虽然明制规定,“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要求所有经票拟、批红的文书,都要经由六科抄出。但在实际执行中,也有一些文书是不经六科发抄,不由给事中封驳。
①内阁的密疏。
据《春明梦余录》记载,“凡内阁题本,用小揭帖楷书斜折。其本佥官衔,则发科抄行;止称臣某,则不送科发抄”[23]。
这种制度是与密疏制度相伴形成的。明成祖时,就允许内阁成员“密封进呈”[24]。阁臣将机密事务自行拟写后密封,直接进呈皇帝。明中期以后,密疏日益增多。为了避开给事中的封驳,皇帝特赐一些亲近大臣银章。持此银章标记的文书,即可不经给事中封驳。密疏往往比正常途径的文书更加受到皇帝的重视,“外廷千言,不如禁密片语”。(www.daowen.com)
密疏不经科抄,在明代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的文书处理方式。万历时,言官“指以为奸薮,欲尽行停格”[25],要求密疏也应送六科发钞驳正。崇祯朝,有以密旨正法人犯而不经科抄之事,引发了关于机密文书下科的一次争论。当时,刑科“接锦衣卫所传红本,乃逃帅杨德政奉旨正法也”。但是“自逃帅正法西市道路之口”以后,也还是“明旨人皆未见也”。为此,右给事中左懋第上《详察密封疏》,纵论密旨和密疏发抄的必要性,指出:“凡系密封,皆不发抄,若不请明,谁敢宣布?而臣思此本之为密封者,原恐此机一泄,罪帅或自引裁而不得行法。今其人已诛,自当明正其罪,使国人知之,以昭国人杀之之义,并使九边闻之,知朝廷有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之心也。”他认为,文书的保密是有一定时效性的,“有必当密者,有不必密者,有可密于事先,而不必密于事后者,有当密于今日而不必密于明日者”。所以有些有必要保密的文书,可以不发抄,但没有必要保密的文书,或保密期限已过的文书,则应“敕下发抄,以便遵行”。左懋第还对密疏发抄的方式、时间等问题做了很具体的分析,“如事关兵机,方且动于九天藏于九地,何可不密也。如警报何边,寇扰某地,动静之情,胜败之事,廷臣知之,以便各献刍荛,各要害知之,以便共图备御,何必密也?况邸报之抄传,有定道路之讹言无端疑揣转甚张皇孔多廷臣纵有所闻,未免因而钳口,何可密也?如制边之策,诸臣有密奏密之可也,边已安矣,仍当使廷臣共知其何策,以安边剿寇之谋,诸臣有密奏,密之可也,寇已平矣,仍当使廷臣共知其何策以剿寇,此可密于事先,而不必密于事后者也。如逮有罪之人,不密恐其人将遁,人已获矣,则必昭布其所以逮之故,如诛有罪之人,不密虑其人将自裁,人已正法矣,则必昭布其所以诛之实,此当密于今日而不必密于明日者也。盖人臣事君,原无不可使天下共知之言,而朝廷行事,更无不可使天下共知之事,慎密原为成事,事成便复昭然,所谓理本相成变而不失其常也。”指出文书不发抄,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性,“使朝廷一时缜密之事,因循沿为故例,甚至科录史馆皆不能启什袭之藏而笔之,而一时之疑信犹其小者,后世之信史何所取裁?且谓壅蔽纶綍,自臣等封驳之臣始矣。臣用是虩虩然惧敢,因请旨发抄。”[26]
②谕旨。
有些特殊时期,由于非正常的政治环境,谕旨也不下科发抄。如中旨和内批,一般是不由科抄的。天启朝,熹宗朱由校无心处理国政,将中外奏章的处理全都付与内臣,魏忠贤得以把持皇帝文书。他处理章奏时,不经内阁票拟,也不经六科给事中评驳,而是直接从宫中发出谕旨,交六部和有关衙门执行。完全剥夺了六科的封驳、抄发权利。但在整个明代,这毕竟不是一种普遍的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