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代皇帝文书研究:封驳制度与六部监察权

明代皇帝文书研究:封驳制度与六部监察权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防止六部权力过重而威胁皇权,朱元璋完善了给事中的组织系统,设立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及百官,赋予给事中封驳之权。这些职掌,不仅具有唐代参政议政、谏议封驳之职,还增加了监察弹劾权,朝廷百官无人不受其监督。

明代皇帝文书研究:封驳制度与六部监察权

明初朱元璋中书省,罢丞相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受皇帝控制。为了防止六部权力过重而威胁皇权,朱元璋完善了给事中的组织系统,设立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及百官,赋予给事中封驳之权。六科为吏、户、礼、兵、刑、工科,分察六部。给事中不隶属于任何部门,而是独立地直接对皇帝负责。同时朱元璋还扩大了给事中的职掌。《明史·职官志》所载的六科给事中的共同权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为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这些职掌,不仅具有唐代参政议政、谏议封驳之职,还增加了监察弹劾权,朝廷百官无人不受其监督。同时,朱元璋还对给事中章奏封驳之权尤其重视,旨在正朝廷得失,察六部百司之任。洪武十七年(1384年)九月,给事中张文辅言:“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二百九十一事。上谕廷臣曰:‘朕日总万机,岂能一一周遍,苟政事有失宜,岂惟一民之害将为天下之害。卿等能各悉心封驳,则庶事自无不当。’此六科稽查号件,封驳章奏之例也。”[7]顾炎武在《日知录·封驳》中深刻分析了明代给事中的章奏封驳之责在明代政治中的重要性及其对百官职权的制约:“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8]所以,从本质上讲,给事中的章奏封驳职权,是皇帝用给事中制约六部百官之权,从而更加强化君主权力的一种措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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