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红是皇帝文书形成的一个关键性环节。所谓“红”,是指书写文书的墨色。在古代的国家政务文书中,只有皇帝才有权利使用红色。批红,就是将臣下代言的皇帝文书,以朱笔抄写后发下,表明以皇帝名义发下文书。有时,为了简化程序,不全文抄写,只是用红笔对票拟做出审批意见,“亲书可否”。所以,批红等同于文书的签署环节,代表皇帝对文书负有完全责任,是行使皇权的一种表现。文书经过皇帝批红,即成为定稿,可以据此抄发。据《翰林记》记载,批红是与票拟相伴而出现的一种文书处理程序:“宣庙时,始令内阁杨士奇辈及尚书兼詹事蹇义、夏原吉,于凡中外章奏,许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谓之条旨。中易红书批出,上或亲书或否。”[1]也就是说,当时票拟代言,是用墨笔拟写。票拟后,内阁将代言的文书“上进”皇帝审批、裁决,如果皇帝同意内阁所拟,则将其所拟内容再用红笔抄写一遍。红笔抄出之文书,就成为皇帝文书了。
批红的范围,一般来说,所有由臣下代言的皇帝文书,都应“中易红书批出”,实行批红。具体可分析为三类:
第一类是臣下代皇帝撰拟的诏敕等公告性文书,都需要批红。其批红的具体程序是:凡诏敕视草,由大学士撰拟进呈,再由皇帝批红发下。如正统五年(1440年),英宗与大学士面议提督官任免之事,“上……令(李东阳)撰手敕稿”,撰稿完毕后,司礼监太监“举小红桌,具朱笔砚,李东阳录稿以进。上亲笔手敕成,付司礼监官”[2]。(www.daowen.com)
第二类是以皇帝名义颁发的封赠性文书,也需要批红。凡是“官员应给诰敕”,一般都是“该部题奉钦依手本到阁,撰述官先具稿,送臣等(内阁)看详改定誊写进呈,”然后“侯批红发下”,“此定制也”[3]。
第三类是上奏皇帝,并经处理的文书,都需要批红。对上奏文书的批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内阁拟旨的批红。自内阁出现后,一般上奏的文书都经内阁票拟处理,凡是票拟的文书,都要将票拟的谕旨“中易批红”。大多数情况下,皇帝的批红,是照录内阁的票拟。但也有时会做出改动。如果内阁的票拟与皇帝的意见相去太远,皇帝会发回内阁,要求重新拟票。也有时皇帝不发回内阁,而是径自对票拟做出重大修改,批出自己的意见。另一种情况是,一部分“未经发拟”,即没有经内阁票拟,直接上达皇帝,由皇帝“自内批”的上奏文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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