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内阁代言演变影响及权力

内阁代言演变影响及权力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8]内阁对皇帝文书形成的影响,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一是代言的范围比翰林视草的范围扩大了。以“内阁七人掌内外两制”,承担了所有皇帝文书的撰拟。此时诰敕房已为内阁掾属,典诰敕的官员也是阁臣,所以说内阁控制的文书范围更大了。内阁对皇帝文书形成的直接控制,更主要的表现是票拟权利。内阁完全掌握了代皇帝处理章奏,拟写谕旨的权力。

内阁代言演变影响及权力

明代内阁以“掌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46]的执掌,直接控制着皇帝文书的形成。控制的范围,凡上之达下的诏、诰、制、册文、谕、书、符、令、檄等文书,均由阁臣“起草进画,以下之诸司”;下之达上的题、奏、表、讲章、书状、文册、揭帖、制对、露布、译等文书,亦统由阁臣“审署申覆而修画焉,平允乃行之”[47]。“阁臣之职,专一视草代言,故其官谓之知制诰,若制词失体,以致轻亵王言,则阁臣为不职矣。”[48]

内阁对皇帝文书形成的影响,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明成祖即位后,“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务自此始”。内阁正式确立。这一时期内阁的皇帝文书形成具有两个特点:

首先,此时的内阁,对皇帝文书的形成,具有了一定的控制权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代言的范围比翰林视草的范围扩大了。以“内阁七人掌内外两制”,承担了所有皇帝文书的撰拟。二是在文书上参与署名,表示对文书形成的责任。杨荣、金幼孜等人在起草皇帝文书时,在文书上“自署职衔,亦曰知制诰”[49]。三是对皇帝文书的形成有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力。此时内阁学士对皇帝文书形成的控制,以其“预机密,典纶[50]的方式,得以强化。所谓“预机密”,就是协助皇帝参决政事;“典纶”就是代皇帝撰拟文书,起草诏敕。这两项执掌并不是孤立的,而应该是互为表里的。典纶是原来翰林官就具有的权限,但其实并不具有对皇帝文书形成的主动性,是完全听命于皇帝的。而内阁学士一旦具有了“预机密”的权力,对皇帝文书形成就具有了一定的主动性。预机密以后,再来典纶,就可以一定程度地对文书内容加以控制,进而参与决策

其次,此时内阁的文书工作,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系统。由于“入内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51],内阁的文书工作自然也不可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且,成祖也是一个非常勤政的皇帝,对大学士的协助,“虽倚毗之意甚专,然批答出自御笔,未尝委之他人也”[52]。(www.daowen.com)

②仁宣以后,随着内阁制度的发展,内阁对皇帝文书的撰拟,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和权威性,对皇帝文书形成的实际控制权限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首先,内阁有了掾属,具有了自己专门的文书处理机构。之前,内阁一直没有自己的掾属,“永乐初,命内阁典机务,诏册、制诰皆属之。而誊副、缮正皆中书舍人入办,事竣辄出”。直至“宣德间,内阁置诰敕、制敕两房,皆设中书舍人”[53]。两房中书舍人“职掌书办”,受阁臣的差遣,以做文书事务为主。在皇帝文书形成中,中书舍人主要负责抄写由阁臣起草的文书。所以说,随着诰敕、制敕两房的设立,内阁有了专职的文书机构和文书人员。

第二,在皇帝文书的起草撰拟上,与翰林院有了比较明确的分工。内阁以内制的撰拟为主,从而掌握了制敕、诏旨、诰命、册表、宝文、各种祭文、经筵讲章,以及题奏、揭帖之属的批答;而翰林院以外制的撰拟为主,主要是文官诰敕文书。两类文书在国家政务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一分工过程,是从仁宗洪熙到孝宗弘治逐渐完成的。仁宗时,“始命内阁专典内制,而择学士一人专管文官诰敕”,正式将内制和外制的撰写分开,由内阁和翰林学士分掌。正统后,又罢了专典外制的翰林学士,内制和外制的撰拟“皆属内阁”。但是到弘治七年(1494年),内制和外制的撰拟又分开了,在大学士徐溥的建议下,孝宗升李东阳为吏部侍郎、翰林侍读学士入阁,专典诰敕。于是又将外制的撰拟专付翰林,“以学士年深或尚书侍郎兼者为之,亦得以知制诰自署”[54]。此时,翰林学士虽然署“知制诰”,但其控制的文书范围,只限文官诰敕,职能相对单一。而且。此时诰敕房已为内阁掾属,典诰敕的官员也是阁臣,所以说内阁控制的文书范围更大了。嘉靖六年(1527年),在张璁的建议下,嘉靖帝又规定,“今后一应制诏诰敕,着翰林撰”,翰林视草的范围又与内阁有了一定的交叉,但同时规定,翰林学士也不得在诰敕房撰写。到了嘉靖末年,又再次将翰林学士撰拟内制的权限收回,“复以翰林史官掌外制”,“若诏赦、敕革之类,必由阁臣,翰林诸臣不得预”,明确地将外制的撰拟归翰林院,而内制的撰拟归内阁。此后,这种分工基本延续。

第三,通过票拟掌握代皇帝批答奏章的权利。内阁对皇帝文书形成的直接控制,更主要的表现是票拟权利。所谓票拟,简单地说,是将需由皇帝进行批示的奏章,先由内阁大臣代替皇帝草拟谕旨,然后将谕旨草稿贴在该奏章上,再上达皇帝裁定。“宣庙时,始令内阁杨士奇辈及尚书兼詹事蹇义、夏原吉,于凡中外章奏,许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谓之条旨。”开始先由阁臣或其他大臣来代替阅看章奏,并代皇帝拟写处理意见,起草圣旨。但此时皇帝仍掌握着文书的决定权,“中易红书批出,上或亲书或否。及遇大事大疑,犹命大臣面议,议既定,即传旨处分,不待批答”[55]。所以内阁票拟并不能完全控制皇帝文书的形成,最后的决定权仍掌握在皇帝手中。宣德十年(1435年),七岁的英宗即位。皇帝年幼,根本不具备上朝议政和处理章奏文书的能力,“三杨虑圣体易倦,因创权制,每日早朝,止许言事八件”。对于要处理的这八件事,也在“前一日,先以副诣阁下,豫以各事处分陈上”,先将要处理的文书副本提前交到内阁,由内阁提出处理意见,拟写圣谕,然后,皇帝上朝时,“遇奏,止依所陈传旨而已。”英宗即位后,“始专命内阁条旨”,内阁之外的其他官员都不再具有票拟的权利。内阁完全掌握了代皇帝处理章奏,拟写谕旨的权力。孝宗朝,内阁更获得了皇帝文书下达的一些权利,“孝宗谓大学士刘健曰,先生辈亦传得旨”,内阁以对票拟皇帝谕旨文书的权利,占据了议政的最高层次。但是到弘治末年,皇帝又收回一部分撰写皇帝文书的权利,“上揽干纲,内阁条旨多出御笔”[56]。此后,又恢复到正统时的处理方式,票拟条旨,一依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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