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代皇帝文书的范围与程序

明代皇帝文书的范围与程序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前期,翰林代言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皇帝的公告性文书和封赠性文书,如诏、诰、册宝等,也包括日常政务处理的文书,即代皇帝拟旨。翰林代言皇帝文书的基本程序,黄佐在《殿阁词林记·视草》中概括地说:“凡代言,先具稿进呈御览,允而后行诸播告,两制皆然。”因为在这一环节中,决定了文书的基本内容和皇帝的基本意图。黄佐在《殿阁词林记·视草》的记载中,形象地介绍皇帝文书起草、修改的过程。

明代皇帝文书的范围与程序

明代前期,翰林代言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皇帝的公告性文书和封赠性文书,如诏、诰、册宝等,也包括日常政务处理的文书,即代皇帝拟旨。内阁出现后,尤其是随着票拟制度的出现,制敕、诏旨、祭文等“内制”的撰拟,就由内阁学士专门负责了,而翰林院则以诰敕等“外制”为主,如册立皇后、册封妃嫔的册文;册封王、公主等人的册文、诰文;内外文武官员的封赠诰敕、谕祭文等。这一演变过程,黄佐在《殿阁词林纪·制诰》中有比较详细的记载。永乐初期,“内阁七人掌内外两制。杨荣、金幼孜诸人自署职衔,亦曰知制诰,用洪武时故事也”,内制、外制的撰写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分工。仁宗时,“始命内阁专典内制,而择学士一人专管文官诰敕”,内外制的撰写有了比较明确的分工。但正统以后,又将文官诰敕的撰写归于内阁,如永乐之制。弘治七年(1494年),再次将皇帝文书的撰制之责分开,外制的撰拟,“以学士年深或尚书侍郎兼者为之,亦得以知制诰”,自此,制书撰拟的分工“遂稍分矣”[35]。但是翰林院专典诰敕的官员“至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而废之,但用讲、读、编、检诸史臣四五员分掌,以至于今(万历朝)。盖相(严)嵩新居首揆,恶知制诰大臣之逼,故设计去之”[36]

翰林代言皇帝文书的基本程序,黄佐在《殿阁词林记·视草》中概括地说:“凡代言,先具稿进呈御览,允而后行诸播告,两制皆然。”[37]其基本程序中有三个主要的步骤,一是“具稿”,也就是皇帝文书的起草;二是“进呈御览”,将起草的文书征求皇帝意见;三是“行诸播告”,将经过皇帝批阅的文书按照规定的渠道颁发下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一基本程序中,第三个步骤,也就是文书下发这一环节,其程序是固定的;而第一个步骤,也就是起草皇帝文书的环节,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这一环节中,决定了文书的基本内容和皇帝的基本意图。文书都是根据实际需要撰拟和制发的,皇帝文书的撰拟也不例外。总体来说,皇帝文书是行使皇权的一种工具,所以,撰拟皇帝文书的主要目的就是传达皇帝的意图,而这一目标,应该在文书起草环节确定下来,在明确了皇帝的发文目的和要求下完成。第二个环节,也就是“进呈御览”的环节,则对文书有决定性的作用。皇帝往往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进呈的文书草稿提出修改意见,这种意见基本能决定草稿是否能“行诸播告”。如永乐朝,永乐帝对翰林学士胡广非常信任,“所撰进文字上知出公笔辄称善”,胡广也“居官敬顺”,“应对必尽诚必据理”,“于奉旨制敕视草,即有所见,必具可否以闻,多见采纳”。多见采纳,也是有所不纳[38]。纳与不纳,完全由皇帝决定。(www.daowen.com)

黄佐在《殿阁词林记·视草》的记载中,形象地介绍皇帝文书起草、修改的过程。永乐六年(1408年),永乐帝“巡狩北京,诏书命士奇视草。上览之再三,喜曰:‘简当,更勿改易,其择日书之。’颁下又曰:‘试与诸尚书观之。’皆称善。独兵部刘俊私于士奇曰:‘请以有字易自字,如何?’士奇曰:‘善。’即以告于众。皆曰义无相远,不足易,且上既善之矣。士奇独以闻请易之。黄淮于上前执不足易,士奇曰:‘于国家大体,当用俊言。’上顾士奇曰:‘从汝。’明日谕胡广曰:‘杨士奇能服善,难得。’”[39]在这份诏书的撰写中,先由杨士奇起草,起草后进呈御览,然后又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由皇帝做出决定。这是比较典型翰林视草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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