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代皇帝文书研究:揭示明代诰敕文书的使用

明代皇帝文书研究:揭示明代诰敕文书的使用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敕命与元代的宣敕文书有密切的关系。诰敕文书的具体使用有三种方式:一是封王封爵的凭证性文书。诰敕文书的颁发还与官员的奖惩联系在一起。明代中期以后,诰敕文书制度逐渐败坏。一些官员利用诰敕文书的功利性作用,意图变相出卖诰敕文书,以换取某种利益。为了谋取一时的经济利益,利用诰敕的功利性,对不合格的官员姑息纵容,完全违背了诰敕文书在官员考绩制度中的激励作用。

明代皇帝文书研究:揭示明代诰敕文书的使用

诰敕文书属于封赠文书,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诰命文书,二是敕命文书。

诰命文书缘于唐代的“告身”。这是一种由皇帝颁发给各级官员的凭证性文书,文书上记载该官员的品级、职衔、任官实绩,以及封授的职位、勋爵等内容,以此来证明“告身”持有者的身份。宋代,仍沿用“告身”,又称“官告”,仍作为皇帝颁给个人的官阶凭证。宋代还设有官告院,专门书写告身。南宋,这种文书改称“诰命”。为封赠文书,用卷轴式五色绫纸书写。除了用于文武官员迁改职秩的凭证外,还用于对官员祖先和母妻的推恩封赠。

敕命与元代的宣敕文书有密切的关系。元代,以宣命敕牒封赠官爵,活者称“封”,死者曰“赠”。不同官阶使用的文书名称与形式也不同,一品至五品官,使用“宣命”,为白色纸;六品至九品官,使用“敕命”,为赤色纸。

明代承袭前代,用诰命和敕命作为封赠文书,封赠不同品级的官僚以及世袭贵族,用以表明受封赠者在封建等级制度中的地位,是官僚贵族特权身份的凭证性文书。在使用上,诰敕文书是用来授予各级官员和贵族各种名目的“勋阶”和“世爵”,表明其地位和可以享受的特权和待遇。所以诰敕文书是一种特权身份的凭证。

诰敕文书的具体使用有三种方式:

一是封王封爵的凭证性文书。明制,“王府自郡王以下至奉国中尉,自王夫人以下至乡君,合给诰命”[39];爵位只能授予对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与。或世,或不世,皆给诰券”[40]

二是考绩合格官员的凭证。诰敕文书的颁降是官员考绩制度的一部分。《明史·职官志》称:“京官满一考,及外官满一考而以最闻者,皆给本身诰敕”。《明会典》对此有更加详细的解释:“凡在京官四品以上,试职实授,颁给诰命,取自上裁。已给诰命者,亦须一考满,方许封赠。”五品以下的官员则有不同规定:“凡五品以下官,初到任试职一年后,考核堪用者,与实授,仍具奏颁给诰敕,不堪用者不与。已给诰敕者,亦须一考方许封赠。”凡在外官员,三年为一考,“称职者颁给诰敕,再考称职,听请封赠”[41]

三是将诰敕文书作为一种荣誉,颁发给官员的先辈,“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官员的品级越高,推恩的祖先越远,“曾祖、祖、父皆如其子孙官。公、侯、伯视一品”。官员的妻子、母亲也可享受此荣誉,“外内命妇视夫若子之品”[42]。(www.daowen.com)

明朝初期,初授官职时,即给诰书。明太祖朱元璋时期,诰作为授予官职的文书来使用,由皇帝颁发给授职的官员,在文书上记载该官员的品级、职衔,所授的职位、职权范围以及皇帝的期望等内容,作为其任官的凭证。如洪武朝所颁发的《西安卫都指挥使叶升林济峰诰》,文曰:

握乾符君天下,惟陈纪而立纲,施以当时,取法后世,所以为王者也。朕受上天明命,履前王之规,发号施令,但有赏善罚恶耳。所以内有中书都府台察,外有行省都卫及指挥使司,皆重任所在,以居功德者。然而都府系总天下之雄师,都卫亦总方面之勍兵,若居是职者,选非轻易,任非薄功。迩来西安卫都指挥濮英等,惰事弗勤,不谋怯敌,是致归者,失于抚劳,逃者终不复还,为斯官不称任,难居重位,诏令还朝,送付法司责问。难易其西安所在,机务甚重,不可一时缺官,今特内调都府佥事叶升、林济峰前往署事,以长兵戎。尔升、济峰当夙夜勤劳,雄镇番胡,使远人入贡,庶称朕怀。於戏,深高城隍,实边戍之首务,列旌旄而张赤帜,必壮军威。尔惟懋哉。[43]

永乐朝开始,诰敕文书的颁降成为官员考绩制度的一部分,“其见任则初授散阶,京官满一考,及外官满一考而以最闻者,皆给本身诰敕。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五品以上授诰命,六品以下授敕命”[44]。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规定,诰敕的颁奖,凡“五品以下官,曾经一考称职者,一体封赠,未及一考升用改除者,满日方给”。洪熙元年(1425年),对这一制度又增加了限制,规定“方面官到京,曾经一考称职,给与本身诰命;九年考满方与封赠”。宣徳十年(1435年),对外官颁给诰敕也做出了规定:“在外官员三年考满称职者给与诰敕。”正统三年(1438年),对三年考满颁给诰敕的制度做出了较大的修改,规定“文官诰敕俱待九年考满方与”[45]。后来,大学士李贤提出:“限以九年,或官不能满秩,或亲老不待,不得者十八九,无以劝臣下。请仍三年便”[46],恢复了三年考满即颁给诰敕的制度。诰敕文书是以皇帝名义颁发给官僚贵族的特权身份凭证,官员获罪或罢黜,即将所领诰敕追夺缴还,否则便可世代收藏。

诰敕文书的颁发还与官员的奖惩联系在一起。如果业绩突出,会被额外颁授诰敕。“其有才能卓异之人,出自特恩者”[47],可以不拘三年考满颁给诰敕的成例。正统二年(1437年)规定,“凡两京各卫收粮经历满十万石,给与敕命”。也有官阶低微,应给敕命,但由于皇帝的特许而提高封赠等级的例子,《典故纪闻》记载:“翰林院待诏邹循当授敕命,言其父缉先以侍讲事太宗皇帝,复以中允事仁宗皇帝于春宫,历二十余年,升左庶子,卒不获生受诰命,臣秩卑,于例不应得封赠,伏乞矜赐。宣宗曰:‘……(邹)缉恒在左右,盖良臣也。’命吏部特与缉及其妻诰命。”[48]相反地,如果官员犯罪,也会被追夺诰敕。宣徳四年(1429年)规定,“文官有犯贪污者,追夺原给诰敕,未给者不给”。第二年又进一步规定,凡“应授诰敕官员未授之先曾犯赃罪已经赦宥者,悉免追夺;若授诰敕之后犯赃罪,虽经赦宥,皆追夺”[49]

明代中期以后,诰敕文书制度逐渐败坏。一些官员利用诰敕文书的功利性作用,意图变相出卖诰敕文书,以换取某种利益。景泰四年(1453年),户部以边储不足为由,提出凡是因考绩不合格而被罢退的官员,只要不是因贪赃获罪,那么“输米二十石”,就可“给之诰敕”。为了谋取一时的经济利益,利用诰敕的功利性,对不合格的官员姑息纵容,完全违背了诰敕文书在官员考绩制度中的激励作用。给事中刘炜奏止了这项动议,刘炜认为:“考退之官,多有罢软酷虐、荒溺酒色、廉耻不立者,非止赃罪已也。赐之诰敕,以何为辞。其纳米,则是朝廷诰敕止直米二十石,何以示天下后世。此由尚书金濂不识大体,有若但此谬举”[50]。虽然此动议没有实施,但“朝廷诰敕止直米二十石”也并非危言耸听,反映了诰敕文书在官员考绩制度中激励作用的下降。

有些时期诰敕文书的颁降不循制度,逾制封赠。某些官员将诰敕文书视为一种荣耀,一种认可,甚至是一种满足虚荣心和权力欲的方式,因而想方设法谋求诰敕,或逾制谋求高等级的诰敕。明制,在诰敕的书写方式上,只有封王或拜妃时所颁的诰册,是用金范字于册。颁给功臣的铁券,则是用金填于字,这是一种严格的制度。至于官员,无论级别多高,即使是贵极上公,在诰书的书写上,也只能使用墨书。但在嘉靖、万历时期,有些权臣想方设法谋求金书诰命,以显示自己的权势,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嘉靖朝大学士夏言,“以一品得诰,遂创为金书”。当时夏言“贵宠冠廷臣,且司诰敕者,皆其属吏,惟所颐指。台省亦慑其焰,莫敢救也”。而嘉靖帝此时荒怠朝政,一心修道,“事玄修,无暇省览”,夏言就更加为所欲为。夏言开了先河之后,万历朝初年,刑部尚书王之诰,“以前任边功,进太子太保,封赠四代”。在诰书的书写上,王之诰“乃贿主者,得金书诰命”。后来被言官所纠,“上命改正”,仍用墨书[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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