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书作为皇帝的公告性文书,承担着公布国家政策法令,传达皇帝意图的使命,所以明代统治者非常重视诰书的推广与传播,以达到广为周知和宣传教育的作用。
洪武十八年(1385年)《大诰》初颁时,朱元璋就指出:“朕出是诰,昭示祸福”,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68]。还规定“民间子弟七八岁者或十三岁者……讲读三编,……诚以先入之言为主,使知避凶趋吉,日后皆称贤人君子,为良善之民”[69]。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二十五年(1392年)“诏令各处官民之家传诵大诰三编”[70]。
在诰书的推广传播中,一方面要求各级官员熟读详解,对凡是涉及“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理”的诰书,“有司官吏须要熟读详玩,明晓其意。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另一方面,也重视这类诰书在民间百姓中的宣传,规定:“凡民间,须要讲读大诰律令,敕谕老人手榜及见丁着业牌面,沿门轮递,务要通晓法意,仍仰有司时加提督。”在对诰令文书的推广中,为了使之深入人心,还特别指出这类文书在百姓教化中的意义和作用:“民间子弟七八岁者,或十三岁者,此时欲心未动,良心未丧,早令讲读三编大诰,诚以先入之言为主,使知避凶趋吉,日后皆称贤人君子,为良善之民,免贻父母忧虑,亦且不犯刑宪,永保身家。”[71]明代中前期,始终重视诰令文书的推广普及。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将大诰颁赐给天下武臣,令其子弟诵习。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天下的生员,除了熟读四书五经外,也要兼读诰律。将诰令文书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加以普及。次年,又“诏令各处官民之家,传诵大诰三编。凡遇乡饮酒礼,一人讲说,众人尽听,使人皆知趋吉避凶,不犯刑宪。其秀才教训子弟引赴京考试,有记一编、两编,或全记者,俱受赏,仍具赏过名数,晓谕天下”。(www.daowen.com)
永乐朝对诰令文书的推广普及,在洪武朝的基础上又有所强化,运用考试的方式,检测百姓对诰令文书的认识和领会程度。永乐元年(1403年),“令各处教官训导,依前教读讲解,听候考试。其市井乡村秀才,一体用心教训,如不熟读,及闻知考试推托不赴者治罪”。成化朝,命令各级地方政府“修盖榜房”,将洪武、永乐、正统年间陆续颁发的诰书律令“誊写张挂,谕众通知”。成化四年(1468年)规定,“各处有司,每遇朔望,诣学行香之时”,都要令师生讲说大明律、大诰等法律文书,使之“通晓法律伦理”。经过明朝前期和中期的大力倡导和有力措施的保障,使作为法律法令文书的诰书得到了普及和推广,起到了公告周知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