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代诰书的用途及形式-明代皇帝文书研究

明代诰书的用途及形式-明代皇帝文书研究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代的诰与“告”通用。总体上,秦废诰以后,汉代对这一文书的使用比较少,且不甚严格。明代还沿用宋代之制,将诰作为一种封赠文书使用。诰书是作为传达皇帝意图,公布政策法令和重大事件,宣布禁止条例,以及宣布其他需要臣民周知的事项时所使用的一种公告性文书。明代颁布国家法律法令时,以“诰”或“大诰”的文书形式,张贴颁布,令天下臣民周知。明代共颁行《大诰》四篇。

明代诰书的用途及形式-明代皇帝文书研究

古代的诰与“告”通用。作为文书,其作用有二,一是作为上对下的公告性文书。“用之于会同以谕众也”[54]。二是作为告诫性文书。《尚书》中的“《汤诰》、《大诰》皆是会同诸侯而敕戒之也”,“人臣献言以启迪其上者亦谓之诰”,甚至“人臣与其侪类共谈者亦谓之诰”[55],所以诰在古代不惟皇帝专用。周代以后,诰演变为一种君主告诫臣下的专门文书。秦朝皇帝文书专用制诏,废诰不用。汉代恢复诰的使用,武帝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初用诰,作为皇帝下行文书。《汉书·王莽传》记载:“各策命以其职,如典诰之文”[56],说明此时诰成为任命官员的文书。总体上,秦废诰以后,汉代对这一文书的使用比较少,且不甚严格。唐代“王言亦不称诰”,一直到宋代,始以诰命庶官,“凡追赠大臣、贬谪有罪、赠封其祖父妻室,不宣于廷者”[57],皆用诰。

明初,诰书的使用沿用古制,作为一种皇帝告诫臣民的公告性文书。如《大诰》就作为一种教民文书广泛传播。明代还沿用宋代之制,将诰作为一种封赠文书使用。

①皇帝的公告性文书。

诰书是作为传达皇帝意图,公布政策法令和重大事件,宣布禁止条例,以及宣布其他需要臣民周知的事项时所使用的一种公告性文书。明代颁布国家法律法令时,以“诰”或“大诰”的文书形式,张贴颁布,令天下臣民周知。

明代共颁行《大诰》四篇。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下令,将其对臣下发布的旨令纂为《大诰》,共七十四条。洪武十九年(1386年)三月纂修和颁行《大诰续编》,共八十七条。同年十一月,颁行《大诰三编》,共四十三条。洪武二十年(1388年)十二月,又修纂《大诰武臣》,共三十二条,作为“赐天下武臣大诰,令其子弟诵习”的法律文书。对武臣单独颁发大诰,是因为朱元璋以“中外武臣多出自戎伍,罔知宪典,故所为往往丽法。”因此,“乃亲制大诰三十二篇以训之,俾知守纪律,抚军士,立勋业,保爵位”[58]

作为皇帝公告性文书的诰书,朱元璋非常重视利用诰书的形式发布信息,行使皇权,对文臣武士及天下百姓申明旨令,“制礼乐,定法制,改衣冠,别章服,正纲常,明上下,尽复先王之旧,使民晓然,知有礼义,莫敢犯分而挠法。万机之暇,著为大诰,以昭示天下,且曰:忠君、孝亲、治人、修己,尽在此矣”。希望通过大诰使天下臣民通晓法令,“永以为训”,达到“能者养之以福,不能者败以取祸”[59]的规范臣民行为的作用。

在具体应用中,大诰的使用一般有三种作用:

首先,诰书具有公开劝诫官吏的作用。明初,新生的政权面临很多问题。由于元朝末年的很多弊政随着大批旧官僚一起进入明代的体制,使得明朝的官僚体系从建立之初,就伴随着官员的贪贿腐败和蠹吏的刁滑害民。而当时由于连年战争的破坏,致使经济凋敝,国民贫弱,国家和百姓都需要修养生息。朱元璋本人出身贫寒,曾备受贪官之害,了解百姓之苦。因此,为了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朱元璋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编纂《大诰》的目的,就是要告诫和警示各级官员,应严守为官之道,清廉自守。同时,通过《大诰》的发布,将贪刻官吏的恶行公告天下,以儆效尤。《大诰》颁行的直接原因,就是明初郭桓贪污案的查处,这一点刘三吾在《大诰》后序中有清楚的说明:“日者中外臣庶,罔体圣心,大肆贪墨。原弊所由,起于六曹。为罪之魁,莫甚郭桓。”郭桓,时为户部侍郎,洪武十八年(1385年),因贪污案遭查处。此案贪污数额巨大,据估算约精粮2400余万石,而且涉及官员众多,“寄赃遍天下”。朱元璋称此案“天下诸司尽皆赃罪,系狱者数万,尽皆拟罪”[60]。此案一出,使朱元璋厘清吏治的决心更强。他在《大诰序》中很明确地指出:“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仪,所以九十三年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所以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当犯之期,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61]因此,重惩贪官污吏成为《大诰》以及陆续颁布后续《大诰》的主题和直接目的。

《大诰》对官员的劝诫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正面谕告。一般是在诰文中申明戒律,对官员的为官之道进行条划规章。如《大诰》第五《谕官之任》的诰文:

朕命诸司前往任所,每常数数开谕,导引为政,勿陷身家。其谕之辞曰:“汝知不才者乎?今所在有司,坐视患民,酷害无端,政由吏为。吏变为奸,交头接耳,议受赃私,密谋课敛。愚奸既成,贴下乡村,声征遍邑,民人嗟怨。此果交头接耳、密谋征敛,机轴之深乎?民人既怨,何谋之良哉!汝不见事觉之后,受刑在禁。议罪之明,身居工役之场,赃在数千里外,妻子收存者有之,眷属无之者有之,多在异性收藏,临期欲以为用,安得而至耶。是致家破身亡,赃为他人所有,比若是而无益。守俸如井泉,井虽不满,日汲不竭渊泉焉。贿赂之财何益之有哉!汝往任事,勿蹈前非。”

另一种方式是揭露和惩治反面典型。一般在诰文中以实际的案例披露犯官的罪行,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表达“重绳贪吏,置之严典”[62]的决心,以望达到对所有官吏的警示作用。如《大诰》第九《陕西有司科敛》的诰文:

陕西布政司、按察司官,府、州、县官王廉、苏良等,害民无厌,恬不为畏。造黄册,课敛于民。朝觐,科敛于民。买求六部宽免勘合期限,课敛于民。征收二税促逼,科敛于民。造上中下三等民册,科敛于民。其赃官赃吏实犯在狱,招出民人官吏,指定姓名,各寄钞银、毡衫、毡条、毡褥、毡袜、头疋等项,各照姓名坐追。其布政司府、州、县闻此一至,且不与原指寄借姓名处追还,却乃一概遍府、州、县民科要,平加十倍。如此害民,其心略不将陕西百姓于心上踌躇。民人苦楚,且如西凉、庄浪等处,河州、临洮、岷州、洮州军人缺粮,著令民人趱运,地将盈雪尺余,深沟陡涧,高山峻岭,庄农方息,劳倦未更,各备车辆,重载涉险,供给军储。中路车颓牛死者有之,人亡粮盗取者有之。若牛死车存,人在中途,进退两难,寒风凛冽,将欲堕指裂肤,上畏法度,谨遵差期。虽死不易,苦不胜言。设若到卫交纳,淋尖跌斛,加倍输纳,无敢妄言。如此艰辛,布政司、府、州、县官,按察司官,果曾轸念于民?为此,法所难容,各科重罪。

第二,诰书具有晓谕百姓的作用。朱元璋对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有他自己的观念。他认为,富民可以做官,可以治民,可以尊享富贵,但他们首先必须遵守朝廷的法度,不能恃强凌弱。洪武三年(1370年),他以自己的亲身感受和切肤之痛,称“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他曾晓谕江浙地区的富户,告诫他们说:“汝等居田里,安享富税者,汝知之乎?古人有言,民生有欲,无主乃乱。使天下一日无主,则强凌弱,众暴寡,富者不得自安,贫者不能自存矣。今朕为尔主,立法定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尔等当循分守法。能守法则能保身矣!毋凌弱,毋吞贫,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兄,和睦亲族,周给贫乏,逊顺乡里,如此则为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63]朱元璋从自己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亲身经历认识到,一个理想的和谐社会,不能有过于悬殊的贫富差异。豪富巨室横行,不仅会造成百姓的痛苦,成为社会动荡的隐患,而且会影响国家的赋税征收,损害政权利益。所以,在他利用诰书的宣传作用,多次披露残科暴敛的行为,增加对百姓的告诫,要求他们遵守国家法度。对犯法违规的行为,为害一方的豪强,奸恶顽劣、游手好闲、不务生理的顽民纳入重惩范围,并广为公告,以达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在《大诰》和《大诰续编》里,有多篇这类文书。如《大诰续编》第二十一条《粮长金仲芳科敛》:(www.daowen.com)

粮长之设,首便于有司,次便乎良民,所以设立之时,定殷实之家,当关勘合之际,面听朕言。朕乃竭气语,谕之再三,曰毋害吾良民。更兼前大诰内,戒敕分明。岂其所在粮长,不遵大诰,仍前为非,虐吾民者多矣。且前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目凡一十有八:一定船钱,一包纳运头米,一临运钱,一造册钱,一车脚钱,一使用钱,一络麻钱,一铁炭钱,一申明旌善亭钱,一点船钱,一馆驿房舍钱,一供状户口钱,一认役钱,一黄粮钱,一修墩钱,一盐票钱,一出由子钱。

有时,针对重大法令的宣传和推广,会在不同时期多次颁布诰书。以下是《大诰》第十二条《五州府免粮》,系洪武初年为打击豪强诡寄田产、逃避赋税而颁布的诰书:

应天、宣城、太平、广德、镇江五府州,为是兴王之地,久被差徭,特将夏秋税粮不时全免,惟元宋入官田地,我朝籍没之田,民田全免,官田若令全免,民难消受,所以减半征收。凡免粮去处如此,但凡民粮,不一概全征。其应天等五府州县,数十万没官田地夏收税粮,官吏张钦等通同作弊,并无一粒上仓,与同户部官郭桓等尽行分受。君子祥观,果可容乎!

而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颁布的《大诰续编》里,又有关于打击豪强偷税行为的诰书,即《大诰续编》第四十五条《洒派包荒》,诰曰:

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丘换段,这等俱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己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荒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当科粮之际,作包荒名色征纳小户,书算手受财,将田洒派,移丘换段,作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

此诰续出,所在富家当体朕意,将田归于己名,照例当差。倘不体朕意,所在被害人户,及乡间耿直豪杰,会议将倚恃豪杰之家,捉拿赴京,连家迁发化外,将前项田土给赏被扰群民,的不虚示。

第三,诰书还具有法律宣传文书的性质。《大诰四编》也是明代发布和宣传法律法令,公开惩戒事例的法律宣传文书。明代一般颁布国家法律法令时,都以“诰”或“大诰”的文书形式,张贴颁布,令天下臣民周知。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颁发《大明律诰》。这是一部明朝的法律文书汇编,包括《大明律》460条和《钦定律诰》147条,后者撮要收录了《大诰》的内容。此诰书颁行之日,朱元璋亲御午门,对群臣发表了告谕,称:“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然而犯者犹众,故于听政之暇,作《大诰》昭示民间,使知趋吉避凶之道,古人谓‘刑为祥刑’,岂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间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谋逆并律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之例论断。今编次成书,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刑期天刑’,庶称朕恤刑之意”[64]

诰书不仅起到颁布国家法律、法令、制度,使臣民周知的作用;而且还包括了戒饬劝勉的作用。纵观《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中的诰文内容,多为案例,揭露官员的贪贿腐败,惩治蠹吏的刁滑害民,昭示统治者锄强扶弱,建设理想的小农社会的信念

②诰书是皇太后或太皇太后所使用的公告性文书。

明代,在布告臣民时,以皇帝名义颁发的文书为诏书,而以皇太后或太皇太后的名义颁发的文书,则为诰。由于明代皇太后或太皇太后把持朝政的情况并未普遍,所以有明一代诰书的这类用途并未常见,且皇太后或太皇太后本人为避干政之嫌疑,生前都未见颁诰,仅见薨逝后的遗诰。如正统七年(1442年),皇太后薨逝,为避免丧礼对朝政造成过度的影响,“皇太后遗诰,以日易月,哭临三日即止,君臣皆同”[65]。据杨廷和《杨文忠三录》记载,嘉靖元年(1522年)寿安皇太后崩,嘉靖帝坚持要“持丧三年”,“且拟颁遗诰”。在杨廷和的力争之下,“乃仅服二十七日于宫中”,“遂止遗诰之命”[66]

明制,皇太后的遗诰有专门的宝玺,“皇太后遗诰盖‘弘徳昭顺’之宝”[6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