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代王涯奏文意义解读

唐代王涯奏文意义解读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文宗在批准“王涯奏文”的诏书中强调:“禁军仗卫杂饰,及诸道节度等使,应缘军装衣服,即不在此限。”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王涯奏文”以及文宗批准奏文下发的诏书的背景问题。于是文宗在批准“王涯奏文”时下的诏书中说:理道所关,制度最切。

唐代王涯奏文意义解读

通过以上对“王涯奏文”内容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到唐后期特别是文宗大和年间车服制度的变化,以及它所反映出来的社会的变化。综合来看,这些变化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散官地位的下降,官员一切待遇依散官品阶的制度有了一些变化。执政者开始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有些待遇依职事官或有职掌的官,而不依散官了。这在对低级官吏的服饰以及导从制度的改革中可以看得很明显。此外还可举出一个证据。“王涯奏文”在上报了关于车服制度的具体规定后,总结说:“应制度、衣服、车乘、器用、宫室等,其诸军诸使职掌官等,并请约文武官例,各委本军本使,以职掌高下约为等第,比类闻奏;应三省、御史台、两京诸司及诸道在城职掌官等,诸不许用本官本品例。”前一类职掌官[95]“以职掌高下约为等第”;后一类职掌官“不许用本官本品例”,都反映了唐后期车服等制度和待遇有由散官品阶向职事官倾斜的趋势。

第二,随着贵族社会的逐渐衰亡,社会等级制度出现了新的变化。统治者一方面减少官员间的等级,将四等制减少为三等制,同时注重对低级官吏的管理,加强了对胥吏等阶层的制度规定,特别是对以前没有作过规定的官吏如直官、三司官典,以及场院官中的驱使官、通引官等的车服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对商贾、庶人、部曲客女、奴婢等不同阶层的车服也作出了规定,反映了这些阶层地位的变化,以及执政者自觉对他们加强管理的努力。所有这些都反映了唐后期社会等级的调整,以及社会平民化趋势加重的倾向。

第三,“王涯奏文”还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关注现实、承认现实,并将现实风俗纳入规章制度的努力。妇女乘坐担子的风俗,在经过了150余年后,终于被写入诏敕,就是这一努力的典型反映。服饰中的以绿代青,亦即对青色地位下降的承认也说明了这一点。事实证明,对于流行风俗只能因势利导。合理的风俗会持续流行下去,禁止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担子后来发展为轿子,最终成为影响了后世近千年的出行工具,是风俗成为制度后又影响风俗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第四,对于唐代新出现的使职的迅速增加,以及地方节度使势力的扩大,唐朝统治者一方面力图用新的制度对其加以约束,例如对“属诸军使司”者的服色作出规定等,此外更重要的是,如同姑息藩镇一样,对这些人的车服等级作出了十分宽松的规定。例如在导从制度中规定“京城外及勋绩显著职事繁重者,不在此限”;在鞍辔制度中规定“其军容队伍要资华饰,不在此限”。特别是文宗在批准“王涯奏文”的诏书中强调:“禁军仗卫杂饰,及诸道节度等使,应缘军装衣服,即不在此限。”京城外也就是地方上的一些官员,以及军队的车服制度不受“王涯奏文”和诏敕的限定,是唐后期地方势力、军队势力增大的反映。

唐代前期仍然强调这一点,即强调车服制度与贵贱等级之间的联系。反对在车服制度上的僭越,也主要从防止贵贱等级制度的紊乱入手。例如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年)《定服色诏》云:“车服以庸,昔王令典,贵贱有节,礼经彝训。自末代浇浮,采章讹杂,卿士无高卑之序,兆庶行僭侈之仪。”[98]强调的是“贵贱有节”。高宗咸亨五年(674年)《官人百姓衣服不得逾令式诏》云:“采章服饰,本明贵贱。”若不依令式,则“贵贱莫辨,有蠹彝伦”[99],强调的也是明贵贱。玄宗开元二年(714年)《禁滥借鱼袋诏》云:“章服所施,贵贱攸别,苟容僭越,未为奖劝。”[100]强调的还是“贵贱攸别”。因此在唐前期,以章服制度区别贵贱是主要的。这与唐以前社会的贵族社会性质,以及唐前期延续了这一社会性质的余波有些关系。

但是,随着旧贵族旧士族的逐渐衰亡,与新贵族即新科举入仕阶层的壮大,贵贱之别逐渐向尊卑之别过渡,对章服僭越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变为对奢侈的批判而不是对僭越等级的批判了。这种批判在唐后期的文宗时期,因文宗本人生活品质趋于崇俭而达到高峰。早在大和四年(830年)文宗就曾下《禁车服第宅逾侈敕》说“车服第宅,相高以华靡之利……有司不禁,侈俗滋扇……有僭差尤甚,御史列上”[101]云云。这里我们看到,对车服第宅僭差的批判是从崇俭的角度,是批判当时社会的“侈俗”。这与前期对“僭越”的批判着眼于“贵贱莫辨”还是有区别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文宗命王涯整理整顿令式,制定了有关车服制度的新的规定。

于是文宗在批准“王涯奏文”时下的诏书中说:

理道所关,制度最切。近者风俗逾侈,岁月滋甚,人隳本业,用多费财。爰命有司,载举彝制,务从俭朴,度可久行,将使尊卑有伦,刑罚少息……或有留令慢法,委御史台弹奏,当坐长吏,用清颓风。

诏书明确指出了这次立制度的起因和要达到的目的。整顿的起因主要是“风俗逾侈”,整顿的目的是希望“尊卑有伦,刑罚少息”,重点放在了“清颓风”和“明尊卑”上。我们再举几个文宗以后的例子。唐武宗会昌二年(842年)御史中丞李回有奏文说:“文武常参,据品秩合置引马。臣伏以车服之制,并示等威,著在典章,所宜遵守……其文武常参官,起今已后,并据品秩,准例置引马……庶存制度,用表官荣。”[102]唐僖宗《光启三年(887年)七月德音》中说:“近者竞崇侈靡,莫辨等威,服玩车舆,皆越制度……其京师应有奢僭违令式者,闻之当行朝典。”[103]这两件奏文或诏书把车服制度不是与“明贵贱”而是与“辨等威”、“表官荣”联系起来,批判的也主要是“侈靡”了。我们知道,社会总是有等级的。车服制度的本质特征自然是为区别不同等级。但是我们从以上引文可知,在唐后期特别是文宗以后,以“明贵贱”为目的的车服制度逐渐向“明尊卑”过渡,对官僚“等威”、“官荣”的关注超过了对“贵贱”的关注,批判“侈靡”上的逾等多于批判贵贱等级上的逾等。这样,我们就从车服制度变化的角度看到了唐代社会的一个变化,即从重“贵贱”到重“等威”、重“官荣”,社会也就逐渐从贵族社会演变为官僚社会了。

原载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注释】

[1]《册府元龟》卷六〇《帝王部·立制度一》原文作“定车服以辨名数”。

[2]姜伯勤《王涯与中唐时期的令与礼》(载《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2—72页)一文中也以这份史料为主要依据。但姜先生研究的重点在中唐的礼制改革,以及王涯、文宗当时的改革思想,对车服制度本身的分析和研究不够充分。

[3]见[日]仁井田陞著,栗劲等译《唐令拾遗·衣服令第十七》,长春出版社,1989年。

[4]关于冠服与常服,请参见黄正建《唐代衣食住行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2—60页。

[5]《册府元龟》卷六〇《帝王部·立制度一》。

[6]池田温编《唐令拾遺補》,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年,第644页。

[7]贞观时有《式》三十三卷,见《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

[8]《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中华书局,1983年。

[9]《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引贞观四年诏书,在“八品、九品服以青”之下,也有“带以鍮石”一句。

[10]《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

[11]“王涯奏文”中引用的《礼部式》不知是何时制定的《式》。据《唐会要》卷二四“二王三恪”条引唐玄宗开元十五年(727年)闰九月敕,“二王后为宾者,会赐同京官正三品”,则将二王后的待遇与三品官等同始于唐玄宗时期。而据王涯所引《礼部式》将二王后与三品并列推断,其应是编写于唐玄宗时期的式。

[12]参[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〇“唐人服色视散官”条,上海书店,1983年。

[13]《五代会要》卷六《内外官章服》,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14]到唐玄宗时期才有了“借紫”,然后又有很少的一些“赐紫”的记载。

[15]之所以选择这二人,是由于关于他们二人的任官资料比较详尽。

[16]以上张九龄的任官,见《四部丛刊》本《唐丞相曲江张先生文集》的《附录:诰命》。

[17]以上白居易的任官,参见朱金城笺校《白居易集笺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中的有关内容。

[18]《唐会要》卷三一《章服品第》。

[19][唐]刘禹锡《答道州薛郎中论书仪书》,《刘禹锡集》卷一〇,中华书局,1990年。

[20]“王涯奏文”中对高级官员的服色没有作重新解释,可能因为有“赐绯紫”的办法可以过渡性地解决部分问题。

[21]李锦绣《唐代直官制》,载所著《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56页。但文中关于直官服饰,引用的是《唐会要》中所载“王涯奏文”,与《册府元龟》所载颇有出入。

[22]《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

[23][唐]白居易《琵琶引》,朱金城笺校《白居易集笺校》卷一二。

[24]《唐会要》卷三八《葬》。

[25]《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李锦绣在《试论唐代后期的三司胥吏》(载《’98法门寺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87—394页)一文中用此规定证明这些吏都是“有官的吏”。其实从规定本身并看不出这一点,我们毋宁说是将“吏”的待遇提高到了“官”的程度。

[26]《辽史》卷五五《仪卫志二·舆服》,中华书局,1974年。

[27]《宋史》卷一五三《舆服志五》,中华书局,1977年。

[28]此据《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引文。

[29]按,此处“丈夫”当指庶人中的“丈夫”,与庶人中的“女妇”对言。

[30]《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

[31]见“王涯奏文”所引。这一规定当定于唐前期。《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记唐高祖武德四年规定:“流外及庶人……其色通用黄。”又卷五《高宗纪下》记上元元年敕“庶人服黄”。“王涯奏文”引《礼部式》是重申这一规定,但下文即有补充。

[32]《五代会要》卷六《内外官章服》。

[33][唐]袁郊《甘泽谣·红线》,汪辟疆校录《唐人小说》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34][唐]张固《幽闲鼓吹》,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91年。

[35][宋]孙光宪《北梦琐言》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36]“已上”,《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作“已下”。

[37]这种区分法或来自北方少数族,不甚符合汉族的审美或习惯。汉族对以颜色区分事物等级的方式似乎并不敏感。因此在规定官员的服色之外,社会上穿紫穿绿的亦复不少。

[38]《唐会要》卷三二“异文袍”条。

[39]《册府元龟》卷六〇作“(贞元)七年”。

[40]《唐会要》卷三二“异文袍”条。

[41]雁衔的“仪委”就是一种瑞草。《册府元龟》卷六〇在德宗此敕文下有一小注,曰:“仪委,瑞草也。”

[42][唐]白居易《初除官蒙裴常侍赠鹘衔瑞草绯袍鱼袋因谢惠贶兼抒离情》,朱金城笺校《白居易集笺校》卷一七。

[43]观察使有权赐人绯袍也是唐后期的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注意。

[44]从诗的题目看,衔的应是“瑞草”,但从诗句中“鹘衔红绶”看,衔的应是“绶带”。考虑到德宗敕文中规定的是“鹘衔绶带”,因此袍上绣的应是“鹘衔绶带”。

[45][唐]王建《和蒋学士新授章服》,《王司马集》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93年。又,“蒋学士”系“蒋防”,从岑仲勉说,见其所著《郎官题名石柱新考订》,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276页。

[46][唐]白居易《闻行简恩赐章服喜成长句寄之》,朱金城笺校《白居易集笺校》卷二四。

[47][唐]白居易《喜刘苏州恩赐金紫遥想贺宴以诗寄之》,朱金城笺校《白居易集笺校》卷三一。其中“瑞带”或当为“瑞草”。(www.daowen.com)

[48]关于辽朝锦袍,参见赵丰《雁衔绶带锦袍研究》,《文物》2002年第4期。

[49]《旧唐书》卷一六七《宋申锡传》。

[50]《旧唐书》卷一〇五《韦坚传》。

[51]唐宪宗以后,京城还流行扬州毡帽、桂管布等,参见黄正建《唐代衣食住行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86页。

[52]《隋书》即将“车舆”制度放在《礼仪志》中。

[53]《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制》将此规定引作:“五品以上及节度使册拜、婚会,则车有幰。”

[54][日]池田温编《唐令拾遺補》(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年)在“朱里”后增“朱丝络网”;补“不用幰”为“不得用幰”。

[55]《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

[56]所以“王涯奏文”说“准《六典》”云云就很奇怪了。

[57]《后汉书》志第二十九《舆服上》,中华书局,1965年。

[58]《晋书》卷二五《舆服志》,中华书局,1974年。

[59]《旧唐书》卷一一九《杨绾传》。

[60]《旧唐书》卷一六五《温造传》。

[61]这里的“属马”,《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均作“蜀马”,是。

[62]此处似应有对六品导从的规定而漏记。参下文王涯的方案即知。

[63]《全唐文》卷四四八在“应繁重者”下写一“疑”字,查《唐会要》卷三一,此句作“应职事繁重者”,是。据以补。

[64]此据《唐会要》卷三一。

[65]《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

[66]关于三司胥吏的重要,可参见李锦绣《试论唐代后期的三司胥吏》,载《’98法门寺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87—394页。

[67]《大唐开元礼》卷二“皇太后皇后卤簿”条云:“金根车(朱质,驾牛,常行则乘之)。”民族出版社影印本,2000年。

[68]“担”,原文作“檐”。按唐人手书,“木”字旁与提手旁多不分,故这里实为“担(擔)子”。

[69]原文作“景云四年”。查景云无四年,这里或是“景龙四年”之误?存疑。

[70]《唐会要》卷二六《命妇朝皇后》。

[71]此处及以下凡“担子”,原文均作“檐子”,《全唐文》卷四四八、《唐会要》卷三一同。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会要》作“担子”。为叙述方便,这里均径作“担子”。

[72]“犊车”,据《唐会要》卷三一补。

[73]“得”,据《唐会要》卷三一补。

[74][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四,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其中三处“担子”,原文均作“檐子”。

[75]《宋史》卷一五〇《舆服志二》。其中二处“担子”,原文均作“檐子”。

[76][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二《恚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其中“担子”,原文作“檐子”。

[77][宋]王谠《唐语林》卷一《政事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其中“担子”,原文作“檐子”。

[78]孙机已推测奚车即驼车,但没有找到根据。见氏著《两唐书舆车服志校释稿》,载《中国古舆服论丛》,文物出版社,1993年,第270页。

[79][宋]高承《事物纪原》卷八“兜子”条,《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5年。

[80][宋]孔平仲《珩璜新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其中“担子”原作“檐子”。

[81][宋]李上交《近事会元》卷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2]《宋史》卷一五三《舆服志五》。按,此处标点较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作了修改。

[83]《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1976年。

[84]《旧唐书》卷一一三《苗晋卿传》。

[85]《旧唐书》卷一一九《崔祐甫传》。

[86]“担子”,原文作“檐子”,下同。但《四库全书》本均作“担子”。

[87]“担夫”,原文作“檐夫”,显然不通,因知“檐”当为“担”。

[88]《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

[89]《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

[90]其中“担子”,原文作“檐子”;“三千人”,《旧唐书》卷一七二《李石传》作“三十人”。又,此条原有注,以为“卫兵不因李事,记之者有误”,怀疑的是李德裕罢卫兵事,并不涉及担子。从史籍看,的确有文宗开成后宰相乘担子的记载,因此此材料的这一种说法还不能断然否定。

[91]《旧唐书》卷一七七《杜让能传》。

[92]《宋史》卷一五三《舆服志五》。

[93]以上引文分见《旧唐书》卷一六四《王起传》、卷一七下《文宗纪下》。

[94]《旧唐书》卷一六九《王涯传》。

[95]注意,不是“职事官”,是有意与“职事官”相区别。这也是唐后期官制的一个重要变化。

[96]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三,转引自朱大渭等《魏晋南北朝社会生活史》第二章《衣冠服饰》(刘驰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66页。

[97]《梁书》卷五三《良吏传·沈瑀》,中华书局,1973年。

[98]《册府元龟》卷六〇《帝王部·立制度一》。

[99]唐高宗《官人百姓衣服不得逾令式诏》,《唐大诏令集》卷一〇八,商务印书馆,1959年。

[100]《册府元龟》卷六〇《帝王部·立制度一》。

[101]唐文宗《禁车服第宅逾侈敕》,《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九。

[102]《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杂录》。

[103]唐僖宗《光启三年(887年)七月德音》,《唐大诏令集》卷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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