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所谓“制度”,与今人所论的政治、经济等制度不尽相同。《册府元龟》卷六〇《帝王部·立制度》门小序中提到的“制度”有这样几项:“制爵禄”、“定车服”、“设关梁”、“立符契”、“著休息之令”、“定丧纪之宜”。其中“车服”制度名列第二,可见唐宋人对它的重视。“车服”制度不仅是一个涉及穿戴、出行形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一个有关“辨名数”的大问题[1]。因此,“车服”制度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反映了当时的政治制度和阶级沉浮。研究“车服”制度的变化是研究唐代社会变化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唐朝制度多制定于前期,反映在律令格式中。车服制度也不例外。到唐后期,律令式一般不再修订,制度的变化主要反映在格、格后敕,以及未经整理的诏敕中。因此,我们研究车服制度的变化,不仅要关注唐前期制定的律令格式在后期的实际施用情况,注意后期的“格”,更要注意那些不入格(或我们未见到的格)的诏敕,以及省司、宰臣的奏议。
唐文宗时期是中唐与晚唐的衔接期,是唐后期的重要时期。文宗时期的制度可以说是对中唐制度的总结,同时也影响了晚唐五代制度,因此,研究唐文宗时期的各项制度就具有了很重要的意义。就车服制度而言,由于有一份重要史料存世,遂使我们有可能对唐文宗时期的车服制度,进而对唐后期的车服制度进行稍微细致的讨论。
这份史料实际上不仅对于研究唐文宗时期,而且在研究整个唐后期的车服制度方面,都是一份,甚至是惟一一份记录非常详细、内容非常丰富的重要史料。《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制》中涉及唐后期的文字,几乎依据的全部都是这份史料。(www.daowen.com)
这份史料就是唐文宗大和六年(832年)六月戊寅(十七日)王涯的奏文和文宗的批复诏敕。大和六年,文宗命时任尚书左仆射的王涯整理车服制度。王涯依据令式,结合现实,在各司关于车服制度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一份奏文。王涯在奏文中提出了一系列有关车服的规定。文宗批准了这份奏文,并下令全国实行。以下我们就以这份奏文和诏敕为主,来探讨车服制度在唐后期发生的一些变化[2]。
这份奏文和诏敕,以《册府元龟》卷六一《帝王部·立制度二》所记最详。《册府元龟》之外,《全唐文》卷四四八以《准敕详度诸司制度条件奏》为名收有王涯这件奏文的全文,同时在卷七二以《答王涯奏准敕详定礼制诏》为名收有文宗的诏书,奏文和诏书的文字均较《册府元龟》为佳,可以校正《册府元龟》本的某些错误。此外,《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中也著录有这份奏文与诏书,但编者将原奏文的秩序打乱,并对其中的文字做了一些删节,文字与上两种本子稍有不同,可作为论证时的参考。至于《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制》末尾以文宗诏书形式节录的王涯的奏文,由于省略过多以至语义不明,在讨论问题时基本无法、因此也不必使用。
鉴于以上原因,本文所用史料即以《册府元龟》所录王涯在唐文宗大和六年的奏文(以下简称“王涯奏文”)和文宗的诏书为主,并校以《全唐文》,而以《唐会要》为参考。凡不注出处者即出自《册府元龟》,而引《全唐文》、《唐会要》所录奏文和诏书时也不再注卷数和门类等。由于“王涯奏文”涉及内容较多,我们不可能全部涉及,因此以下只能就其中的车服制度加以探讨,拟分为“衣服制度”与“车马制度”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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