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江苏地方文化史:扬州盐商群体的兴衰

江苏地方文化史:扬州盐商群体的兴衰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扬州盐商群体的出现与明初实行的开中盐法有密切关系。许多晋商、陕商来往于边地与扬州之间,因此开中盐法对扬州盐商群体的兴起具有重要的影响。内商实际上称为专业的盐商。自15世纪,迄16世纪上半叶,扬州盐商的主体是晋商、陕商。作为两淮盐业中心的扬州,在明中叶已成为徽商竞趋逐利之场。这一盐法变革从体制上促使了盐商群体的最终确立。清政府为了追缴盐商历年积欠数目巨大的课

江苏地方文化史:扬州盐商群体的兴衰

汉代盐铁官营专卖,自唐中期,刘晏实行就场专卖,商人参与食盐运销,扬州盐商就产生了。但明代之前,关于扬州盐商的记载是个别的、零散的,还没有形成地域性的盐商群体。

扬州盐商群体的出现与明初实行的开中盐法有密切关系。明初,为了保障北部边镇军事物质供应,节省民力与运费,洪武三年(1370年)始创开中盐法。所谓开中盐法,就是明朝政府利用国家控制的食盐专卖权,鼓励商人运粮实边,以解决北边军镇粮饷供应的一种办法。它规定商人只要将粮食运到边境粮仓,便可以向政府换取贩买食盐的专利执照——盐引,然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取食盐,再到政府规定的销盐区销售食盐,以获取利润。这样既可节省朝廷转运的耗费,又能满足军储之用。洪武以后,开中法演变为纳米中盐、纳马中盐、纳茶中盐、纳铁中盐四种形式。到永乐年间,开中法得到普遍推行。开中法最先在两淮盐区实行,同时两淮盐区为全国最大盐区,至行盐地便捷,费用省,行盐地域广,人口稠密,易于销售,盐利最厚。因此晋商、陕商多到两淮盐运司换取盐引,然后下场勘合,再贩运到销售地出卖。许多晋商、陕商来往于边地与扬州之间,因此开中盐法对扬州盐商群体的兴起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开中法实行之初,政府为防止舞弊,规定盐商必须亲自就场才能支盐,但由于后来势豪大量占中,开中商人反而数十年支不到盐,年久身故,官府不得不承认其子侄代支,此后又出现“伙支”(典当引目与人,合伙经营),“卖支”(典当引目鬻与他人)。另外,支盐的地域界限也被打破。在这种情况下,开中商人分化成了边商与内商。专门在各边售引报中为业的商人称为边商,专在内地守支贩盐牟利的商人称为内商。内商实际上称为专业的盐商。有的内商还将销售食盐的工作委托代理人经营,或者干脆将盐引转售给别的商人,这样一来,内商中又分化出一种新的盐商——水商。

弘治五年(1492年),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户部尚书叶琪将开中盐法改为折色制,即将本色(粮食)中盐改为折色(银两)中盐。开中折色实施后,边商改业内商的人越来越多,内商的势力大为增强。

自15世纪,迄16世纪上半叶,扬州盐商的主体是晋商、陕商。嘉靖时,“西北贾客在扬者数百人”(17) ,嘉庆江都县续志》说:“明中盐法行,山陕之商麇至。三原之梁,山西之阎、李,科第历二百余年。至于河津兰州之刘,襄陵之乔、高,泾阳之张、郭,西安之申,临潼之张,兼籍故土,实皆居扬。”(18) 陕西盐商迁居扬州,可以追溯到明初,但大量迁徙乃是弘治实行折色制之后的事。陕西盐商财力雄厚,对公共事业包括各类文化事业多有慷慨捐献。

山西、陕西盐商因为地缘相近,也被人合称为西商或山陕商人,他们在扬州建有山陕会馆。山西盐商为团结一致,把尊奉关公作为他们的共同信仰。在扬州的山西盐商,在嘉靖年间建起一座关壮缪侯庙,每年阴历五月十三日,山西蒲州迁居扬州的盐商必定举行盛大的祭祀活动,借此增强内部凝聚力。

弘治叶琪改革盐法之后,西商逐渐失势,得地利之便的徽商在扬州盐业贸易中渐占优势,成为扬州盐商的主体。

徽商是指明清时期徽州府籍的商帮集团。作为两淮盐业中心的扬州,在明中叶已成为徽商竞趋逐利之场。近人陈去病说:“徽人在扬州最早,考其时代,当在有明中叶。故扬州之盛,实徽商开之。”(19) 这主要是因为实行折色制后,内地商人得到交银的便利,大大有利徽州盐商的发展。据史料记载,歙人黄五保、黄豹、黄崇敬、黄存芳等人都是成化、弘治年间发迹于扬州的大盐商。万历《扬州府志》亦载,在扬州的各地商人,以徽商最盛,其次则是陕商、晋商和江右商。这时山陕盐商虽也纷纷由边商改业内商,奔赴扬州与徽人争利,但他们远离故土,力不从心,其地位不得不屈居徽商之下。(www.daowen.com)

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为了疏销积引,署理两淮盐政袁世振改革盐法,实行“纲运法”,规定将淮南各盐场商人所持旧引分为十纲,编成纲册。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听商人据纲册为窝本。每年派行新引时,都以纲册所载各商持引原数为依据,册上无名者不得参加。纲盐法标志着盐商专卖制的最终确立,为清代纲盐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一盐法变革从体制上促使了盐商群体的最终确立。当时,徽州盐商在纲册上已占优势,随着纲法的推行,徽州盐商把持两淮盐利的特权便固定下来,直到清道光十年(1830年)改行票法之前的200多年之间,可以说是徽州盐商的极盛时代。

纲盐制实施后,原有的边商、内商名称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至清代,内商成为场商,专向灶户收购食盐卖给运商。他们利用贷本取利、压价收盐等手段盘剥灶户。有的场商还招募盐丁,自行生产,牟取厚利。原先的水商成为运商,专事办引销盐。他们以极低的场价购买食盐,运至销盐口岸高价发卖,获利最大。清代后,盐商中又有总、散之分。总商是由盐政衙门佥派的盐商首领,一般由资重引多,办事干练者充任。散商是认引办运较少的盐商,行盐须由总商作保,才能获得贩盐的资格。每年征课办引时,都以散商分隶于各总商的名下,由总商督征盐课,查禁私盐。朝廷有关盐政大计也多与总商协商。及至乾隆中叶前后,总商中还出现了权力空前的所谓“首总”。清代扬州盐商有八大总商,徽人就常占其半。乾隆时,徽人汪应庚、汪廷璋、江春、鲍志道等都是烜赫一时的两淮总商。

徽州盐商通过垄断盐的产销,积累起千百万的雄厚资本。清人李澄说,乾隆时,“淮商资本之充实者以千万计,其次亦以百万计”(20) ,他所说的淮商,主要指的就是徽州盐商。乾隆南巡扬州,曾发出“盐商之财力伟哉”的感慨。(21)

随着盐商资本的发达,清王朝对盐业的正杂课税也日益加重,尤其在赈灾、助饷、捐输、报效名义下的勒索,层出不穷,加上纲盐制的种种弊端,结果导致盐价上涨,私盐泛滥,纲盐滞销。嘉庆末道光初,徽州盐商市场丢失、资本蚀空、财源枯竭,濒于崩溃的边缘。

道光十二年(1832年),清政府采纳两江总督兼两淮盐政陶澍的建议,在淮北废除纲盐制,改行票盐法。道光三十年(1850年),两江总督陆建瀛又在淮南仿效实行。所谓票盐法,即不问新商、旧商,只要交足盐课,即可领票运盐。票商既无限制,亦不固定,由是大盐商垄断盐利的特权顿失,徽州盐商渐渐失势。清政府为了追缴盐商历年积欠数目巨大的课税,采用了抄家没产的办法,不少大盐商因此破产。扬州盐商遭到前所未有的沉重打击,从而也给扬州的城市繁荣、文化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

同治年间,曾国藩限制中小商人参与淮南盐运,“寓纲于票”,其后李鸿章又实行“循环给运”,其本意都在于维护大盐商的利益,给盐商以垄断盐利的权利,于是票盐专利等同于纲商世业,虽可解决票盐之不利,然仍不免纲盐之弊端。扬州盐业、盐商虽也再度兴旺,但终不免如强弩之末。此种情势一直延续到清亡。清末乃至民国,扬州盐商虽仍有活动,但此时随着海岸线的东移,淮南盐场日益缩小,产量减少,扬州盐商日益衰落,往昔的辉煌成为历史。

盐商群体的命运与盐法息息相关,地域性盐商群体的形成也与之紧密相连。这也就是扬州两淮盐商前期以山陕商人为主体、后期以新安商人为主体的重要原因。其实,这并不是绝对的,清前期不少著名盐商如张恂、郭士璟、雷士俊、王宾、黄炖、张四科、张馨、张坦、刘梁嵩、史申义、贺君召、乔国祯、乔国彦等都是西商。西商、徽商后来有不少人自己或后代选择在扬州府属江都、甘泉、仪征入籍、占籍、寄居。他们的经营思想、价值观念、人文精神乃至生活习俗,无不对当地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发挥作用,产生影响。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指出,两淮盐商对于乾嘉时期学术、艺术之盛的贡献,“与南欧巨室豪贾之于文艺复兴,若合符契”(22) 。就社会习俗言,扬州之祭礼,晚清民国即有扬祭、徽祭两制,扬祭简而徽祭繁,亦徽商遗迹之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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