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
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第2.2.1条规定,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可分为以下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场所。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易爆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非正常运行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的情况。
(2)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3)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2.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第3.2.1条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
(2)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1.爆炸性气体环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释放源的级别划分。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连续级释放源是指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①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储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②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③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他孔口。(www.daowen.com)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第一级释放源是指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①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②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如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③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第二级释放源是指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①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②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③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④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2)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2.爆炸性粉尘环境
对于爆炸性粉尘环境,其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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