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对生产厂房和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国内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5类,其分类及举例见表2-2-1。
注意: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表2-2-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上述分类中,甲、乙、丙类液体分类,以闪点为基准。凡是在一般室温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28℃(包括28℃)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包括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有利于消防安全和节约资源。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同液体的闪点,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根据液体闪点选用灭火剂和确定泡沫供给强度等。
对于(可燃)气体,则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的基准。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例如,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划为乙类,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一般来讲,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并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中最终产品及副产物的性质。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工艺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各不相同,所以火灾危险性也各不相同。有关表2-2-1中划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说明如下。
(一)生产类别为甲类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甲类第1项、第2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类液体、气体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参见上文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和“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的有关内容。
2.甲类第3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而温度越高其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生产。
3.甲类第4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种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气时更大。如金属钾、金属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4.甲类第5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有强烈的氧化性,具有促使其他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该类物质受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产。
5.甲类第6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产。
6.甲类第7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若有其他的火源,该物质就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医药等企业中很多,火灾的事故也不少,不应忽视。
(二)生产类别为乙类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乙类第1项、第2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www.daowen.com)
乙类液体、气体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参见上文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和“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的有关内容。
2.乙类第3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这类生产的特性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其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的生产。
3.乙类第4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同时也可放出有毒气体。如硫黄、樟脑或松香等的生产。
4.乙类第5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助燃气体虽然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如1983年上海某化工厂,在打开一个氧气瓶的不锈钢阀门时,由于静电打火,使该氧气瓶的阀门迅速燃烧,阀芯全部烧毁(据分析是不锈钢中含碳原子)。因此,这类生产也属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5.乙类第6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提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其燃烧。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如某港口粮食筒仓,由于铜焊作业使管道内的粉尘发生爆炸,引起21个小麦筒仓爆炸,损失达30多万元。另外,有些金属如铝、锌等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如某厂磨光车间通风吸尘设备的风机制造不良,叶轮不平衡,使叶轮上的螺母与进风管摩擦发生火花,引起吸尘管道内的铝粉发生猛烈爆炸,炸坏车间及邻近的厂房并造成人员伤亡。
可燃液体的雾滴可以引起爆炸。如1966年11月7日,日本群马县最北部利根河上游的水力发电厂的建筑物内发生了猛烈的雾状油爆炸事故。据爆炸后分析,该建筑物内有一个为调整输出8×104kW的水力发电机进水阀用的压电缸,以前该缸是在大约1.8MPa的压力下使用,而发生事故时是第一次采用7.0MPa的压力。据计算空气从常压绝热压缩到7.0MPa时,其瞬时温度上升可达700℃以上,而该缸内油的自燃温度是235℃,且缸内的高压空气中的氧密度是相当高的,故使缸内的油着火,着火使缸内压力异常上升,人孔法兰盖的垫片被冲开,雾状油从这个间隙喷到外面,当达到爆炸浓度后,浮游状态的油雾滴在空气中发生了猛烈爆炸,当场炸死3人,其余人被冲击波推出去发生骨折或烧伤。
(三)生产类别为丙类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丙类第1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参见上文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的有关内容。
2.丙类第2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其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够起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木料、橡胶、棉花加工等类型的生产。
(四)危险物质的量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影响
1.厂房内可不按危险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即在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很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气体也不能在整个厂房内达到爆炸极限,或者即使可燃液体全部燃烧也不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此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不能按甲类厂房处理,仍应按戊类考虑。表2-2-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危险品的最大允许量。
表2-2-2 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2.厂房内可不按危险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时,危险物质的工艺布置在厂房中所占面积比例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影响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如一座厂房中或防火分区有甲、乙类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处理。但如果一栋很大的厂房内,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很小时,而且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能蔓延到其他地方,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如在一栋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的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类别仍属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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