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谈中国古代史之前,容我先举美国的例子,说明什么样的政治事实会被郡县制的眼光误解、扭曲。
美国的政治基本架构,是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自独立,彼此监督制衡。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与法官。美国有两个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英国也有两个国会——上议院和下议院。但美国的两个国会安排,不是承袭、模仿英国而来的。
英国的上议院基本上是贵族院,里面的议员是由王室指派的;下议院则是人民代表,由各地区的人民指派或选举出来的。因其有这样的贵族社会起源,所以在名称上会有“上”“下”地位区别。然而进入现代民主运作中,选举出来的议员越来越重要,权力越来越大,从权力分配的角度看,其实就倒过来了,下议院才有实权,上议院越来越趋象征性,因而主张废除上议院的呼声不断升高。
英国可以废除上议院,对于现实政治运作,不会有什么冲击;美国却绝对不可能废除参议院,不可能将所有的立法权都交给众议院。美国众议院议员的产生方式很好理解,就是按照人口分区,每一区的人口数大致相同,从每一分区中选出一位众议员来,这位众议员就是这区人民的民意代表。但参议院呢?参议院一共一百位参议员,是由美国五十个州中,每一州选出两位而形成的。
众议院的权力逻辑很清楚,那就是个人权利的平等。每一个美国人在众议院中被代表的概率是一样的。但从这个原则看,参议院就很怪了。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州,面积约42.4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800万(2005年),选出两位参议员来;美国最小的州——罗得岛州——面积3144平方公里,人口约107万(2006年),也同样选出两位参议员。但在众议院,有五十三位众议员从加州选出,只有两位从罗得岛州选出。
参议院的组织原则,是州与州之间的平等,不管大州还是小州,在参议院都有同样大的代表权力。这样的安排,来自美国的联邦制,这个国家是由各州联合在一起所组成的,各州保有自己独立的政治地位。联邦政府不能直接管辖州内事务,而且联邦政府立法必须尊重各州立场。
美国的法律,有联邦法,还有州法。各州有权制定自己州内行使的法律,牵涉州以上范围,或牵涉州与州之间关系的事务,才制定联邦法律来管辖。即使是联邦法律,都要先由众议院通过,还要再经参议院通过。(www.daowen.com)
另外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是美国总统大选中的“选举人团制”。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历经复杂的验票,最终算出来的结果,戈尔获得的总票数,比布什多了几十万票,但当选的不是戈尔,却是布什,因为戈尔得到的“选举人团票”少于布什的。“选举人团票”怎么计算的?以州为单位计算。
每一州在国会参众两院一共有多少席次——众议员人数加上两位参议员——就有多少张“选举人团票”。哪一位总统候选人在这一州得到了最多选民的支持,他就赢得了这一州的所有“选举人团票”。在竞争激烈的州,假设一个候选人获得了49%的选票,另一个获得了51%,结果后者拿走了全州所有的“选举人团票”,前者什么都没分到。那49%的选票,岂不等于都没有意义了?
为什么会有这种事?太不合理,也太不公平了吧?如果从一个由上而下划分的行政体系的角度看,这的确很不合理,很不公平。但美国的行政制度,不是由上而下划分的,是以州为主体联合构成的。美国的存在,最早是各自独立的十三个殖民地,彼此互相同意而组织起来的。我们今天翻译为“州”,但英文原文是state,其实也可以译为“国”,state是有主权的。因而在决定联邦事务时,就一直保留着以州为单位,必须尊重州的独立自主权的原则。
这样的组织,和我们最习惯的由上而下分层的郡县制模式,大不相同。想到政治权力运作,我们自然而然地想象是郡县制。中央之下,分为若干“郡”或“省”,“郡”或“省”以下设“市”,“市”以下设“县”“乡”或“镇”……如此层层隶属,“乡”归“市”管,“市”归“省”管,“省”归中央管。这就是一种因郡县制沿袭了两千余年所形成的固定模式。
这样的固定看法,让我们不容易看清楚美国的政治制度,尤其经常误解美国联邦和州的关系。联邦不是管辖州的中央政府,州有州法,人民绝大部分的生活,比如教育、交通、商业、租税……都是由州法规范的领域,也就会有各州之间的差异。联邦管不到,也不能管。
这样的固定看法,也让我们不容易看清楚中国古代史。在郡县制设立之前,中国已经有了很长的一段历史——夏、商、周三代,中国都不是帝国,政治制度也都不是郡县制。夏朝、商朝的政治制度,我们知道得很少,难以构成清楚的图像,然而周朝有充分的史料,留下了关于封建制的记录。但后世上千年里,不断用郡县制的想象解读封建制,产生了许多误会和扭曲,以至于我们今天必须费功夫尽量消除误会和扭曲,才能趋近、恢复封建制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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