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实务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发挥着关键作用。根据该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要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在该类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委托人。⑤以本人名义与多式联运所涉及的各方面订立相应的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均是作为货方出现的。由此可见,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实务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

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发挥着关键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的定义是:“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当事人,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这一定义具有以下含义:

①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根据该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要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

②可以本人身份参加多式联运全程中某一个或几个区段的实际运输,作为这些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对自己承担区段的货物运输负责。

③可以本人名义与自己不承担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以完成其他区段的运输。在这类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既是托运人,也是收货人。

④以本人名义与各中转点的代理人订立委托合同以完成在该点的衔接及其他服务工作。在该类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委托人

⑤以本人名义与多式联运所涉及的各方面订立相应的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均是作为货方出现的。

由此可见,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www.daowen.com)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表现形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本身是否具备运输工具可分为两大类。

1.第一类多式联运经营人

此类经营人是指本人拥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运输工具,并实际参加联运全程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区段运输的经营人。这类经营人一般由某一方式的承运人发展而来,如由海运、陆运或航空运输企业发展而成。该类经营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运输业具有一定的资信度,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及代理网络较为完整。

2.第二类多式联运经营人

此类经营人是指本人不拥有任何一种运输工具,在联运全程中各区段的运输都要通过与其他实际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来完成的经营人。这一类经营人一般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其他与运输有关的业者(仓储、装卸等)发展而成。它们尽管不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经济实力与前一类经营人比要差一些,但发展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前的业务内容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且在长期工作中与各有关方已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因此他们开展业务的优势主要在运输组织方面。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较有实力的具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运输工具的承运人,包括海运公司、铁路公司(局)、汽车运输公司等均已开展多式联运业务,发展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有大量的货运代理公司也开始或已经承办多式联运业务,使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队伍得以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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