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牙规则》:背景与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背景与主要内容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制定《海牙规则》的背景20世纪初,当美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相继制定约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的国内法时,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法规。《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生效,是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第一个国际公约。(二)《海牙规则》主要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海牙规则》:背景与主要内容

(一)制定《海牙规则》的背景

20世纪初,当美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相继制定约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的国内法时,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法规。当时,各航运公司为减轻自己义务,扩大提单免责范围,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的现象极为普遍。关于明确承运人最低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已成为当时国际贸易有关方面深切关注的问题。1921年9月,国际法协会等在荷兰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提单规则,提供各方选择适用。随之以该规则为基础,于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召开的由26国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上制定了《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生效,是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第一个国际公约。

(二)《海牙规则》主要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基本责任,可概括为提供适航船舶和管理货物两个方面。《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收、载运和保管货物。”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所谓“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装货时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即“钩至钩”期间;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舷至舷”期间。至于货物装船以前,即承运人在码头仓库接管货物至装上船这一段期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一段时间,按《海牙规则》第七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www.daowen.com)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通过规定单位最高赔偿额的方式,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充分体现了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任意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5.索赔与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规定:“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接收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是“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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