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在提单中的应用

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在提单中的应用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单在国际海上运输中有重要的作用,涉及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国家,但提单都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自行制定的。如果没有统一的有关提单国际公约,在海上运输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就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对提单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以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促进国际海运的协调发展。

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在提单中的应用

熟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承运人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否负责

2002年10月,温州宇宙的代理人上海运鸿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鸿公司)向中外运公司的代理人上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船代)提出要求为温州宇宙的三个内装毛毯的集装箱,配载韩进比勒陀利亚轮(HANJIN Pretoria)第0004W航次,从上海运往汉堡,上海船代接受了这一订舱。但因韩进比勒陀利亚轮漏装,涉案集装箱被改配至2002年11月2日出发的韩进宾夕法尼亚轮(HANJIN Pennsylvania)第0005W航次。上海船代将改配情况通知了运鸿公司,运鸿公司又将此情况告知了温州宇宙。2002年11月4日,运鸿公司接受了涉案货物的提单。此后,由于三个集装箱中的一个并未装上韩进宾夕法尼亚轮,为此,上海船代又将提单分拆为三份提单,装上韩进宾夕法尼亚轮的两个集装箱的提单编号分别为SNLEU200600928A和SNLEU200600928B,载明托运人为温州宇宙,承运人为中外运公司,上述两个集装箱被实际装于该轮第4舱的第340614和340412箱位。

2002年11月11日,承载涉案货物的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在航行于斯里兰卡南部印度洋海域途中,该轮的第4舱突然发生爆炸进而引发船上大火。2002年11月12日,由于船员无法控制火势选择弃船。2002年11月15日,在对该轮的救助过程中,该轮第6舱又发生剧烈爆炸,造成船舶第二次失火。2002年11月25日,船上火势最终得到了控制。新加坡的海事索赔服务有限公司(Maritime Claims&Services PTE LTD)接受西英保赔协会(卢森堡)香港办事处的委托,对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发生火灾事故的经过及船载货物的处理作出总结报告。根据此份报告,涉案货物已在火灾事故中遭受了全损。

(资料来源:上海海事法院的判例)(www.daowen.com)

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中外运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提单在国际海上运输中有重要的作用,涉及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国家,但提单都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自行制定的。如果没有统一的有关提单国际公约,在海上运输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就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对提单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以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促进国际海运的协调发展。

本任务主要介绍三个目前已生效并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积极作用的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同时对我国的海商法以及《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也加以介绍,明确各公约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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