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就是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中国古代离婚原因多种多样,大致说来有违律为婚、和离、义绝、七出等等。其中“违律为婚”是指违背法律的非法婚姻,如骗婚、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等;“和离”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义绝”多指夫妻双方做出有悖伦理的事情而强行执行的一种离婚。在古代的离婚中最主要的是“七出”。
古代女子出嫁曰归,而被丈夫抛弃曰出。所谓“七出”即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原因,也称七去。《大戴礼记·本命》说:“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不可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作为妻子,若犯其中的一条,只要做成文书,由双方的父母和见证人签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古代出妻是常事。孔子三世皆出妻,孔子的弟子曾参也出妻,孟子也曾经想要出妻。出妻所持的理由往往是上面的“七出”。但实际上,出妻早已超出了“七出”的范围。曾参就以妻子蒸梨不熟而出妻,孟子因妻子在卧室脱衣无礼而出妻。《诗经》里的《卫风·氓》和《谷风》中的男子更是毫无缘由地出妻。这“七出”看似是为女子维护婚姻的一种保障,不在“七出”者则不能弃,而且还有所谓的“三不去”。《孔子家语》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但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条例虽七,但运用无穷,随时随地冠以莫须有的罪名。男子喜新厌旧,攀求富贵荣华,往往编制各种理由出妻,更有甚者,仅凭一时的心情任意为之。
如果一个女子被弃,成为弃妇,她的结局会很悲惨。不仅自己会被家人和邻里耻笑批评,认为她不吉利,还会使家族蒙羞。即使社会允许其再嫁,也有许多的禁忌和讲究,生活十分凄苦。如果不想被丈夫休掉,便要时时刻刻在言行举止上小心谨慎,使丈夫开心愉悦,争取不出“七出”的范围。然而“七出”的范围又是何等的模糊。
在“七出”中最有模糊性、最容易被曲解的就是“不顺父母”了,这是古代女子最难以解决的一件事。翻开史料,女子因“不顺父母”而被弃的是“七出”中最多的一类。在古代社会,男主外女主内,婚后女子的顺父母主要是顺婆婆。因此婆媳关系的好坏就可以决定一个女子是否成为弃妇的命运。
婆媳关系,简言之,就是女子通过与丈夫的婚姻缔结而形成的与丈夫的母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它是以血缘和姻亲为纽带确立的。古代社会是以宗法和伦理立国,古代婆媳之间有着严格的伦理规定。第一,媳妇对婆婆必须恭谨侍奉。《礼记·内则》对侍奉公婆的要求讲得很具体:“在父母姑舅之所,有命之,应为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嘁噫,喷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涕,寒不敢袭,痒不敢搔,不有敬事,不敢袒裼,不涉不撅,亵衣衾不见里,父母唾涕不见。”在公婆面前,心有愁事也不敢皱眉,有疾不敢吐,要咳嗽得憋着,总要竖直站立,伸伸腰,斜倚一下都不行,甚至身上有痛痒也不敢搔。第二,公婆对媳妇有绝对的权力。《礼记·内则》说:“父母不悦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无论父母的想法和做法对不对,做子女的都必须服从,不得违抗。做媳妇的如果侵侮公婆那是大逆不道的,不但家法难容,国家也要加以制裁。
《唐律·斗讼》规定:对公婆凌骂者征三年,殴者绞,伤者斩,过失者徙三年,伤者徙两年半,谋杀者斩。明清时代,将子孙之妇与子孙同样对待,凡媳妇对公婆有侵犯者都按子女侵犯父母同样惩处。而公婆对媳妇可以任意打骂,只要不致残就不用负责,即使负责也是极轻的。可见,在古代媳妇对婆婆只有一味地服从,婆婆高高在上,媳妇则毫无地位可言。而这种婆媳地位的不平等则主要源自于古代尊母抑妻的习气。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母亲备受尊崇而妻子则无足轻重,这是不争的事实。例如《明史·张廷玉本传》,李自成攻陷京师后,“召入之,长揖不跪……自成曰:‘当磔汝父母!’乃跪”。《续资治通鉴·宋纪一百六十七》:“史嵩之下先以兵会伐唐州,时城中粮尽,人相食,金将乌库哩杀其爱妾以啖之,上争杀其妻。”古代之所以尊母抑妻是因为古代提倡以“孝”治国和男权社会里对女子“三从”的规定。
母亲受尊是因为历代统治者都推行“以孝治国”。统治者认为,治国同治家有相通之处。儒家讲修身齐家平天下,家齐而后国治。齐家最根本的就在于孝,因此统治者把孝放在首位。社会生活中也有众多的关于孝道的指导原则和礼仪制度。有圣人言,孔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还有朝廷的法令,《旧唐书·刑法志》把不孝列入十恶之中。后代的法律对不孝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处罚也都比较严厉。这样上倡下行,久而久之,社会便是一个十分讲究孝道的社会了。因此,古谚语说:“百行孝为先”,“天下无不是的父母”。(www.daowen.com)
我国古代自从进入阶级社会就一直是男权(父权)社会,也是一个讲伦理纲常的社会。在男权的伦理纲常里女子自然是备受压抑的。在从父而居的家庭生活传统里,女子必须是“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这三从分别代表女子的三个人生重要阶段:女儿、妻子、母亲。在这三个阶段里,女儿虽然听从父亲的安排,在婚姻和人生上无法自主,但主要是待嫁闺中,有时还会分得一定的财产(嫁妆)。妻子在夫家则主要是协助丈夫管理家务,并孝顺公婆。母亲则相夫教子,最后成为姑婆享有管理家政的权利。女儿和母亲都有血缘亲情的联系,而妻子则仅靠婚姻关系来维持。因此,妻子是地位最低最不稳定的。
古代提倡重孝而轻儿女情长,当一个男子在遇到母亲和妻子两难选择时,都会毫无疑问地选择母亲。这样在古代以“孝”至上的社会里,男子(儿子)毫无理由地孝敬母亲,而妻子又都会服从丈夫,丈夫孝母,妻子自然会孝婆婆。母与子的地位不平等,婆婆与妻子的地位就更加不平等,婆婆对妻子掌握着生杀大权。
弃妇是被男子所抛弃的女子,她的被弃与丈夫直接有关。但是否顺父母与被丈夫出与否有着重大的关系。《大戴礼》中将“不顺父母”作为“七出”之首,可见其重要性。因而弃妇的命运与公婆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古代社会男主外女主内,女子主要负责家内事务,因此媳妇与婆婆的关系更为密切。但孝顺公婆是妻子最难以做到和做好的一条。在“七出”中的其他六条中,只要男女生理正常,女子在娘家受过严格训练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再者还可以为丈夫娶妾来进行弥补。唯独顺公婆最难,古代媳妇对婆婆只有绝对的顺从,但人心难测,作为儿媳不要说有意开罪婆婆,即使偶有冒犯或稍有闪失,使婆婆不悦也会成为丈夫出妻的借口。
历史上这样的事例很多。《后汉书·烈女传》载:“广汉姜诗妻者,同郡庞盛之女也。诗事母至孝,妻奉顺有笃。母好饮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因为孝得官的关内侯鲍永,妻子在婆婆面前骂了一声狗,他认为这是大不敬,把妻子一脚踢得远远的。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刘环献列传》叙刘环献“年四十与未有婚对,建元中……环献娶王氏女。王氏涿木壁挂覆,土落孔氏床上,孔氏不悦,环献即出其妻”。这里只要婆婆有一丝的不悦,丈夫就认为是大不敬,就得出妻。丈夫同母亲的意志是一致的。然而有时夫妻之间互相喜悦,夫妻情深,但是只要婆婆不愿接受儿媳,做儿子的虽然满心不愿,也只能割爱。婆婆可以强制性地拆散一对恩爱夫妻。历史上这样的例子也不少。
著名的《孔雀东南飞》里焦仲卿与妻子刘兰芝感情无间,无奈焦母不喜欢儿媳,刘兰芝便被出,最后夫妻双双殉情。《后汉书·应奉传》:“华仲妻本汝南邓元义前妻也。元义父伯考为尚书仆射,元义还乡里,妻留事姑甚谨。姑憎之,幽闭空室,节其饮食,羸露日困,妻终无怨言。后伯考怪而问之,时义子郎数岁,言母不病,但苦饥耳,伯考涕曰:‘何意亲姑反为此祸。’因遣归家更嫁为华仲妻。”宋代的陆游与表妹唐婉感情深厚,无奈陆母嫌弃儿媳,陆游与唐婉被迫分开,几年后唐婉抑郁而终。
古代虽说女子三从,“老而从子”,但老妇们从儿子主要是对家业的跟从,是相对于外界与宗族;但在女主内的家庭,老妇(婆婆)仍然是一家之主,正如《红楼梦》里的贾府不管是贾政还是贾赦,那只是对外而言,真正做主的是颐享天年的贾母。而且古代以“孝”至上,不管父母对错,后辈只得服从,婆婆虽然从子,但子则必须孝母。况且妻子不过是娶来的外人,儿子不能因为妻子而忤逆了母亲大人,背上不孝的罪名,成为千古的罪人。因此,婆婆对儿媳就有了绝对的权力。
如果婆婆仁慈明理,媳妇在夫家过得就会比较顺利,甚至开明大度的婆婆还会是媳妇的庇护伞,婆婆不许儿子休妻,儿子便只能作罢。如孟子的母亲在孟子要休妻时极力劝住,孟子也只能作罢。但如果婆婆糊涂挑剔,儿媳便只能默默受苦。甚者婆婆会施加压力于儿子,使儿子休掉儿媳。而休掉妻子的理由可以不分皂白地冠以“不顺父母”的大名。而政府也会不问青红皂白地通通判决休妻。白居易写了不少同情下层人民的好诗,但他对一个出妻案的判决却不能不令人遗憾。有一个人因“父母不悦”出妻,妻子认为自己“无失妇德”,闹到官府。白居易审理此案时,以“莫慰母心,则宜去矣,何必有亏妇道,然后弃之”加以判决。可见,愚“孝”已根深蒂固,一个女子的命运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决定了。
在古代男权社会,女子的命运完全掌握在男子手中,实属不幸。然而同为女性的婆婆为何对儿媳也这样残忍?从客观原因看,婆媳无血缘关系,来自于两个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家庭,这样的两个陌生人每天吃住生活在一起,摩擦是难免的。从心理角度来看,同性相斥,婆婆无法忍受同儿媳妇相争对儿子的爱。然而从最根本的来看,婆婆利用孝顺和对家庭的管理权威对儿媳指手画脚,完全是因为在经过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后获得了家长权——“婆权”。夫为子纲,孝道其实是对家长权利的肯定。女人的天下是内,是家里,家里就是婆婆的统治范围,而儿媳就是婆婆施威的对象。在经过多年痛苦的媳妇生涯后,再加上前面的两个因素,婆婆面对当年的“自己”又会是怎样的心态?这就要取决于婆婆的涵养与素质了。而面对大如山的“婆权”,儿媳唯一能做的就是小心加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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