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涌现出很多优秀团队和优秀个人,他们在大赛中的优异表现代表着我国职业教育的未来,使大赛的社会影响力大增,为职业教育赢得了好口碑。职业教育为他们喝彩,要奖励他们取得的卓越成绩,表彰他们为大赛做出的贡献,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局面。大赛要通过奖励和鼓励的方式激发广大师生的拼搏精神,所以制定了相关的奖励原则供参考。
奖励原则内容如下: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
2.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
3.对组织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市以及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院校。
4.对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条 奖项设置
5.个人奖:每个赛项分别评选。根据决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按参赛人数或工作组数确定(四舍五入)。个人一等奖,占10%;个人二等奖,占20%;个人三等奖,占30%;优秀奖若干。
6.指导教师奖:对获得大赛一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牌指导教师”称号。对获得大赛二、三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7.团体奖:面向17个市级单位,按照个人奖各档人数分别记7、5、3、1分累计排列(多人项目分别记9、7、5、2分),得分相同者以个人一等奖多为先。团体一等奖,1个单位;团体二等奖,3个单位;团体三等奖,5个单位。
8.组织奖:大赛设若干优秀组织奖,奖励部分符合要求的市级单位和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职业院校。
9.赞助奖:面向为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奖励方式
10.对优秀获奖选手和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证书及奖金。(www.daowen.com)
11.对获奖团体、优秀组织单位和贡献较大的企业颁发奖牌。
12.对获奖院校可依据获奖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1)获得下一年度招生人数增加的比例;
(2)获得申请建设实践实训基地基金机会;
(3)获得申请省级科研立项机会;
(4)获得一次性奖金奖励(一等奖奖励院校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激励政策
13.对大赛高职组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由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大赛获得竞赛成绩60分以上的参赛选手,晋升和颁发相关专业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已颁布职业资格标准的竞赛项目)。
14.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比赛期间,将组织有关企业现场观摩,与获奖选手现场签订就业协议。
15.自2013年起,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的高等职业学校选手,毕业时可以本人申请,经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本科院校按有关程序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免当年的对口招生考试,直接进入本科学习。以上获奖选手所学专业单独招生院校所设专业涵盖不了的,可参加全国本科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本科对口相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线后,可进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
16.全国、全省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获奖证书,可作为今后继续学习深造的的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 附则
17.所有上述获奖选手、教师将全部在教育行政网站上公示并由全国大赛组委会建立数据资料库,长期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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