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职院校师生关系研究:权利与义务

高职院校师生关系研究: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教师法》中有明确规定。(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从学生作为教育组织中的受教育者这一身份出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并非学生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三)师生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师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体现在: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高职院校师生关系研究: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作为法律规定的教育者所享有的职业方面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职业方面的义务,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产生的,并非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教师法》中有明确规定。依照《教师法》第二章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同时,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从学生作为教育组织中的受教育者这一身份出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并非学生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教育法》中有明确规定。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www.daowen.com)

(三)师生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师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体现在: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有些内容,对教师和学生自身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对教师而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指导、促进学生的发展,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参加进修培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对学生而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

师生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体现在:教师和学生自身所享有的某些权利,于对方而言则是义务,自身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于对方而言则是权利。教师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这对于学生而言,则表现为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这对于教师而言,则表现为给予学生公正评价的义务;学生有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的义务,这对于教师而言,表现为教师享有受到学生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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