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不同法律对处于不同身份地位的师生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师生法律关系因此需要从全方位来解读。
(一)师生宪法法律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师生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最基本性质是由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等公民,拥有一律平等的公民权,平等享有公民权利,同时履行公民义务。教师和学生应该尊重对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教师和学生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对方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利,也不得妨碍对方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接受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接受教育也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二)师生民事法律关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主体来看,师生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享有各项民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民法规定的各项民事义务。师生双方不得侵犯对方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师生双方如果侵犯到对方的民事权利,必须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师生刑事法律关系(www.daowen.com)
刑法是规定刑罚、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教师和学生之间发生了刑事犯罪行为,师生就产生了刑事法律关系。
(四)师生教育法律关系
师生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依据《宪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对《宪法》中有关教育内容的具体化。《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五)师生行政法律关系
师生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师生之间具有特殊的行政管理性,行政法律关系表现出主体的不对等性。一般来说,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也没有行政处罚权,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的属性。但教育管理实践中,为了方便管理,《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明确将行政机关的部分教育行政管理权授予学校,尤其是高等院校,使原本属于事业单位的学校具备了部分行政管理职权,从而使师生之间现实地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具有管理权利,集中于纪律处分、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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