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导主体说的核心观点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学生处于主体地位。主导主体说形成于我国20 世纪80 年代的教育理论界,针对我国当时的教学现状辩证地阐述了教学认识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和学生的地位:“在教学过程中,教为主导是对主体的学的主导;学为主体是教主导下的主体。”学者王策三认为,“在教学中,教师起主导作用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教学的方向、内容、方法、进程、结果和质量等,都主要由教师决定和负责”,“但是,教却又是为学而存在的,否则就毫无意义;教师主导作用也必须有一个落脚点,这个落脚点只能是‘学’;教学所追求的目标和结果,一定要由‘学’体现出来。更为重要的一点,‘学’是学生自己的独立的主动的活动,教师包办代替不了”[2]。
主导主体说的内涵有两个方面:第一,学生是身心发展的主体,是教学这种特殊认识活动的能动主体,教师则是教与学这个特殊认识过程中的主导者。第二,“教学的方向、内容、方法、进程、结果和质量等,在教学的认识过程中主要由教师所决定、负责;学生这特殊的主体,由于受其自身条件及社会客观条件的限制决定不了也负不了这个责任。教师之所以起主导作用,是因为教师受国家社会、党和政府的委托,‘闻道’在先,而且受过专门的教育训练,教和学的方向、内容、方法进程等他都已掌握;而学生尚未‘闻道’,特别是中小学生,正在发展成长时期,知识和经验还不丰富,智力和体力还不成熟。”[3]主导主体说既论证了教师主导作用的必要性,又肯定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很多学者和教育实践者的支持。(www.daowen.com)
但是,也有学者将这一命题置于哲学、教育学、逻辑学的多学科视角的理性拷问后,发现这一看似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公理”却存在着诸多必须祛弊归正的谬误:从哲学的视角看,承认教师的“主导”作用不能否认教师的“主体”地位;从教学认识论的角度看,“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这一命题割裂了同一过程中的教与学的双边关系;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这一命题严重违背了同一律的基本要求。首先,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看。根据“主体是人”的哲学命题,教师和学生都是主体,教师是“施教”的主体,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和学生面临的共同客体是人类的间接经验,即课程内容。其次,从教学认识论的角度看。教师是已知的一方,是知识的传播者,是“教学”的主体;学生作为未知或知之甚少的一方,是受教育者,是教学的客体,同时作为知识内化、技能形成和品德发展的载体,学生又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和学生共同的教学实践对象是教学内容。最后,从事物的矛盾运动的哲学观点来看。教师、学生与教学内容是一种三维的互动关系。站在教师的角度,教师是主体,学生和教学内容是教师的劳动对象即客体(“教书育人”);站在学生的角度,学生是主体,学习的对象一是以书本为载体的显性课程知识,二是以教师等为载体的隐性课程知识(所谓向书本学习,向教师学习等),课程知识和教师等成为学生学习的客体;站在课程内容的角度,课程作为物化形态,无疑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共同的对象即客体。但与此同时,教师对课程内容要达到“懂”“透”“化”的程度,力争具有高超的教学水平与技艺。学生又要全面而深刻地掌握课程内容,最终达到“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的教育要求。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作为客体的课程内容在不断地被主体化的过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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