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艺术创作领域,人们习惯将思想倾向、审美趣味、创作方法、艺术风格相同或类似的某些艺术家所形成的统一体或艺术集团称为“艺术流派”。不同于巴洛克(Baroque)、洛可可(Rococo)、新古典主义(Neoclassicism)、浪漫主义(Romanticism)、印象派(Impressionism)、现代主义(Modernism)等称谓,数字媒体艺术并不单纯指称某一具体风格或流派,它脱胎并依托于数字技术本体:通过不断发展、碰撞、交流和完善形成独特的艺术体系。追根溯源,数字媒体艺术是借助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艺术表现形式,通过伴随数字技术产生的计算机及其他数字设备等物质载体、数字媒介创作和传播的艺术形态。循此观点,有学者提出:数字媒体艺术是指以数字科技和现代传媒技术为基础,将人的理性思维和艺术的感性思维融为一体的新艺术形式。
“数字媒体艺术”是一个复合型概念,它涉及数字技术、数字艺术、数字文化、媒介文化等多个维度。数字技术催生了数字媒体,而新的技术、新的媒体又催生了新的艺术形式,即数字媒体艺术。所谓数字媒体艺术,指的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数字媒体技术为实现手段和传播方式,将人的理性思维和艺术的感性思维有机融合的一类艺术形式。数字媒体艺术是数字媒体时代技术与艺术完美结合的典型代表,其种种表征彰显和印证了技术与艺术之间素来紧密的联系。
英国美学家罗宾·乔治·科林伍德(Robin George Collingwood)在《艺术原理》(The Principles of Art)中曾对艺术和技术这两个方面进行了细致、严格的区分,并对“技艺”一词进行了主观意识的解释。第一,他认为技艺是涉及手段和目标之间的区别的,这些手段和目标被认为是不同却又相互关联的。而这里的手段大多指的是在达成目的的过程中选择的有帮助的东西,例如工具、机器、燃料等。第二,技艺涉及计划与执行之间的区别。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设计和考虑实施结果。工匠必须在制作之前就要清楚地了解自己将要进行的工作内容及步骤。第三,在计划过程中,手段和目标以某种方式相互关联,在执行过程中相互对立。在计划中,目标的地位要在手段之前,要首先明确自己的目标才能够选择相应的手段。第四,原料与成品或生产物之间的区别。一种技艺的诞生是作用于某一件事物的,其目的是要将这件事物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改造成另外的事物。经过技艺的加工润色后,先是原料,然后才能成为成品。第五,存在形式与物质之间的区别。原料和成品的本质都是物质的,但他们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中的。将原料定义为未经加工的,但不代表将其存在的形式剥离现实,只是表示他还没有经过加工来获得成品的形式。(www.daowen.com)
回到数字媒体艺术领域,科林伍德提到的这五点恰恰印证了数字媒体技术与数字媒体艺术之间的关系。数字媒体技术是技术手段,数字媒体艺术是目的,数字媒体技术诞生伊始显然并非为审美服务,但随着艺术的发展,数字媒体技术的介入丰富了审美实现形式,所以,数字媒体艺术的问世不是偶发性事件,而是数字媒体技术为艺术领域带来的一种势不可当的必然性变革。值得注意的是,于数字媒体艺术而言,技术只是为达成艺术之目的而采取的必要手段,“艺术为体、科技为媒”是数字媒体艺术的最佳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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