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夫人宵天地之①,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②,有生③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④,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⑤,不能群则不胜物⑥,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⑦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⑧矣;归而往之,是为王⑨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
【注释】
①宵:通“肖”,类似。②精粹:细密、淳朴。③有生:指生物。④爪牙:借指人之手脚。耆:通“嗜”。⑤群:合群,组成集体。⑥不胜物:不能战胜万物。⑦圣:道德高尚的人。⑧君:原指群体的首领,后来指统治者。⑨王:原指受群众拥护者,后来也指统治者。
【译文】
人模仿天地的形状,具有仁、义、礼、智、信五种本性,聪慧明理细致淳朴,是有生命的动物中最具有灵性的。人的手和脚不足以供给嗜好和欲望,奔走不足以躲避侵害,没有毛皮与羽毛用来防御寒冷,所以人一定要役使万物来养活自己,使用智慧而不依仗武力,这就是人所以尊贵的原因。因此人不仁爱就不能形成群体,不能形成群体就战胜不了万物,战胜不了万物供养就不充足。形成了群体但物质仍不充足,争夺的心理就将产生,前代的圣人特意率先讲求恭敬谦让和博爱的品德,民众心中高兴就跟从他们了。跟从他们的人形成了群体,他们就成了君主;都争着去归附他们,他们就成了帝王。《尚书·洪范》上说:“天子做民众的父母,就成了天下的帝王。”
【原文】
圣人取类以正名①,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②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③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④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⑤。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⑥,因天讨而作五刑⑦。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⑧,小者致之市朝⑨,其所繇来者上⑩矣。
【注释】
①类:类比。正名:确定名分。②待:同“恃”,依靠。③躬:亲身,引申为“禀赋”。明哲:洞察事理。④缘:遵循。⑤天秩有礼:遵守礼制者,上天按等级进用之。天讨有罪:有罪过者,上天必然惩罚之。⑥五礼:指吉、凶、宾、军、嘉等五种礼制。⑦五刑:这里指甲兵、斧钺、刀锯、钻凿、鞭扑等五种惩罚手段。也指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法。⑧大者陈诸原野:征战时弃置尸体于疆场。⑨致之市朝:古时,官吏尸列于朝,平民尸弃于市。⑩上:通“尚”,久远。
【译文】
圣人选取类比的称谓以正名分,称君王为父母,懂得仁爱和谦让是王道的根本。仁爱依靠恭敬就不会败坏,恩德必须有威严才能长久存在,所以制定礼制来推崇恭顺,制定刑法来显明威严。圣人既然自身具有洞察事理的品性,一定通晓天地的思想,制定礼制兴办教育,建立法制设置刑法,行为顺乎民情,依照上天的法则管理大地。所以说前代君王建立礼制,是“根据上天的神明,依照大地的本性”。严苛的刑罚和威严的监狱,是模仿上天用雷电杀戮的威力;温和慈祥宽厚和谐,是效仿上天生长养育万物的能力。《尚书》上说“遵守礼制者,上天按等级进用之”“有罪过者,上天必然惩罚之”。所以圣人依照上天的次序制定了吉、凶、兵、军、嘉五礼,依照上天的讨罚原则制定了五刑。大刑用甲兵,稍轻一点儿的用斧钺;中刑用刀锯,稍轻一点儿的用钻凿;小刑用鞭扑。大型的刑罚要陈尸平原旷野,小型的刑罚要到街市和朝廷示众,这种情况由来已很久远了。
【原文】
【注释】
①火灾:指炎帝侵凌之祸。按古代“五行”说,炎帝为火德,故有“火灾”之称。②颛顼(zhuān xū):传说是古代部族的首领,号高阳氏。共(gòng)工:传说是古代部族之首领。按五行说,共工为水德,故言“水灾”。陈:军阵,引申为战役。③至治:治理最好。 ④窜:驱逐到远地。三苗:古部族名,在南方。⑤殛(jí):诛死。鲧(gǔn):禹之父,奉尧命治洪水,九年未成,被处死。⑥甘扈之誓:传说夏朝启与有扈氏战于甘(今陕西户县西),军前誓师。
【译文】
自从黄帝时有涿鹿之战平定了炎帝之乱,颛顼时有共工战役平定了共工之乱。唐虞的时候,即使天下太平到了极致,还依然流放了共工,放逐了欢兜,驱逐了三苗,诛杀了鲧,然后天下才归顺。夏代有启与有扈氏战于甘,到殷、周之时才用兵力平定天下。
【原文】
天下既定,戢臧①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②,设六军③之众,因井田④而制军赋。
五国⑤为属,属有长⑥;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为州,州有牧。连帅比年简车⑦,卒正三年简徒⑧,群⑨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足兵⑩之大略也。
【注释】
①戢(jí)臧:亦作“戢藏”,收藏。②司马:古官名,掌管军政与军赋。③六军:据《周礼·夏官·司马》中说,一军为一万二千五百人,王有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④井田: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作“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⑤国:这里指城邑。属,及下文的连、卒、州,均为地方行政单位。⑥属有长:属长,及下文的连帅、卒正、州牧,均为各级地方长官。⑦简车:检阅兵车。⑧简徒:检阅步兵。⑨群:按前文应为“州”。⑩立武足兵:建立军功,加强军备。
【译文】
天下安定后,就收藏起武器,用礼义教化进行教育,但还是要设立司马之职,设置六军部队,划分井田,制定军赋。
五个封国为一属,每属都有长官;十个封国为一连,每连有统帅;三十国为一卒,每卒有正官;二百一十国为一州,每州有牧官。连官和帅官每年检阅兵车,卒官和正官每三年检阅步兵,州牧每五年大规模检阅兵车和步兵,这是先王为国家建立武装、加强军备的大方针。
【原文】
周道衰,法度墮①,至齐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公问行伯②用师之道,管仲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③,则难以速得志矣。”于是乃作内政而寓军令④焉,故卒伍定乎里,而军政成乎郊。连其什伍⑤,居处同乐,死生同忧,祸福共之,故夜战则其声相闻,昼战则其目相见,缓急足以相死。其教已成,外攘夷狄,内尊天子,以安诸夏。齐桓既没,晋文接之,亦先定其民,作被庐之法⑥,总帅诸侯,迭⑦为盟主。然其礼已颇僭差⑧,又随时苟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充王制。二伯之后,浸以陵夷,至鲁成公作丘甲⑨,哀公用田赋,搜狩治兵大阅之事皆失其正⑩。
【注释】
①法度:法令制度。墮:同“堕”,毁坏。②伯:通“霸”。行霸:称霸。③设备:建立军备。④作内政:指改革政治。寓军令:意谓包括治军。⑤连其什伍:将军民以五人为伍、二伍为什的编制进行组织。⑥被庐之法:指晋文公在被庐(晋地)制定改革政治、整顿军队的法令,晋因此而国力强盛。⑦迭:更替。⑧僭(jiàn)差(cī):僭越本分。差:等级。⑨丘甲:鲁国按田亩征发的兵赋制度。据说,按此制一丘要负担一甸(四丘)的兵赋,可见赋重。⑩搜狩:春獀和冬狩,古代帝王春、冬时的射猎活动。正:正道,指先王之道。
【译文】
周代王道衰败后,法令制度均被毁坏,直到齐桓公任用管仲,国家才富强人民才安定。齐桓公询问称霸用兵的方法,管仲答道:“您想安定军队,整治武备,大国也将这样做,而小国要想建立军备,就难以很快地达到目标。”于是就依靠制定内政来整治军队法令,因此在里中制定卒伍制度,军队政事就在郊野治理中完成。按十人、五人一组连在一起,共同生活同享欢乐,死生同忧,祸福共担,所以夜晚作战就可以相互听到声音,白天作战就可看到彼此,危急的时候足以为对方而死。这种制度的形成,对外排除了夷狄的侵扰,对内尊崇天子,安定国内诸侯。齐桓公死后,晋文公接替其位,也是先安定了他的人民,制定改革政治、整顿军队的法令,统率诸侯,取代齐桓公做了盟主。但他的礼制已大大超出本分,又随时苟合以求急功近利,所以不能算作是先王的法制。齐桓公、晋文公之后,渐渐衰落,到鲁成公时制定了按照丘地缴纳田赋的法令,哀公按照田亩收取租赋,狩猎、治理军队和盛大的阅兵等事情都失去了先王之道。
【原文】
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①。而秦更名角抵②,先王之礼没于淫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③,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禽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从连衡④,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⑤强,魏惠以武卒⑥奋,秦昭以锐士⑦胜。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⑧。时唯孙卿⑨明于王道,而非之曰:“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⑩。”
故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
【注释】
①视:通“示”。夸示:夸耀,显示。②角抵:类似今之摔跤。 ③因势辅时:顺应趋势,促进时局。④合从连衡:合纵连横。战国时,东方六国地连南北,联合抗秦,称“合纵”;秦与东方六国横向联合,以破坏六国合纵,称“连横”。⑤齐愍:齐湣王。技击:武术。⑥魏惠:魏惠王。武卒:步兵。⑦秦昭:秦昭王。锐士:精锐之士。⑧驰说者:指游士说客。孙、吴:指孙武、吴起。宗:效法的对象。⑨孙卿:荀子。⑩遇、直、当、敌:皆抵挡之意。
【译文】
春秋以后,弱小国家被吞并灭亡,合并而形成战国时期,略微增加了一些讲习武事的礼仪,作为游戏取乐,用来互相夸耀。秦朝时改名为“角抵”,先王的礼仪淹没在不合正道的音乐之中。非凡杰出的人士根据时势把握时局,机变狡诈互相倾轧,吴国有孙武,齐国有孙膑,魏国有吴起,秦国有商鞅,都能擒敌取胜,名垂典籍篇章之中。在这个时候,各国合纵连横,转而互相攻击,迭相争霸。齐愍公凭借技击而强大,魏惠王凭借步兵而崛起,秦昭王凭借精锐的士兵而取胜。所有人都在为功利而相争,而游士说客都以孙武、吴起为尊奉对象。当时只有荀子懂得先王之道,就批判这种状况说:“齐国击刺的方法不能用以抵挡魏国的兵士,魏国的兵士不能抵挡秦国精锐的士兵,秦国精锐的士兵不能抵挡齐桓公、晋文公的节度法制之兵,齐桓公、晋文公的节度法制之兵不能抵挡商汤、周武王的仁义之师。”
所以说:“善于统率军队的人不摆阵法,善于布阵的人不进行战斗,善于战斗的人不会失败,善于失败的人不会灭亡。”
【原文】
汉兴,高祖躬①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任萧、曹之文,用良、平之谋,骋陆、郦之辩,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②于郡国,京师有南北军③之屯。至武帝平百粤,内增七校④,外有楼船⑤,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贡禹⑥议,始罢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注释】
①躬:亲身,引申为天生。②踵:跟从,继承之意。材官:步兵。③南北军:汉代保卫京师的军队,南军负责保卫皇宫,北军负责保卫京城。④七校:汉武帝曾设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八校尉,秩皆二千石。胡骑不常设,故言七校尉。⑤楼船:战船名,代指水军。⑥贡禹(前127—前44):字少翁,琅邪(今山东诸城)人。
【译文】
汉朝建立后,高祖依靠天生的神明威武的禀赋,行为宽厚仁慈,统领英雄豪杰,诛杀秦王、项羽。采用萧何、曹参的文治,使用张良、陈平的计谋,施展陆贾、郦食其的辩才,彰明叔孙通的礼仪,文武之道相互配合,大政方针都已齐全。天下安定后,仿照秦国在郡国设置材官,京师有南北二军驻扎。到武帝时平定百粤,又在内增设七校尉,在外有水军,每年每季都加以讲授演习,修整军备。到元帝时,按照贡禹的建议,才废除角抵的游戏,但没有端正治理兵士重振军旅的方略。
【原文】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①,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②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③,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诸市④,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⑤。其奴⑥,男子入于罪隶⑦,女子入舂槁⑧。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⑨,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⑩,命甫侯⑪度时作刑,以诘四方。墨罚之属千,剿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注释】
①三典:轻、中、重三种用刑的法规。刑:治理。②平邦:承平守成之国。③墨:又称“黥”,刺面涂墨。劓(yì):割鼻。宫:男子去势,妇人幽闭。刖(yuè):断足。杀:砍头。五百:指五百条款。④踣(bó):仆倒。这里指陈尸示众。⑤完:又称“耐”,剃去鬓毛而服役。守积:看守库藏物资。⑥奴:指罚做奴隶的人。⑦入于罪隶:没入官府服劳役。⑧入舂槁:同“舂槀”,指在舂人、槁人(周官名)管辖下服役。⑨七十者:指七十岁以上的人。未龀(chèn)者:指尚未换牙的七八岁儿童。⑩眊(mào)荒:通“耄恍”,年老昏聩。⑪甫侯:吕侯,穆王的司寇。
【译文】
以前周代的法律,建立了轻典、中典、重典三类刑法来治理国家,责罚四方部族:一为治理新建之国用轻典,二为治理承平守成的国家用中典,三为治理特别混乱的国家用重典。五刑中墨刑有五百种,劓刑有五百种,宫刑有五百种,刖刑有五百种,死刑有五百种,这些就是治理承平守成的国家所用的中典。凡是杀人的人就在市上斩首示众,遭墨刑的人让他去守城门,遭劓刑的让他去守边关,遭宫刑的人让他去把守内宫,受刖刑的让他去看守苑囿,接受完刑的让他去看守仓库。那些罚做奴隶的犯人,男的没入官府为奴隶,女子没入官府在舂人、槁人管辖下服役。凡是有爵位的人,以及年满七十岁和七八岁以下的儿童,都不得没入官府为奴。
周朝衰落后,穆王年老昏聩,叫甫侯根据时势制定刑法,用来责罚天下。墨刑处罚的条款有一千条,劓刑处罚的条款有一千条,髋刑处罚的条款有五百条,宫刑处罚的条款有三百条,死刑处罚的条款有二百条。五刑的条款共有三千条,这些都比承平守成国家的中刑五百条的数目要多,这就是治理特别混乱的邦国所用的重典。(www.daowen.com)
【原文】
春秋之时,王道寖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①。晋叔向非之。偷薄②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③。”“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④手足。”孟氏使阳肤为士师⑤,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⑥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注释】
①铸刑书:将刑书铸于鼎上。②偷薄:浇薄,不淳朴,不敦厚。 ③导:引导。齐:整治。耻:廉耻。格:归顺。免:指避免犯罪。④错:通“措”,安放,安排。⑤孟氏:孟孙氏,鲁大夫。阳肤:曾子之弟子。士师:狱官。⑥散:离散。
【译文】
春秋的时候,王道逐渐被破坏,政教风化无法实行,子产在郑国为相时将刑法铸于鼎上。晋国的叔向却反对这样做。浇薄的政治,就从此时开始蔓延。孔子对此感到痛心,说:“用道德来诱导他们,用礼教来整顿他们,这样人民就会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用政令来诱导他们,用刑罚来整治他们,人民只是暂时地避免犯罪,却没有廉耻之心。”“礼乐制度不兴起,刑罚就不会得当;刑罚不得当,百姓就连手脚都不知道摆在哪里才好。”孟孙氏任阳肤为狱官,阳肤就向曾子请教,曾子答道:“在上位的人失去了规范,百姓早就离心离德了。你如果能够审出犯罪的实情,就应该加以同情和怜悯,而不要显得自鸣得意。”
【原文】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①,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②,造参夷之诛③;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④之刑。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⑤,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⑥,日县石之一⑦。而奸邪并生,赭衣⑧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注释】
①申子:申不害,战国时法家代表人物。②连相坐之法:连坐法。③参:通“三”。三夷之诛:诛三族。④颠:头顶。胁:腋下肋骨。亨:同“烹”。镬(huò)烹:将人放在大锅里煮死。⑤躬操文墨:亲自处理案件。⑥自程决事:自己按定量处理政事。程:规程,定量。⑦县:通“悬”,用秤称。石之一:一石,指一石重的书简。 ⑧赫(zhě)衣:囚犯所穿的赤褐色的衣服。这里指称罪犯。
【译文】
王道衰落一直到了战国,韩国任用申不害,秦国任用商鞅,实行一人犯法、株连他人同时治罪的法律,制造了诛杀三族的法令;增加了肉刑、大辟的科目,还有凿颠、抽胁、镬烹的刑罚。
到了秦始皇的时候,兼并了战乱中的各国,于是废毁了先代帝王的法则,消灭了主持礼仪的官职,专门使用刑罚,亲自处理案件,白天审判诉讼,晚上处理文书,自己按定额处理政事,一天以一百二十斤竹简为量。但是邪恶不正的人都出现了,犯罪的人充塞道路,牢狱多如集市,天下的人都忧愁怨恨,纷纷反叛秦国。
【原文】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①。”蠲削烦苛②,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③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④,人欲长幼养老⑤。萧、曹为相,填以无为⑥,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注释】
①抵罪:按罪行轻重大小给予惩罚。②蠲(juān):除去,免除。烦苛:指烦琐苛酷的刑法。③捃摭(jùn zhì):拾取。阅笔。④毒蠚(hē):毒害。蠚:螫,一种毒虫。⑤长幼:抚育幼小。养老:赡养老人。⑥填:通“镇”,安定。无为:顺应自然,与民休息。
【译文】
汉代兴起后,高祖刚开始进入关中,就以三条法令相约束,说:“杀人的人要判死刑,伤害别人以及盗窃的人按罪抵罪。”免除繁多苛刻的刑法,百姓大为高兴。这之后,四方少数民族没有归附,战事没有停止,三条法令已不足以防止邪恶的人,于是相国萧何采集秦朝法令,选取其中合乎时宜的,制定了九章法律。
到了孝惠帝、吕后的时候,百姓刚免除战争的毒害,人人都想抚育儿童、奉养老人。萧何、曹参任丞相,用无为之策来安定百姓,顺从他们的要求,而不加以扰乱,因此百姓衣食丰盛,刑罚使用得很少。
【原文】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①,劝趣②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③,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④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寖息。风流⑤笃厚,禁罔疏阔⑥。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⑦,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⑧,有刑错⑨之风。
【注释】
①躬修玄默:亲自实行无为政治。②趣(cù):催促。③少文多质:不重形式而讲究实效。④告讦(jié):指责人过失或揭人阴私;告发。⑤风流:这里指风俗。⑥罔:同“网”。禁网疏阔:法禁宽大。 ⑦罪疑:指疑案。予民:由民众议决。⑧断狱:判案。四百:指每年判案之数。⑨错:通“措”。刑措:刑法搁置不用。
【译文】
等到孝文帝即位,亲自实行无为而治的政策,鼓励人们从事耕织,减免田租和兵赋。而且他的将相都是从前的功臣,少浮华而多朴实,以秦国灭亡的弊政作为教训,定罪评议务必要宽厚,以议论他人的过失为耻。教化流行天下,互相告发的习俗改变了。官吏安于本职,百姓乐享其业,财富积累逐年增加,人口逐渐增长。风俗教化真诚淳厚,法令简略。选拔张释之任廷尉,有疑点难以定罪的案件由民众议决,因此刑罚大大减省。以至于被判罪的全年只有四百件,形成刑法搁置不用的风气。
【原文】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①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②,奸轨③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④,缓深故之罪⑤,急纵出之诛⑥。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⑦,禁罔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⑧,死罪决事比⑨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⑩,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注释】
①耳目:代指声色。②击断:专断。③奸轨:同“姦宄”,犯法作乱的坏人。④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知犯法者而不举发,则被认为故意纵容犯罪,而罪犯的主管部门及上级的主管官员、监察官员,都要连坐。⑤缓深故之罪:放宽对犯人加重处罚及陷人于罪者之罪责。⑥急纵出之诛:加重对犯人开释的惩处。⑦比况:比附。⑧事:指案例。⑨决事比:判案无法律明文为依据,可比附近似条文,经皇帝批准即可生效,将此案例汇编,即可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⑩驳:杂乱。
【译文】
等到孝武帝即帝位,对外追求征讨四夷的功劳,在内大肆追求声色的欲求,征集动用民间的人力和物资频繁,百姓耗损严重,以致贫困的人犯法,残酷的官吏掌握判刑的权力,为非作歹的人多不胜数。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辈,分别制定法令,制作了知人犯法不举告者与负责实地主管监察官员一同判罪的连坐法令,放宽酷吏执法苛刻的罪责,立即诛杀为犯人开释的官员。这以后邪恶狡猾的官吏钻法律的空子,互相比较,法纲逐渐严密。法令一共有三百五十九章,死刑有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件案例细节,无明文规定的死罪判决案件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件。判案文件充满几案书架,主审官员都不能全部看完。因此地方上判案的依据十分混乱,有的罪相同而判处相异。奸吏趁此机会大做交易,想要人活就附上使他免死的评议,想要陷害人就与死罪案例相比附以构成死罪,被议处的人都为此感到冤枉而哀痛不已。
【原文】
宣帝自在闾阎①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②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③,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④,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⑤,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⑥。
【注释】
①闾阎:里巷之门,这里借指民间。②巧文:指狱吏玩弄法律条文。③兴邪:产生邪念。④鞠狱:审讯犯人。⑤廷平:与廷尉相当,掌职同廷尉。⑥季秋:晚秋,指阴历九月。请谳(yàn):上报定罪。
【译文】
宣帝自从还在民间时就知道情况如此,等到登上帝位,廷史路温舒上奏书,说秦朝有十种过失,其中一种现在还有,那就是治理罪犯的官吏。宣帝为此感到深深哀痛,就下诏道:“近来官吏使用法律,舞文弄墨量刑日益加重,这是朕的不德。判案不适当,让有罪的人产生邪恶的念头,无辜的人反而遭到杀戮,使父子悲伤痛恨,朕对此很哀痛。原来是派廷史与郡国一同审讯囚犯,因任务轻俸禄薄,现在设置廷平一职,官俸六百石,人员四个。一定要公平处理,以使朕感到满意。”于是选拔于定国任廷尉,任命明察宽恕的黄霸等人任廷平,秋季九月到朝廷议罪。
【原文】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①,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②,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③,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④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⑤,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⑥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⑦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⑧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⑨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⑩。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注释】
①约:简明。②罗:网罗。元元: 指百姓。不逮:意识不到。指无意之中犯了法。③条奏:逐条奏请。④《甫刑》:《吕刑》。⑤奇(jī)请:在法律条文外的申报。它比:以其他事例比附。⑥夭绝:摧残,绝灭。⑦较:通“皎”。⑧恤:忧虑。这里引申为慎重。⑨仲山父:仲山甫,周宣王时大臣。将:奉行。明:明察,明辨。⑩钩摭:拾取。毛举:列举琐细之事例。塞:搪塞。
【译文】
元帝刚登上帝位,就下诏说:“法令,是用来抑制强暴扶助弱小,是希望人们难以触犯而容易避免的。现在法令繁复而不简明,主管法文条例者自身都不能分辨清楚,却想用它去罗织无犯罪意识的平民,这难道是刑法适当的意思吗!令讨论律令中可以免除减轻的部分,逐条上奏,只求能使百姓方便安定。”
到成帝河平年间(公元前28—前25年),又下诏说:“《吕刑》上说‘五刑的条目有三千,死刑的刑罚条目有二百’,现在死刑的条目有一千多条,法令繁杂,有一百多万字,于法律正文之外又另引案例判案,一天比一天增多,就连研究学习者自己都不知道它们的来由,却想去明确开导群众,不是很难吗!用它来控制普通百姓,灭绝无辜的人,难道不是很悲哀的事!命令同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以及明白熟习法令的人讨论减免死刑以及可以简化的律条,使它们明白易懂,分条上奏。《尚书》上不是说吗?‘应当对刑法感到忧虑。’要审查核实,一定要以古代法律为基础,朕将尽全心去披览。”但官府中缺少像周代仲山父那样有明察才能的人,不能抓住时机广泛宣传主上的恩德,建立圣明的制度,成就一代的法律,而只是拾取细枝末节,列举琐细的事例,以应付诏令而已。因此皇帝的想法直到现在都没有落实。议论的人中有人说,法令难以多次变更,就因为这些平庸的人难以理解,以致凝滞堵塞了治理的道路,这是聪明智慧的人所经常担心的。所以这里大略列举一些自汉朝建立以来,法令稍加确定而且合乎古法便于当代的法令条文。
【简析】
《刑法志》是班固新创之制,专讲刑法史,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叙述刑法制度发展史的专论。本篇概述上古至汉之刑法的发展,点出文、景用刑之重,以及武帝进用酷吏而导致的恶果。作者班固以“德主刑辅”的观点,评述了夏商周以来法制及其变革的功过得失,主要结合“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的观点,引用西汉以前的一些例证来说明法制对治国理政的负面作用,并对其做了初步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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