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管理

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管理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终止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管理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这里仅对教师与受教育者的管理、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学校变更与终止管理等进行介绍。

一、对教师与受教育者的管理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和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变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二、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新建、扩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三、学校变更与终止管理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www.daowen.com)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自己要求终止时,由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对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终止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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