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环保建设规定|如何成为一名优秀施工员

国家环保建设规定|如何成为一名优秀施工员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f.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国家环保建设规定|如何成为一名优秀施工员

(1)环境保护法规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1)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该制度要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有目标、制度,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到岗,落实到人,并同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使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环境不受污染。

2)“三同时”制度:该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该制度要求所有排污单位都应按环保部门的规定,向当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资料等。

4)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规定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排污费

5)谁污染谁治理的制度:该制度规定长期超标排污的单位或个人,限期完成治理任务,超期不达标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6)环境监测制度:环保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调查和掌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改善措施。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此决定即国发(1984)64号文件。它把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文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小型项目)和技改项目,一切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常称为“三同时”)。

(3)关于基建项目、技改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 此通知即(80)国环号第79号文件,有关主要内容是:

1)在安排基建计划时要落实“三同时”。

2)建成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时,要把检查污染治理工程作为一个重要的验收内容。

3)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此办法于1986年3月26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经委颁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对违反有关制度的处罚等作了重要规定。

(5)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①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a.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www.daowen.com)

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f.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③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④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⑤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①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②第四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③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①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②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③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①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②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③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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