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填写要点:
(1)单价措施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编制与计价均使用本表。
(2)本表不只是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表式,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和竣工结算的最基本用表。
(3)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使用本表,在“工程名称”栏应填写详细具体的工程称谓;对于房屋建筑而言,习惯上并无标段划分,可不填写“标段”栏,但相对于管道敷设、道路施工,则往往以标段划分。此时,应填写“标段”栏,其他各表涉及此类设置,道理相同。
(4)“项目编码”栏应根据相关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项目编码栏内规定的9位数字另加3位顺序码,共12位阿拉伯数字填写。
(5)“项目名称”栏应按相关工程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根据拟建工程实际填写。在实际填写过程中,“项目名称”有两种填写方法:一是完全保持相关工程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项目名称不变;二是根据工程实际在工程量计算规范项目名称下另行确定详细名称。
(6)“项目特征”栏应按相关工程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根据拟建工程实际进行描述。
(7)“计量单位”应按相关工程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
(8)“工程量”应按相关工程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
(9)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计取基础的不同设置,为了计取规费等的使用,使用本表时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10)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使用本表“综合单价”“合计”以及“其中:暂估价”按“13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写。
(11)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对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均不应作改动。“综合单价”“合价”自主决定填写,对“其中:暂估价”栏,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材料单价的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并应计算出暂估单价的材料在“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中的具体数额,因此,为更详细反映暂估价情况,也可在表中增设一栏“综合单价”—其中:“暂估价”。
(12)编制竣工结算时,使用本表可取消“暂估价”。
2.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
表-09 综合单价分析表
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填写要点:
(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判别综合单价组成和价格完整性、合理性的主要基础,对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等原因调整综合单价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价格数据来源。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本表的重要性更为突出。(www.daowen.com)
(2)本表集中反映了构成每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各个价格要素的价格及主要的“工、料、机”消耗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要对每一个清单项目进行组价,为了使组价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回复评标质疑时尤其需要),需要表明每一个数据的来源。
(3)本表一般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作为竞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以便中标后,作为合同文件的附属文件。投标人须知中需要就分析表提交的方式做出规定,该规定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分析表的合同地位给予定义。
(4)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时,对辅助性材料不必细列,可归并到其他材料费中以金额表示。
(5)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使用本表应填写使用的省级或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名称。
(6)编制投标报价时,使用本表可填写使用的企业定额名称,也可填写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如不使用则不填写。
(7)编制工程结算时,应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将确定的调整过后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等进行置换,形成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3.综合单价调整表(表-10)
表-10 综合单价调整表
综合单价调整表(表-10)填写要点:
综合单价调整表适用于各种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调整综合单价,各种调整依据应附于表后。填写时应注意,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不得发生错漏,以免发生争议。
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
表-1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续表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填写要点:
(1)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表中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计费基础”“费率”应按省级或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3)编制投标报价时,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13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按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外,其他措施项目均可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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