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价款约定的一般规定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票文件中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为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www.daowen.com)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1)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如使用的水泥、钢材等大宗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工程材料预付款。应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数额:可以是绝对数,如50万元、100万元,也可以是额度,如合同金额的10%、15%等;约定支付时间:如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开工日前7天支付等;约定抵扣方式: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
(2)安全文明施工费。约定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应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时间和方式:可按月计量,如每月30日,可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划分分段计量,如±0.000以下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1~3层、4~6层等。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约定支付时间:如计量后7天、10天支付;约定支付数额:如已完工作量的70%、80%等;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利率,违约责任等。
(4)合同价款的调整。约定调整因素:如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调整,钢材价格上涨超过投标报价时的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等;约定调整方法:如结算时一次调整、材料采购时报发包人调整等;约定调整程序:承包人提交调整报告交发包人,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签字等;约定支付时间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时进行等。
(5)索赔与现场签证。约定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如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核对等;约定索赔提出时间:如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等;约定核对时间: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以内、10天以内等;约定支付时间:原则上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等。
(6)承担风险。约定风险的内容范围:如全部材料、主要材料等;约定物价变化调整幅度:如铜材、水泥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的3%,其他材料超过投标报价的5%等。
(7)工程竣工结算。约定承包人在什么时间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什么时间内核对,核对完毕后什么时间内支付等。
(8)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中约定数额:如合同价款的3%等;约定预付方式:如竣工结算一次扣清等;约定归还时间:如质量缺陷期退还等。
(9)合同价款争议。约定解决价款争议的办法:是协商还是调解,如调解由哪个机构调解;如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应标明具体的仲裁机关名称,以免仲裁条款无效、约定诉讼等。
(10)其他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合同中涉及价款的事项较多,能够详细约定的事项应尽可能具体约定,约定的用词应尽可能唯一,如有几种解释,最好对用词进行定义,尽量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造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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