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1)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原概算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及避免哄抬标价和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3)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员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编制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进行编制。
所谓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即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取得乙级(包括乙级暂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则只能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
(1)“13计价规范”“13计算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按上述依据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以明确。
(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www.daowen.com)
2)暂估价。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计日工。计日工包括计日工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按照省级或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①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②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③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5)招标控制价的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5.投诉与处理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13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的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进行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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