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13计价规范”中除工程量清单等特有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工程量清单的计价风险
(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而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www.daowen.com)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3)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4)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中的较高者。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中的较低者。
(6)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7)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8)当不可抗力发生且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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