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与民法上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在先,赔偿在后”的损害赔偿性质有所不同,土地征用补偿是指“土地征用人取得土地后对土地权利人损失的补偿,是对国家所履行的公法上的经济负担”。在土地征用方面,世界各国都有严格的法律和征地程序作为保障,并在相关部门的密切监督下进行土地征用。在征用者和被征地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政府会对土地所有者按市场价格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一)日本的土地征用做法
在日本,土地属于公民私有财产。《日本国宪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公民财产拥有权,财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务必使其适用于公共福利,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可以供公共使用。”土地征用的主体除了可以是国家外,也可以是地方的公共团体、法律确定的事业主体。1951年日本颁布的《土地收用法》中明确规定,从公共利益出发可以征用所需土地。为了防止国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土地征收权,《土地收用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边界,指出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建设、公益单位、公立学校、铁路建设、电信设备、水利水电、灾害防治工程等。日本土地征用的程序包括五个步骤:提出征地申请—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登记—申请征用委员会的裁定—让地裁定—征用终结。[4]原则上,土地征用补偿采取货币补偿,补偿的内容主要有征用损失赔偿、通损赔偿、少数残存者补偿、离职者赔偿、事业损失赔偿五个方面。在确保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生活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日本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土地增值收益部分收归社会所有,实现土地收益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分享。日本的土地征用委员会[5]作为土地征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处理、裁决在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确保土地征用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对裁决处理不满时,还可通过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总之,日本的土地征用,无论是征地程序还是补偿标准,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并照顾到了土地所有人的利益。
(二)美国的土地征用做法
在美国,土地征用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规定,政府有权通过买卖、交换、捐赠或征用的方式获得各种土地或土地权益。政府鼓励农民保护农业土地资源,不会轻易征用农民土地。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政府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私有财产并保证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各州宪法对此问题也有类似规定。在美国,土地征收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治安权(policepower),另外一种是有偿征收(condemnation)。治安权是联邦政府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身体健康、伦理道德及社会福利而无偿对所有者财产进行限制和剥夺的行为;有偿征收是政府依法取得所有人财产并作为公共使用的行为,它是买卖双方遵循市场规律建立起来的公平交易关系。这就意味着,土地征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正当的法律程序、合理补偿、公共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美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目的的范围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土地征用“公共目的”的内容从用于公共使用土地的征用扩大到用于公共利益土地的征用。(www.daowen.com)
与中国政府为发展教育事业征收大量农民土地建立新校区不同的是,美国大学建设所需用地大多是由私人捐赠或政府捐赠而来。创建于1855年的肯恩大学,其建设用地由肯恩家族捐赠。作为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法案之一,1862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莫雷尔法案》为美国农业、工业的发展培养了不少人才。根据《莫雷尔法案》的规定,联邦政府给合乎条件的州拨地30000亩,这些土地或是将土地出售后的资金,必须用来建设以传授农业和机械知识为主的大学,这些大学也被称为“赠地学院”。如宾州州立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渡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等都是受惠于此制度而成立的。
(三)新加坡的土地征用做法
新加坡的土地分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私人占有土地仅28%左右,其余皆为国有土地和公有土地。在新加坡,除少数历史遗留的私人永业权以外,不存在私人永业土地,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基本上是由政府控制。为加强土地管理,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土地法》《土地征收法》《规划法》《土地权属法》等,这些法律涉及土地征用的各个环节。根据新加坡《土地征收法》的规定,凡为公共目的所需的土地,如建设道路、地铁、学校、医院、公园等,政府均可强制征用,中标者中标后,不得中途改变土地用途。同时,为了防止滥用《土地征收法》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政府详细规定了征地程序、操作流程和土地补偿标准。在征地程序上,土地征用计划必须首先得到法律部长认同,之后再送内阁会议审批,若土地所有人不同意土地评价官的评价结果,可申请上诉,由独立人士对土地价格进行最终裁决。土地征收的补偿秉承“既不会多给,也不会少给”的原则,以“征地公告日”市价作为唯一补偿标准。对于违章建筑居民,政府将补偿土地附着物资产,并提供一年的生活担保及优先认购政府组屋[6]的权利,以确保征用工作顺利和社会安定。但在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的过程中,政府不提供长期生活担保,而是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帮助居民自立和维持生计。这一政策源于李光耀资政时曾经说过的话:“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私人土地,不应给国家带来不适当的财政负担。”
新加坡以《土地征用法》为政策依据,开展循序渐进的土地整合运动,实施40多年来效果显著,不仅为新加坡公共建设提供了土地保障,而且体现了以民生为本的治国理念。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地定价模型中,对于土地征用补偿是由政府定价还是由市场定价存在激烈争论,总体上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越来越受欢迎。从理论上讲,征地定价应以最佳经济利用为原则,以产生高商品价值的土地地租作为定价依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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