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活动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土地发展权益是从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物权,是指由于土地用途不同而形成的土地价格差异或者土地增值。目前大多数地区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地发放给失地农民,征地补偿费难以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活。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与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都限制了土地的发展,但两者的目的存在差异。因此,不同性质的征地行为对于土地发展权的补偿应该不同。[2]在现代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的首要表现就是征地。征地与城市化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如图8-1所示。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开发区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圈地,或者随意改变规划,利用城市周边农地的城市化开发,大搞招商引资,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使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落户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提升城市经济的同时,严重影响了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3]教育作为公益事业,职教园区给各职业学校出让的土地价格太低,不足以弥补农民的安置费用甚至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引起农民的不满。
图8-1 征地活动与城市化关系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www.daowen.com)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可以用来阐释当前失地农民土地生存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考虑到影响征地价格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因素,可以用剩余法进行征地定价。所谓剩余法,是指在估算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后,在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用扣除建筑物建造成本、相关税收和利润等费用后的余额来确定土地价格。若采用成本法,相同的土地应具有相同的地租,但事实上因为分工和专业化使用的不同,产生的地租是不同的。由此可以看出,剩余法较好地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在我国的农地转换过程中,农业产值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显然没有遵循最佳经济利用原则,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必然受到侵害。
在失地农民土地发展权益方面,现有土地征收政策仅仅解决了失地农民短期生存问题,对于失地农民长期发展问题如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考虑较少。民间普遍流传着的顺口溜“吃完征地款,再去找政府”,也反映出政府对失地农民发展问题的忽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