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土地用途不同,可以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在土地征收的补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1]。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主确定本地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必要时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流程进行征地。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面,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因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附着物、青苗费等按照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面,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作为生产生活补助费发放到移民个人手中,必要时给予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此外,条例还指出应加强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增强库区移民就业能力。针对库区生产生活困难的农民,国家规定从有收益的水库、水电站电费中提取库区建设基金用于解决扶持农民发展生产的资金问题。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加大了后期扶持力度,明确农村移民从其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移民每人每年扶持600元,并以直补到人为主,项目扶持为辅。项目扶持主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基础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技能培训。
按照现行法律,集体土地不能用以抵押,也不能用于非农建设。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必须先征为国有。但是,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现有的征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农民利益。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假设农耕地年产值为2.25万元/公顷,依照补偿规定最高补偿不得超过67.5万元/公顷。当这些被征收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时,土地出让的市场价值是补偿的几倍乃至10倍以上:修建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线性工程补偿一般是7.5万~12万元/公顷;工商业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一般是30万~45万元/公顷;经济发达地区,每亩征地补偿费达到45万~75万元/公顷。这就导致地方政府、企业和村级组织占据了土地收益的绝大部分,而农民却所得甚少。(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可见,此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突破性和稳妥性并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