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政协的五个方面,实际代表中国社会中三种政治力量。会议的过程,就是三种政治力量、三种国家政权主张、三条中国道路的一场尖锐复杂的较量过程。在蒋介石、周恩来、张澜的开会词中,就分别代表三个政治集团含蓄地申述了各自的基本主张和态度。随后,围绕改组国民政府、施政纲领、军队、国民大会、宪法草案五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改组政府问题。一月十四日,国民党代表提出《扩大政府组织方案》,王世杰作了说明。国民党主张:国府委员就原有名额增加三分之一,即由三十六名增至四十八名;国府委员得由主席提请选任党外人士充任,由主席提出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委员名额如何分配不作明文规定,但国民党必具“特定程度多数”,以保证其“履行领导的责任”;国府委员会为政治之最高指导机关,其职权中无用人权;国府主席在紧急情势发生时,有紧急处置之权。这个方案骨子里仍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这个方案遭到各方反对。董必武发言说:我们承认蒋介石的领导和国民党是第一大党,但国民政府必须改组。改组政府要有共同纲领;国府委员会应有用人权;国民党在政府中的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国府委员人选不能由国民党中央通过;要“防止手令制”,国民政府主席作紧急处置要经会议通过,要有人副署;改组政府不能只限于行政院,应包括各院部会的改组。罗隆基申述了民盟主张改组政府的理由:第一,在这过渡时期“希望由一人集权制过渡到民主集权制,我们很希望蒋先生成为民主的领袖”;第二,“希望各党派能参加政府”;第三,使目前政府的行政效率提高和现代化。他提出了改组政府的三项要点:要有共同纲领;共同决策机关要真能决策;执行机关要真能执行。他又提出一连串询问,要王世杰答复,实际是不同意国民党的方案。
他问道:国府委员会议是政权机关抑是治权机关?府委由主席提请选任党外人士参加但须国民党机关通过,这些人是否要向国民党的机关负责?府委增加三分之一是整个国府委员会改组重选抑是只补充?主席紧急处置权,紧急两字如何解释?如此等等。这些质问击中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要害。
经过辩论和协商,一月二十八日,达成了《关于政府组织问题的协议》,基本上否定了国民党的无理主张,体现了共产党和民主人士的基本要求。
施政纲领问题。一月十六日,中共代表团正式提出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讨论中,吴铁城主张以《建国大纲》、《抗战建国纲领》、国民党六全大会政纲、民国三十五年施政方针为制定施政纲领的依据。常乃德主张以《抗战建国纲领》为蓝本加以修改。章伯钧主张制定纲领要以国民党“一大”宣言、《约法》为依据,并参考中共及其他政党的纲领、各界人士的意见。罗隆基认为中共的提案“很切合需要,可做讨论根据”。李烛尘批评了国民党扼杀民族工商业的政策,提出了发展民族工商业的经济建设方案。最后,基本上依据中共的方案,于一月二十六日通过了《和平建国纲领》。
军队问题是斗争的焦点。国民党坚持其“军令政令统一”的既定方针。青年党提出了《停止军事冲突实行军队国家化案》,表面上主张政治民主化与军队国家化二者并重,实际强调“军队国家化为政治民主化的必要条件”,反映了国民党的意图。一月十六日,民盟提出《实现军队国家化并大量裁兵案》,主张两大原则:一是“全国所有军队应即脱离任何党派关系,而归属于国家,达到军令政令之完全统一(现役军人脱离党籍)”;二是大量裁减常备军额。为了达到上述两点,应立即成立整军计划委员会,由国共两党军事人员、非两党之军事人员、非军事人员参加;同时可聘美国军事专家为顾问。民盟代表梁漱溟特别解释说:军队国家化,“即是军队不属于任何私人,任何地方,任何党派所有”。周恩来重申了中共的主张,他说:我们同意军队国家化,但是不能“先有军队国家化,然后才能政治民主化”,必须二者同时并进。他还说,军队国家化就是要使军队成为人民的军队。经过争论,勉强达成了《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通过了“军队属于国家”、“军党分立”、“军民分治”、“以政治军”等项原则规定,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www.daowen.com)
国民大会问题。一月十七日,国民党提出了《关于国民大会之意见》。其主要内容是:(甲)民国三十五年五月五日召开国民大会。(乙)第一届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制定宪法。(丙)一九三六年选出的国大代表仍然有效,另外“合理增加”名额。具体地说,国大代表总数一千四百四十名,前已选出九百五十名,尚需选出四百九十名,其中二百四十名由国民党指定。这就是说,共产党、民主党派及其他代表只有二百五十名。
这样的国大,中共、民盟和进步的无党派代表一致强烈反对。最后达成的《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规定国大代表共二千零五十名。“依选举法规定之区域及职业代表一千二百名照旧”。新增台湾、东北地区的代表一百五十名。增加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宪法之通过,须经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为之。”基本上打破了国民党控制国大的企图。
宪法草案问题。国民党坚持把《五五宪草》塞给会议。中共、民盟及进步人士一致反对。吴玉章提出了制宪的四条原则:宪法应保障人民权利,不应限制人民权利;中央与地方权限应取均权主义原则;省为自治单位,省长民选,省得自制省宪;宪法上应明白规定有关军事、文教、经济各方面的民主政策。沈钧儒强调指出,国民政府应承认中共抗日的历史性及中共设施与政治的进步性,从法律上承认解放区。
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了《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确定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的政治制度。立法院和行政院大体相当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议会和内阁,总统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协议还规定组织政协宪草审议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宪草修正案,提交国民大会采纳。
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现代史上一次十分突出的采取合法形式的斗争,是中国民主运动史上特殊的一幕。由于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协代表团顺应人民的要求,团结中间势力,孤立反动势力,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斗争;由于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国民党内民主分子的一致努力,使会议通过了有利于和平民主,有利于人民的协议。会议再一次确认了和平建国方针,否定了国民党的独裁内战方针。确定了国会制、内阁制和省自治制的政治制度。虽然这种制度不同于中国共产党主张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但它是对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独裁的否定。政协的五项协议虽然很快就被国民党反动派破坏了,但会议所表现的协商精神和确定的政治路线,在人民心目中留下了深刻印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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