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筑设备施工图基本规定

建筑设备施工图基本规定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4.1常用的线型续表4.1.2.2比例建筑给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4.2的规定。表4.2常用比例4.1.2.3标高标高是表示管道或建筑物高度的一种形式。图4.4管道标高表示法4.1.2.4管径施工图上的管道必须按规定标注管径,管径的单位应为“mm”。

建筑设备施工图基本规定

4.1.2.1 图线

建筑给排水施工图的线宽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线宽b宜为0.7mm 或1.0mm。常用的线型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常用的线型

续表

4.1.2.2 比例

建筑给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4.2的规定。在建筑给排水轴测系统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表4.2 常用比例

4.1.2.3 标高

标高是表示管道或建筑物高度的一种形式。标高有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两种,绝对标高是以我国青岛附近黄海的平均海平面作为零点的,相对标高一般以建筑物的底层室内主要地坪面为该建筑物的相对标高的零点。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应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重力流管道和沟渠宜标注管(沟)内底标高。标高单位以“m”计时,可注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在建筑物内应标注起点、变径(尺寸)点、变坡点、穿外墙及剪力墙处;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处;不同水位线处;建(构)筑物中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如图4.1~图4.5所示的规定。

(1)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4.1所示的方式标注。

图4.1 平面图中管道标高标注法

图4.2 平面图中沟渠标高标注法

(2)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4.2所示的方式标注。

(3)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的标高应按图4.3所示的方式标注。

图4.3 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标高标注法

(4)轴测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4.4所示的方式标注。(www.daowen.com)

建筑物内的管道也可按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加管道安装高度的方式标注管道标高,标注方法应为H+×、××、H 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

图4.4 管道标高表示法

4.1.2.4 管径

施工图上的管道必须按规定标注管径,管径的单位应为“mm”。在标注时通常只写代号与数字而不再注明单位。管径的表达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 表示;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D×壁厚表示;铜管、薄壁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外径Dw表示;建筑给水排水塑料管材,管径宜以公称内径dn 表示;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管径宜以内径d 表示;复合管、结构壁塑料管等管材,管径应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当设计中均采用公称直径DN 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 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

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如图4.5、图4.6所示的规定。

(1)单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4.5所示的方式标注。

(2)多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4.6所示的方式标注。

图4.5 单根管径表示法

4.1.2.5 编号

建筑给排水施工图编号的基本规定为:

(1)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一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如图4.7所示的方法表示。

图4.6 多管管径表示法

图4.7 给水引入(排水排出)管编号表示方法

(2)建筑物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一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如图4.8所示方法表示。

图4.8 立管编号表示方法

(3)在总平面图中,当给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一个时,宜进行编号。编号方法为:构筑物代号-编号。给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水源到干管,再从干管到支管,最后到用户。排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

(4)当给排水机电设备的数量超过一台时,宜进行编号,并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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