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铁路工程明挖隧道基坑暴雨水毁案的风险与保险

铁路工程明挖隧道基坑暴雨水毁案的风险与保险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标段内某隧道工程全长3.75 km,是该条铁路线最长的明挖施工隧道,隧道采用全明挖暗埋法施工,基坑开挖最大深度达17 m。3)赔案结果经查证,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降雨资料,统计工程所在区域出险当日1 h降雨量为57.8 mm,根据保单约定达到暴雨降雨量级别,本案保险责任成立。保险人依据保单条款约定,对本次事故损失项目进行定损,定损原则如下。

铁路工程明挖隧道基坑暴雨水毁案的风险与保险

1.工程概况

某新建高速铁路跨黔、桂、粤三省区,是我国“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兰、西、广通道的南端部分,线路全长857 km,设计标准为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列车运行速度250 km/h。某工程局负责施工TJ13标,正线全长14.21 km,合同总造价约49.8亿元,计划工期40个月。标段内某隧道工程全长3.75 km,是该条铁路线最长的明挖施工隧道,隧道采用全明挖暗埋法施工,基坑开挖最大深度达17 m。针对该隧道基坑开挖线路长、地质情况复杂多变、沿线工程场地狭窄等特点,工程相关方对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了多次优化,其中进口敞开段采用分台阶放坡开挖+喷锚支护,主体暗埋段及出口段采用坑顶放坡+垂直围护结构形式(钻孔桩、SMW桩),支撑体系为混凝土支撑与横向钢管支撑相结合,隧道主体结构为现浇箱式结构。

2.案情介绍

1)事故经过

2011年6月13日,项目所在地施工区域普降暴雨,导致邻近河道水位暴涨,并快速发展为河堤溃坝,河水沿着决口迅速涌入正在施工的隧道开挖基坑内,致使整条隧道基坑积水、底板淤积,同时场地内的部分安装设备和施工机械等工程财产浸泡受损,现场事故照片见图16-7。

图16-7 现场事故照片

2)施救情况

出险后,被保险人紧急组织施工力量及抢险物资对河堤溃坝位置进行支撑、封堵和临时加固,以防止河道水持续流灌至隧道基坑内,避免隧道基坑发生失稳、坍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同时,对场地内施工材料、设备、机具等工程财产进行紧急转移,尽可能避免工程财产损失的扩大。

3)索赔情况

保险人就本次事故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索赔,其中:

(1)物质损失部分,主要为施救(抢险)费,基坑清理费、主体结构修复费以及安全评估费、方案评估费等专项费用,合计索赔金额约CNY1 688.9万。

(2)施工机械部分,主要为三台挖机设备的施救费、维修费以及设备性能显著降低的折旧费,合计索赔金额约CNY196.9万。

3.赔案处理

1)承保情况

本项目为施工单位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同时约定参与工程建设的业主方、专业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勘察设计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相关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建筑期同工程施工期,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按工程量清单投保,同时,保单采用清单列明投保的方式扩展承保施工机械,约定在施工期间内施工现场自有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进行特约承保。本保单扩展“清理残骸费用特别条款”“损失赔付基础条款”“施救费用条款”“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等相关条款。

2)赔案跟踪

保险人接报案后,当即组织理赔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理赔工作,并与被保险人共同成立理赔小组,启动本案理赔程序后,多次到现场复勘跟踪受损项目修复过程,主要跟踪节点如下:

(1)2011年6月14日,接报案后理赔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初勘,由于大部分报损项目位于基坑积水面以下,现场无法统计具体损失项目,在现场了解被保险人大致损失项目的基础上,要求被保险人根据现场布置情况对受损财产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同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后期采取的修复动作应提前知会保险人,以便保险人适时到现场复勘。

(2)2011年6月20日,隧道基坑经过连日抽排水,理赔人到现场复勘见证被保险人将基坑内一台PC270挖掘机吊出,并运送至修理厂进行清理和检修;6月25日,被保险人根据现场基坑清理情况,依次吊出另外两台PC228型挖掘机,并运送至修理厂进行检修。

(3)2011年7月5日,隧道基坑内积水抽完,被保险人随后进行了隧道基坑清淤和钢支撑维护(图16-8)理赔人与被保险人代表共同对现场损失情况进行查勘,统计损失项目和损失数量,并编制查勘记录。

图16-8 现场修复过程

(4)2011年7月10日,理赔人到施工机械修理厂见证3台挖掘机损失程度鉴定过程,与修理厂和被保险人讨论、确定维修方案,后多次到维修厂跟踪修复过程。维修期间,保险人根据3台挖掘机修复进度,与被保险人和维修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定损沟通,提前预付赔款CNY149万,以支持受损设备及时维修,避免受损设备损失的扩大。

(5)2012年11月12日,理赔人到被保险人项目部收集本次事故的相关资料,与被保险人代表对本次事故定损方案进行沟通与确认。

3)赔案结果

经查证,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降雨资料,统计工程所在区域出险当日1 h降雨量为57.8 mm,根据保单约定达到暴雨降雨量级别,本案保险责任成立。

保险人依据保单条款约定,对本次事故损失项目进行定损,定损原则如下。

(1)定损数量:现场查勘量测或结合设计图纸、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进行计算、确定。

(2)定损单价:本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作为施工总承包计价依据,定损单价首先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定损依据,有类似项目按照类似项目单价进行定损,对于无相似项目单价的,则采用市场价格或施工消耗定额编制单价分析表作为定损单价,做到有理有据,以减少争议。

根据本次事故定损方案,经保险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赔付意见,理算赔款金额CNY400万,本案定损、理算表见表16-3。

表16-3 暴雨事故定损、理算表

4.案件关键点及争议点分析

1)施救费的核定(www.daowen.com)

财产保险中,保单约定对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予以赔偿,其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从而减少保险双方的损失。本次暴雨导致邻近河堤溃坝,大量河水和淤泥迅速进入隧道基坑内,为减少工程财产的损失,在事故发生之时,被保险人投入较大人力和物资对河堤险情位置采取了抢险措施,主要有:

(1)DK799+800左侧河堤出现溃坝,回填土方、砖渣和混凝土块石等材料对堤坝进行封堵,堆码编织袋对河水进行截流,如图16-9(a)所示。

(2)DK799+850右侧河堤出现裂缝,溃坝风险隐患较大,采用彩条布覆盖坝体,并插打钢板桩对坝堤进行临时加固,如图16-9(b)所示。

被保险人认为,出险后投入的抢险措施是为了防止更多的河水和淤泥涌入隧道基坑内,以避免隧道基坑失稳或坍塌等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属于施救费的范畴

图16-9 现场抢险措施

保险人结合保单条款对将施救费的界定进行了阐述,保单条款对于施救费约定是通过保险人支付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施行施救行为,均衡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赔偿处理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所承担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经查阅《安全工程大辞典》关于施救费的解读,施救费的界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件:

(1)时间要件。施救费用产生的前提是保险标的风险必须已经发生,或者保险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为了避免保险标的遭受更大的损失,为保护保险标的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事后也证明该措施是及时有效的;同时,这种保险标的所处的风险必须是保单所承保的风险。

(2)目的要件。施救费产生的前提和目的必须是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即如果被保险人不采取施救措施,保险人将承担更大的损失。如果损失已经发生,但不会继续扩大,产生的费用就不能界定为施救费用。还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必须是保单所承保的风险。

(3)范围要件。施救费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判断该费用是否为必要、合理的范围,通常按照一个谨慎的未投保的财产所有人在风险发生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的措施。另外,在进行施救时,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对于重大施救措施,还应该让保险人共同参与,以免事后对施救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界定引发争议。

(4)赔偿要件。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保单规定施救费赔偿以出险时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极端情况下,如果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施救费最高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如果施救费用超过了保险金额,则应认定为未达到“必要”及“合理”的要求,保险人将以保险金额为限承担施救费用。

保险人经过现场查勘,对出险后被保险人施行的施救行为进行了核实:DK799+800左侧河堤为紧邻隧道基坑侧,基坑内大量雨水和淤泥均是在该处溃坝后涌入,被保险人对该处进行临时封堵和截流起到了保护隧道基坑的作用从而防止了隧道基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认定对该处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施救费的范畴;DK799+850右侧河堤为远离隧道基坑侧,该处出现溃坝的风险并不会导致隧道基坑受损的严重后果;经询问调查,被保险人对该处进行钢板桩加固处理为当地政府和村民担心该处溃坝冲毁农作物而要求其采取的措施等。基于查勘结论,综合认定该处加固措施不是被保险人为保护保险标的而施行的施救行为,所产生的加固费用并不满足保单约定施救费的赔偿范畴。

2)施工机械的核定

本保单对工程施工机械采用清单投保的方式纳入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后,属于已投保的财产可以进行理赔。本案出险后,为避免后期理赔争议,理赔人对受损的施工机械进行了标的认定和损失核定等理赔工作,主要有:

(1)现场查勘收集受损施工机械的铭牌和发动机号,根据投保清单,核定受损的施工机械是否属于保单承保标的。

(2)指导被保险人对受损施工机械尽快展开施救,对主要零部件进行拆解和清理,并立即采取除锈和防锈处理,避免长期暴露导致损失扩大。

(3)与被保险人共同对受损施工机械的维修厂家进行公开招标及委托,收集厂家对施工机械的检测报告并确定维修方案。

(4)跟踪维修厂对受损设备的维修过程,确保维修内容与本次水浸事故相关。

(5)核定维修报告和维修清单,确保维修费用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6)要求维修厂对本次维修过程中更换的所有零部件进行分类装箱,以便后期进行核损清点及残值估价工作。

3)案件争议

本次受损的施工机械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双方对施工机械的折旧损失,存在较大争议:

(1)被保险人认为,施工机械经过水浸后,即使经过维修,但其性能可能有所下降并会加速折旧,提出按照施工机械原值的30%进行折损率计算并提出相应费用索赔。

(2)保险人认为,根据《施工机械修理报告》的结论,施工机械维修后,在施工机械外观良好,所有零部件的内部已清洁,液压密闭性能良好,设备的整体机械工作性能、电子控制性能、动力输出性能、液压传动性能等均已恢复正常的情况下,对设备性能的主要数据进行采集,与标准值和允许值进行对比分析,各项数据均在正常范围之内,结果显示检测设备性能良好,已完全恢复其使用功能。

被保险人提出的该项损失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也无法进行具体量化,同时保单约定保险人赔付由承保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对承保风险引发的后果性损失为除外赔偿责任,后经保险双方沟通,保险人对该项损失不再进行核定。

5.本案针对施工的几点建议

隧道工程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充满着较多不确定性风险,其影响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为降低诸多风险因素对工程项目造成的不利影响,在项目实施的前期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识别和分析,并针对主要风险制订具体的控制措施。本案出险的隧道基坑,在线路右侧有一条既有河道,该河道承担着当地农田灌溉的功能,特别是在雨水多发季节,河道运流着较高的水位,对隧道基坑产生较大的侧压力,并存在较高的水、土体渗漏风险,是一处风险等级较高的风险源,如不采取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易导致隧道基坑发生变形、涌水涌砂、塌方等重大安全事故。为避免类似风险源给工程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建议工程各方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在前期项目地质勘查基础上适当加密勘探点,获得更加详细的地质结构资料,合理优化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如基坑与河道间增加止水帷幕,减小河道水体渗漏的风险;调整基坑支护体系参数,并实时进行基坑稳定性监测,防止支护体系失效;合理调整施工工期,尽可能避开在河道高水位期间施工。

(2)调整监测方案,加强基坑及周边河道的变形和沉降监测频率,如有异常及时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做到信息化施工。

(3)加强临时防排水措施,基坑开挖线周边施作临时截排水沟。

(4)汛期加强对危险源的巡视工作并提前做好防护措施,如在坝体覆盖临时彩条布、新增泄洪沟等。

6.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1)我国保险法现行规定关于施救费的约定虽然为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及保险人赔偿义务提供了依据,但该约定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司法实务中,因被保险人违反出险施救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采取合理施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的认定,以及该施救措施所产生费用是否必要、合理等情况引发保险双方的争论屡见不鲜。对此,建议在保险承保时,对有争议的保单条款可进行适当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有利于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2)施工机械作为工程施工建设中必不可少的辅助工具,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生产技术水平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在工程施工建设中投入的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越来越多,施工机械在工程成本投入中的占比也越来越大,对施工机械的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也应与时俱进。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机械因各种风险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出险后施工机械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独自承担,对项目成本控制不利,而传统的建工险保单将“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列为保险标的的除外部分,未起到风险转移的作用。对于风险意识较高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常会将施工机械部分进行特约投保,并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日常工作中,充分利用工程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为工程建设风险进行有效转移和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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