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隧道工程保险-理赔实务中的其他争议问题

隧道工程保险-理赔实务中的其他争议问题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不同地质情况调整施工方案,会产生较高的费用,保险双方对不同的事故情形,在责任认定和定损金额上时常发生争议,常见类型如下。当侵限发生时,被保险人通常报称保险事故,索赔更换初期支护的费用。中铁某局就承建的铁路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据此索赔216万。根据设计规范,溶洞填充属于处理此类不良地质的正常工程措施,并非损失。

隧道工程保险-理赔实务中的其他争议问题

1.物质部分

隧道工程频繁穿越不良地质,尤其是长隧道和特长隧道,通过不良地质段落时,措施不当极易发生事故。根据不同地质情况调整施工方案,会产生较高的费用,保险双方对不同的事故情形,在责任认定和定损金额上时常发生争议,常见类型如下。

1)初支侵限引发的争议

我国隧道多采用新奥法施工,其原理是充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和开挖面的空间约束作用,以锚杆和喷射混凝土为主要支护手段,及时对围岩进行加固,约束围岩的松弛和变形,并通过对围岩和支护结构的监控量测来指导地下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隧道开挖后进行初期支护,在二衬混凝土施工前,隧道收敛变形过大,造成断面净空尺寸小于设计,此种现象被称作变形侵限。

当侵限发生时,被保险人通常报称保险事故,索赔更换初期支护的费用。笔者针对此情况,结合下述案例,对保险责任进行分析。

(1)案例情况

2010年9月5日至2011年3月20日,被保险人施工的两宜隧道洞身拱顶发生下沉,边墙收敛,部分地段超过预留变形量。为保证二衬混凝土厚度,对四段初期支护进行了换拱(拆除原初期支护后重新施作,使隧道结构尺寸满足设计),其里程分别为DK722+103~DK722+148,DK722+231~DK722+269,DK722+363~DK722+395,DK722+480~DK722+515。

查阅两宜隧道现场监控量测计算表知,四段变形过程为:DK722+103~DK722+148段变形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1月19日,DK722+231~DK722+269段变形时间为2011年2月12日至3月11日,DK722+363~DK722+395段变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至4月22日,DK722+480~DK722+515段变形时间为2011年5月9日至6月5日,记录中自检意见为:“收敛量较大,为使变形量不进一步扩大,建议尽快二衬。”

隧道专家调查分析后认为,侵限原因主要为:①未按铁路规范步距控制二衬距离,初期支护暴露时间过长;②行业技术规程要求“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 mm/d或位移累计达100 mm时,应暂停掘进,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本隧道监测屡次超标却未做改进,冒险掘进是又一重要原因。③预留变形量不足。④隧道为浅埋黄土,洞顶农作物浇灌时地表水下渗,导致岩土抗剪强度降低。由此可知,四段侵限主要与施工工艺不善有关。

(2)变形侵限的隧道地质特征

强度低、孔隙度大、胶结程度差、受构造面切割及风化影响显著或含有大量泥质、碳质、膨胀性黏土矿物的松、散、软、弱岩层,多为泥岩、页岩、千枚岩等单轴抗压强度小于25 MPa的岩石,地质上统称软岩,其特点如下:①由于强度低,对工程扰动极其敏感,在受拉或受压条件下将产生塑性区,使围岩和支护发生变形,极易发生支护变形侵限和隧道坍塌等工程灾害。②在软岩中开挖隧道,经常出现拱顶崩塌、掌子面失稳、底鼓现象严重、初期支护变异等特征。

(3)设计规范要求

明确在膨胀性围岩地段或可能产生较大收敛变形地段,隧道初期支护宜采用钢纤维喷射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抗拉不低于2 MPa,抗弯强度不低于6 MPa。Ⅲ级以上围岩,开挖断面除应满足隧道净空和结构尺寸外,还应考虑围岩初期支护的变形,并预留适当的变形量。预留变形量的大小可根据围岩级别、断面大小、埋置深度、施工方法和支护情况等,采用工程类比法进行预测,如无预测值也可参考经验值。Ⅲ级围岩预留变形量30~120 mm,Ⅳ级50~150 mm,Ⅴ级80~250 mm,Ⅵ级现场监测确定。围岩变形地段,衬砌支护宜采用主动式(柔性)与被动式(刚性)相结合的综合处置方法,宜在适当控制下产生一个合理的塑性圈。

在众多初期支护侵限事故中,主要原因多为:①不良地质(如碳质页岩、云母岩、千枚岩等)围岩自身特性导致大变形。②地下水管理不当。③未严格按要求实施光面爆破、预裂爆破。④监控量测流于形式,未真正指导施工。⑤初期支护质量缺陷等。

综上分析,初期支护侵限事故多因地质自身特性和管理原因造成,尤其是大范围发生的侵限情况。地质自身缺陷和管理因素均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适时改变施工工艺和支护结构,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按规范施工,基本能防止此类事故。故笔者认为,侵限不符合突发性的事故特点,如查实为工艺和管理原因引发,倾向于不属保险事故。

2)溶洞处理费引发的争议

岩溶是隧道的又一大不良地质,设计规范明确,隧道通过浅埋、岩溶、涌水等不良地形与地质地段时,应采用适当的辅助施工措施,如超前支护、超前排水、超前注浆等;当隧道通过岩溶地区时,宜选择在难溶岩地段和地下水不发育地带,避免穿越岩溶严重发育的地下溶蚀大厅、溶洞群及地质构造破碎带等地段,宜避开易溶岩与难溶岩的接触带。结构工程设计应与岩溶水治理设计并重,加强岩溶区涌水与地质超前预测、预报设计,加强施工监测设计,并根据监测信息及时调整治理方案。

隧道掘进过程遭遇溶洞,尤其是原设计图未准确揭示的地段,虽未发生事故,但被保险人往往会对溶洞处理费用进行索赔,主张其为地质灾害,下面结合案例对此种情况进行分析。(www.daowen.com)

中铁某局就承建的铁路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18年7月6日,隧道掌子面爆破后,发现洞渣向底部滑落,清理完毕后在掌子面左侧拱脚底部发现溶洞口,面积约2 m2(图15-4)。随后,被保险人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专家查明,隧道掌子面左下侧存有一中型溶洞,洞身深峻,延绵至地下暗河,新建隧道底板高程高于暗河水面约30 m,邻近隧道处为干溶腔,腔体最大断面约700 m2。经专家讨论确定,临近隧道侧采用片石混凝土塞回填封闭,增加片石混凝土约5 400 m3。被保险人据此索赔216万。

图15-4 隧道左侧溶洞

该报称事故的最大特点是隧道开挖中揭露出不良地质,发现溶洞,位于隧道底板下侧,溶腔内干涸,属已停止发育的中小溶洞,掌子面爆破后除渣体滑落腔体外,未发生隧道塌方、涌水、涌泥等事故,未造成已施工的工程项目受损,因此并未发生保单约定的风险事故。根据设计规范,溶洞填充属于处理此类不良地质的正常工程措施,并非损失。笔者认为,此案在施工中发现溶洞,其处理费用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2.三者部分

1)隧道施工致洞外井水干涸引发的争议

山岭隧道通常贯穿山岭或丘陵台地,我国地少人多,穿越丘陵台地的隧道顶往往分布居民。由于隧道施工改变地下水径分布,导致洞顶部分居民井水干涸,从而引发纠纷,客户据此索赔。针对此情况,业内人员有不同观点。

(1)主张属保险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隧道施工造成水资源受影响,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向第三者居民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基于转移法律责任而设立,故属保险责任。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即有计划地将危险水源的水全部或部分疏放出来,彻底消除在采掘进程中发生突然涌水的可能性)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主张不属保单责任。①依据工程性质或施工方法,隧道工程可合理预见造成地下水系改变,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也是施工常识。②水井作为三者构筑物,施工并未导致其损坏,而水资源并非三者私有财产。因此不属保单赔付范围。

(3)笔者认为,首先,隧道设计总则中要求隧道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总体功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设计理念。防排水应进行专门设计,遵照“防、排、截、堵”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妥善处理,当隧道排水可能对附近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时,宜以堵为主。由此可知,隧道施工会影响当地生态,应加强措施,减小影响。其次,被保险人因施工依法赔偿第三者项目是并非必然属于保单赔付范围。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的责任范围是“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根据前述定义,水井干涸并不构成意外事故,因为隧道施工改变地下水位无论从设计理论和施工情况均可预料。泉水为自然资源,不属于个人或企业财产,也难以用货币衡量,即使隧道施工致使其出露方式发生改变,但该地下水仍在此区域,并未造成灭失或损坏。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因施工改变当地环境,须履行消除影响的法定义务,并非保单承保的事故风险范围。故笔者认为,该类情形应不属保单赔付范围。

2)施工噪声致损引发的争议

隧道施工时常常进行爆破,尤其是洞口施工,其噪声常给当地居民养殖业带来影响,造成损失,从而引发索赔,双方产生争议。笔者结合下述案例进行分析。

中铁某局就施工的某市供水工程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保险人施工小蛮腰1号支洞口期间,爆破噪声及震动造成附近奶牛养殖场孕牛流产和产奶下降等,经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施工期的爆破及其他施工行为产生的噪声直接造成了奶牛养殖场饲养的奶牛流产、断奶等损失,经鉴定损失金额为3 879 570元,判令中铁某局承担赔偿责任,项目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下达后,被保险人依据保单提出索赔。

保险人审查资料发现:①2015年3月,某水环境研究所出具环评报告,指出1号支洞施工噪声不能达标,建议将奶牛场进行环保搬迁或重新进行施工选址、选线。②设计院根据环评报告进行变更,增加环保搬迁费350万元。③2015年10月28日,1号支洞开始爆破施工,但奶牛场未按原环保要求进行搬迁,直至第三者诉讼时也未支付搬迁费用。④保单除外责任规定“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笔者分析认为,首先,本案在设计之初已预料到爆破震动、噪声污染将对奶牛场造成影响,设计院对重新选线和环保搬迁进行经济比选,最后选择环保搬迁方案,增加预算350万元,说明该施工行为的影响是可预料的,并可通过搬迁予以规避。其次,法院认定震动造成一定损失,该原因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下的除外责任。最后,噪声污染造成奶牛流产及断奶,其污染也属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下的总除外责任。因此,事故成因不符合意外事故,事故原因为震动和污染,均不属于保单承保责任风险范围。但被保险人因施工侵权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理应按判决赔付第三者,该项费用实际也在工程预算金额内。

由上述案例可知,噪声污染并不属于保单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加大投入,增强环境保护措施,减小施工对邻近居民生产与生活的影响,防范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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