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与保险:常见定损原则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与保险:常见定损原则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保单规定,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标准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依据此单价和受损数量得出的总价即为受损项目的保险金额。总之,保险财产损失的计价标准,应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在不超过作为保险金额的分项单价基础上,以实际成本价格或与投保工程投标报价水平基本一致的方式进行核定。事故造成初期支护受损30 m,清理塌方体1 200 m3,无人员伤亡。被保险人认为,修复方案是经过众多专家审定,主张本次事故损失142万元。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与保险:常见定损原则

1.赔偿处理原则

根据损失补偿原理,保险事故的赔偿应坚持不可获利原则,其核心是“恢复原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程度是使其在经济上恢复到与保险财产受损之前相同的状态,赔偿的程度为刚好能弥补被保险人损毁财产的经济损失。如洞口边仰坡原设计截水沟为浆砌石,坡面喷射10 cm的C20素混凝土,因保险事故致使其受损,在修复时,被保险人为增强抗灾能力,将排水沟变更为钢筋混凝土,原喷射的素混凝土变更为钢筋网混凝土,保险人只能按原来的浆砌石和素混凝土进行赔偿,对超出部分不予承担。但是,有的被保险人认为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是按交工后的实际造价确定,由此调整相应的保险费,追加或变更部分的工程项目已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理应予以赔付。此观点看似有些道理,但实际违背补偿原则。首先,保险人是对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事故中的实际损失是浆砌石水沟和喷射的素混凝土,而不是钢筋混凝土截水沟和钢筋网混凝土。其次,变更的钢筋混凝土截水沟和钢筋网混凝土并未损失,是修复时形成的新财产,在事故前并未形成,只是修复后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赔偿标准产生影响。最后,对财产损失修复追加或变更部分,被保险人可事先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使其保险价值进入保单保障范围,如果在下次保险事故中发生损失,保险人将按修复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损失单价核定原则

损失金额受损失数量和单价两个因素的影响,数量可通过现场查勘、设计图纸、测量等方式计算获得,单价核定可参考如下方式。

(1)投保清单单价

保险金额依据工程建造价确定,其建造价又根据整个工程量和对应单价得出,因此可对保险金额由总项到分项,层层解剖和细分,得出具体项目的计价标准,即投保清单单价。根据保单规定,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标准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依据此单价和受损数量得出的总价即为受损项目的保险金额。

(2)实际成本价格

当损失财产的实际价格低于保险清单价格时,应以实际价格计算,因为财产险保单为补偿性合同,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超过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也不能因为有保险赔偿而获得超出其受损财产实际价值以外的利益。如某隧道口浆砌石挡墙因滑坡致损,投保清单单价为300元/m3,而实际砌筑单价为260元/m3,保险公司应按260元/m3进行核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将该浆砌石分包给另一承包商,合同价格为255元/m3,那此次事故就只能按255元/m3核定。

在工程保险确定财产损失计价标准中,以下3种情况须正确把握,以利于解决实务中的问题。

①以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颁布的施工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等作为确定保险财产损失的计价基础。采用定额计价方法,所选用定额及其基础价格水平应与承保工程投标报价水平保持基本一致。

②以被保险人(承包商)自己的生产效率、工资、费用支出作为确定保险财产损失的计算依据。被保险人常认为这就是实际价格,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有些被保险人在施工中的某些环节上实际支出过高,或者索赔时常常采用过高的申报计价标准,大大超过工程承包合同的投标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被保险人所申报的标准作为计价依据。

③以重新购置材料及设备的价格为依据。当这个价格与实际投入的材料或设备购置价一致时,就可以采纳;当这个价格高于实际投入的材料或设备购置价格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实际损失的材料或购置价格为准,高出或超过保险金额部分保险人不应承担。当重置价格低于实际投入的材料或设备购置价时,保险公司按重置价格计算,这就是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

总之,保险财产损失的计价标准,应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在不超过作为保险金额的分项单价基础上,以实际成本价格或与投保工程投标报价水平基本一致的方式进行核定。(www.daowen.com)

3.修复时结构标准提高的核损原则

隧道发生事故后,设计院通常会组织相关专家通过对事故隧道进行现场踏勘、补充勘探等方式进行地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订处理方案。其间常提高结构标准,部分被保险人主张对标准提高部分索赔,导致理赔争议,下面对此情况进行举例分析。

中铁某局集团公司就承建的某客运专线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15年4月26日,被保险人施工的东宝山隧道(里程DK3+145~DK3+175)发生塌方,掌子面洞顶土体下陷约30 cm。事故造成初期支护受损30 m,清理塌方体1 200 m3,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组织业主、设计、监理等相关专家进入现场查勘,分析事故原因并制订处理方案。经现场调查和地质补勘,专家讨论分析认为事故原因如下:①浅埋隧道洞顶受连续强降雨影响,雨水下渗,土体饱和,承载力下降。②地质突变,由原先的Ⅳ级变化为Ⅴ级。③受当地居民在洞顶弃土影响,其弃土时间在工程开工前。处理方案如下:①DK3+145~DK3+175段变更开挖工艺,将正台阶开挖调整为三台阶开挖。②超前支护由4 m的小导管变更为30 m的超前大管棚。③初期支护的I20型钢变更为I22型钢,间距由1.0 m调整为0.8 m。经保险双方确定,塌方清理费用12万元,事故前超前小导管及初期支护造价60万元,修复过程中塌腔回填费用20万元,DK3+145~DK3+175初期支护费用增加50万元。被保险人认为,修复方案是经过众多专家审定,主张本次事故损失142万元。

由此案可知,地质突变和土体抗剪强度降低具有人力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特点,塌方为突发,但事故后加强初期支护强度是因围岩变化所致,并非事故造成,围岩经千百年的地壳变化形成,即使不开挖隧道围岩等级仍为Ⅴ级,只是根据现有勘探规范初次判定为Ⅳ级,但规范对此种情况亦有规定,施工中揭示地质与原设计不符,应及时变更,本案中加强防护等级实属当然,同时也符合规范要求,因此保险范围内核定损失为清理土方和原初期支付费用合计72万元较为合理。笔者认为,结构标准提高的部分不属保险赔付范围。

4.新增工程项目核损原则

在工程建设中,根据监控量测发现不稳定征兆,增加工程项目,或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优化方案,增加工程项目、优化功能等,部分被保险人(尤其是EPC、BT等项目)认为增加了费用,向保险人索赔,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中水某局就承建的某二级公路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18年10月28日,被保险人施工的艾尔西隧道完成洞口边仰坡和管棚导向墙,准备进洞施工,但监控测量发现仰坡位移速率较大,局部喷射混凝土护面开裂,仰坡处于欠稳定状态(图15-3)。经设计院补充勘察后认为,为保障公路后期运行稳定,该隧道进口方式应进行调整,提供了削坡减载和增加明洞两套方案,进行经济比选和环保审定后,最终选定增加明洞30 m的方案,被保险人据此向保险人索赔。

图15-3 艾尔西隧道洞口现场情况

经查勘人核实,被保险人报案的事故由虽在建筑保险期,但尚不满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条件。其仰坡的位移速率超过规范,为开挖后应力调整的结果,喷射混凝土开裂也存在一个渐进过程,仰坡当前状况应为欠稳定,并没有发生保单约定的突发性滑坡事故。退一步讲,即使喷射混凝土开裂也并非整个仰坡喷射混凝土全损,对局部裂缝修复基本可满足原要求。

本案中设计修改方案是为满足运营安全,增加的明洞为新增工程,属项目投资增加,并非损失,笔者认为,施工中的新增项目不属保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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