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保险:重点注意事项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保险:重点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标的认定对保险责任判定非常重要,实务中也常常引发争议,笔者对该项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1)保险标的根据合同条款,保险标的主要指项目主体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形成实体建筑工程的材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保险标的认定对保险责任判定非常重要,实务中也常常引发争议,笔者对该项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1.物质部分标的注意要点

为满足不同投保人需求,保单约定保险标的、特约承保标的和不予承保标的。

1)保险标的

根据合同条款,保险标的主要指项目主体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形成实体建筑工程的材料。投保人须提供工程项目投保清单,常见清单形式如表15-8和表15-9所示。如以“设计概算表”投保,通常可将“发包人奖励基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生产人员培训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的金额予以剔除。中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应全部投保,使投保的在建工程标的范围完整。

表15-8 某公路工程投保清单

(续表)

表15-9 某公路工程投保清单

2)特约承保标的

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才可成为特约承保标的。

(1)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施工单位自有财产,不在建筑工程量清单内,须单独列清单投保,且应包含以摊销形式进入工程造价的周转性材料,如标准模板、脚手架钢管等。对该项投保,可参照表15-10列明清单。

表15-10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投保清单

说明:设备、机具投保时应注明表示唯一属性的标志、编号、编码等,以便理赔时核实是否为标的。

实务中,对机械设备、器具多能达成共识,但对周转性材料时常产生争议。笔者认为,可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①定额角度。周转性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使用、周转的工具性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工程用到的模板、搭设脚手架的钢管、现浇支架使用的贝雷片等,通常以措施费或其他直接费进入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这些周转性材料与其他建筑工程材料不同,其价值是通过周转性的使用逐步消耗的。

会计角度。周转性材料属于资产类科目,在资产中归入流动资产中的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第1411号“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由此可知,周转材料在承包商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③实务情况。周转性材料通常可采取调拨、租赁、购买等渠道为施工项目提供服务。周转性材料属于施工辅助器材,与施工机械具有相同的性质,其本身并非工程主体的组成部分,而是以费用或摊销的方式在工程造价中体现。

由于周转性材料的上述特征,如未单独列明清单投保,在保险事故中受损,核损原则如下:

①堆放在仓库中或者施工现场的模板,由于不是保险标的,不予核损。(www.daowen.com)

②若受损工程还未来得及拆除周转材料,则工程恢复时在清单造价中包括了摊销部分,因此周转材料损失也不必单独考虑。

③如架设好周转材料还未施工时工程项目遭受保险事故,可核定一次摊销费和搭设费。

④对于为承保工程专门订制的周转材料(如圆柱模和球磨定型模板),如无法在其他项目中使用,每次摊销的比例可增加,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剩余次数价值。

(2)在保险工程开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建筑/安装工程险承保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对已形成的工程或财产通常应单独投保。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工程开始施工前,工地范围(永久或临时用地区域)内或其周围已经存在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如需获取保障,应单独列明清单予以投保,该部分财产才可成为保险标的。

(3)在建筑保险期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由条款中的保险期知,该约定的工程已进入扩展保证期,承保风险较少,如被保险人需获得全面保障,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获取批单后可作为扩展保证期保险标的。

(4)清除残骸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受损项目在重建之前,须对受损的残骸和场地进行清理,该项费用因环境地质条件、现有技术水平、政府管控等原因无法预计,有时甚至高于受损工程本身造价。该项费用因保险事故的不确定而无法预估,故工程物质清单的保险金额不含此项。因此,工程保险合同将清理残骸费用列为特约承保标的,在投保清单中列明承保才能获得赔偿,且该项费用在限额之内按照第一危险方式赔偿。

3)不予承保标的

(1)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以上财产的价值主要在于其载有的信息,并非物质本身,而这些信息的价值难以量化。保险人承保这些财产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或恶意索赔,这些财产易导致人为损失,且事故后易夸大,这均易造成理赔矛盾,所以将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财产列为不可保标的。但是,如被保险人明确将这些载体材料及复制费用进行量化和确定后获取保障,可以通过“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扩展由于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2)便携式通信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与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此类财产具有便携性、使用环境复杂、价值较高等特点。工地属开敞性场地,关系方众多,进出施工场地人员复杂,风险状况远高于一般经营单位,一旦丢失,很难查清是意外还是故意,易引发道德风险,故列为不可保标的。

(3)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我国的土地、海床只有使用权,保险事故通常不会致使其灭失。矿藏、水资源属自然资源,通常为国家所有,不同于一般的生产资料和商品,其权属、数量和价值均不易确定和估量,故列为不可保标的。动物、植物、农作物均有生命特征,一般是通过专门的险种予以保障,但建筑工程中的绿化植物因其工程造价及施工标准较为明确,占比较少,如被保险人列明投保,可考虑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予以保障。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领有公用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配套有机动车商业保险;水上运行的船舶有船舶保险;飞机有机身一切险、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他航空飞行器亦有特殊风险保险予以保障。因此这类标的有专门的险种,不宜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下承保。

(5)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时明确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均不被法律认可,故不予承保。危险建筑本身处于危险中,发生事故成为必然。保险中的可保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包含三层含义:“风险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而危险建筑并不具有该特点,故予以除外。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一切险在投保时,将投保的工程量清单和特约承保项目列明后附入合同,以便理赔服务时快速、准确认定标的,这是防止误解和解决标的争议问题的有效途径。

2.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标的注意要点

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特定条件下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无具体实物形态,属无形标的,正常情况下同建安工险一起投保,保险人通常不单独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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