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流程包括接受损失通知书、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估算赔偿金额、赔偿并给付保险金、损余处理及代位追偿等步骤。
1.接受损失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请求。发出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发出损失通知书通常有时限要求,险种不同,对被保险人的要求也不同。例如,盗窃险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当在24 h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有的险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时限,但也要求被保险人在其能做到的情况下,尽快将事故损失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用函电等其他形式,但随后应及时补发正式书面通知,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索赔单证,如保险单、账册、发票、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书、损失清单、检验报告等。如果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还须出具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益。
接受损失通知书意味着保险人受理案件,保险人应立即详细核对保险单与索赔内容,安排现场查勘等事项,然后将受理案件登记编号,正式立案。
2.审核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损失通知书后,应立即审核该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2)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失索赔,不一定都是保险风险所引起的。因此,保险人在收到损失通知书后,应查明损失是不是保险风险所引起的。如果是,保险人才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3)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财产并非被保险人的一切财产,在工程保险中,某些财产不予承保。
(4)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保险人承保的损失通常有地点限制。例如,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规定,只对在保单列明工地范围以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才属于保险合同标的,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
(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保险单上均载明了保险有效的起讫时间,损失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工程保险区别于其他的财产保险,有建筑期和保证期之分,保证期的保险责任一般在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与建筑期的保险责任有区别。
(6)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要查明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是否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其索赔无效。
(7)索赔是否有欺诈。保险索赔的欺诈行为往往较难察觉,保险人在理赔时应注意:索赔单证的真实性;投保人是否有重复保险的行为;投保日期是否早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日期等。
3.进行损失调查
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后,应派人到出险现场进行实际勘查,了解事故情况,以便分析损失原因,确定损失程度。
(1)分析损失原因。保险事故中,造成损失的原因通常是错综复杂的。只有对损失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可见,分析损失原因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www.daowen.com)
(2)确定损失程度。确定损失程度首先要确定损失发生之前保险财产的实际状况,特别是第三者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更须详细调查有关情况。
(3)认定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利。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被保险人违背了这些事项,保险人可以此为由不予赔偿。例如,当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抢救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等。
4.估算赔偿金额
损失的估价是处理保险索赔中最困难的一个步骤。保险人在理赔中应回答这样两个问题:第一,保险财产应如何估价?第二,损失财产的价值是多少?通常在财产保险条款中都有损失发生时如何确定保险财产价值的规定,常见的估价方法有实际价值、重置价值和约定价值三种。在理赔时,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的估价办法来确定保险财产的价值,一旦保险人确定了保险财产的估价方法,就可以对损失金额进行估算。一般在使用实际价值估价时,保险人必须对折旧做出估价。因此,保险人是否具有丰富的理赔经验和精湛的专业知识,在估算赔偿金额时至关重要。
在工程保险中,工程合同与工程保险密切相关,在事故发生后,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恢复、重置的价格均要参考工程建设合同,同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核定和计算赔付金额。但是工程损失修复和重置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价格也是变动的,被保险人不能简单地将工程一切险承保责任与“一切损失”相等同。
5.赔偿、给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属实并估算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应立即履行赔偿给付的责任。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只要保险人认定寿险保单是有效的,受益人的身份是合法的,保险事故的确发生了,便可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则应根据保险单类别、损害程度、标的价值、保险利益、保险金额、补偿原则等,理算赔偿金额后赔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要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如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赔偿的方式通常以货币为主,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也可与被保险人约定其他方式,如恢复原状、修理、重置等。
工程保险实务中,首先,保险合同订立和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保险金索赔权的问题,相关问题参考保险索赔主体部分内容。其次,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涉及的当事人较多,赔款如果直接支付给分包商、事故维修方、第三者等,应积极准备相关手续,避免因为实际申领赔款人不满足法律约定条件而造成赔款无法支付。从保险案件统计情况来看,此类现象经常发生,应引起被保险人注意。
6.损余处理
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的残值。如果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应归保险人所有,或是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残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可将损余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额。
在工程保险实务中,扣除残值应注意以下两点:
(1)损前状态或者损失前标的实际价值。损前价值通常不是损失标的工程造价,因为损失时还不一定达到完工状态,应以工程实际投入的建造价值为准;机械设备类标的,实际价值可以参考同样新旧程度的设备价格确定,也可以通过折旧方法确定。
(2)残值的确定要以双方协商为基础。工程建设往往地处偏僻,残值处理困难,保险人应考虑实际情况避免定价争议,或者通过专业的残值处理平台进行处理。
7.代位追偿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工程保险实务有两种情况:保险人赔付后向不是被保险人的工程建设合同中某个当事人追偿;保险人在赔偿后向不在工程合同中的第三者进行追偿。上述第一种情况可以通过扩展交叉责任条款解决向工程合同当事人追偿带来的对建设活动的不利影响,但是被保险人应明确条款中的除外情况。上述第二种情况被保险人应该积极配合保险人收集追偿材料,履行法律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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