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解析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解析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应有的赔偿。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原则,坚持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①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并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损失补偿原则还派生出两个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

隧道工程建设风险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解析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应有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原则,坚持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①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既保障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益,又维护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使保险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下履行。②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或诱发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①以实际损失为限。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比如,财产保险中以受损标的当时的市值为限,即以受损标的当时的市场价计算赔款额,赔款额不应超过该项财产损失时的市价。②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因为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保险最高责任限额,超过这个限额,将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使发生通货膨胀,仍以保险金额为限。③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

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并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这里的例外情况主要存在于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等。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发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事故发生时不受损失当时的市价所影响。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者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要的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发生损失时以重置费用或成本进行赔付。但是以重置价值赔付的前提是保险人允许投保人以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者重建价投保。在工程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可以约定重置价值条款,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www.daowen.com)

损失补偿原则还派生出两个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①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在相同的时间内,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②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的追偿权。保险人所获得的这种权利就是代位追偿权。《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工程险与其他保险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保险的被保险人较为单一,通常只有一个明确的被保险人;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关系相对复杂,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勘察设计商等,他们均对工程项目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较多。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现象,即保险人对某一被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向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另一被保险人进行追偿。对于工程项目而言,这样可能会因相互追偿损害业主的利益,从而失去了保险的意义。交叉责任条款就是针对上述情况而制订的,它的实质就是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一张独立的保单,即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均独立地承担保险责任,以解决可能存在的相互之间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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