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是指在致损原因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如果致损原因是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致损原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导致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通常有以下4种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导致。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即损失的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若该项近因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失。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若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若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应视损害的可分性而定。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但在保险实务中,在很多情况下损害是无法划分的,保险人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有时则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按比例分摊损失。(www.daowen.com)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负责赔偿。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损失由保险人承担;反之,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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