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关系具有特殊性,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充分且准确地告知对方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而且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告知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即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无须告知。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
(2)保证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保证。(www.daowen.com)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是国际一般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保险人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同时,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
2.工程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工程项目本身是一种综合性的建设工作,一些大型项目本身就是高技术的复合体,专业性极强,项目风险广泛,还可能涉及多种专业学科。在保险人的角度,充分全面地了解项目特殊风险(环境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是难以做到的。所以,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让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的信息告知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保险人应当为投保人提供条款说明,以便其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同时,工程项目一般价值巨大,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基本上是巨额风险,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或更多。因而,就单个工程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保险赔款陡然增加,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使工程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管理、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的属性无法有效发挥。
在工程保险实务中,最大诚信原则还体现在无论是从明示还是默示的角度,均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管理措施,恪尽职守,确保项目安全。所以,被保险人不能将工程保险作为其降低安全管理要求、技术标准的风险转移途径,产生事故有保险兜底的心理。同时,保险人如果以“未来的风险难以预料,眼前利益唾手可得”的心理去做承保决策,而不正确认识工程项目的风险和协助被保险人进行风险管理,也与最大诚信原则相违背,这样不仅在执行过程中会有禁止反言的后果,也无形中增加建设活动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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