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由建筑/安装期限(包含试车期)及保证期组成(图13-2)。
图13-2 保险期限组成
1.建筑/安装期限
(1)工程险的保险起期有两种情况:
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包括地基工程,若被保险人不投保地基工程,应在投保单中列明)。
②被保险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以上两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作为保险期限的开始,但是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投保人与保险人实际约定的日期)。
(2)建筑/安装期的终止日也有两种情况:
①签发完工验收证书,验收合格,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之日,如果部分占有、使用或接收,则该占有、使用或接收部分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保险单上列明的建筑/安装期限终止日。(www.daowen.com)
以上二者同样以先发生者为准,如完工验收,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早于保险单上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晚于终止日,则保险单上列明的终止日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已到期而工程尚未完工,被保险人可以在原保险期限结束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延长保险期限。保险人可根据所延长期限的长短及风险情况考虑是否加收保险费(一般以日比例增收)。
2.试车期
如果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被保险人可要求设置试车期。试车期期限一般为3~6个月。同时应在保险单上列明并规定仅负责在此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的赔偿。如果有多台设备分别安装,则试车期限分別适用于每台设备。如果被安装的是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该部分的保险责任在试车开始时即告终止。
3.保证期
工程保险的保证期一般依照工程合同规定的缺陷期或质保期进行设定,比较常见的为12个月或24个月。保证期应自建筑/安装期结束后开始计算,至保险单上注明的加保月份数或保险单规定日期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目前,市场上常用的条款类型如下。
(1)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主要承担的责任是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该条款是市场上鼓励采用的扩展条款。
(2)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主要承担的责任是在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的基础上,再加上由建造期内施工原因引起的,在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该条款是市场上一般性采用的扩展条款。
(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主要承担的责任是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在这些责任中有些是属于机损险的责任,客户本来是应该购买机损险的。该条款一般用于大型项目,是3个保证期条款中风险最高的,也是目前市场上谨慎采用的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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