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就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最高赔偿金额或责任。工程险的保险金额有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部分。物质损失要确定其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要确定其赔偿限额。
1.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
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可按照工程估算造价、概预算造价或合同造价确定,待工程完工后保险金额应按照决算金额调整。工程造价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设备费用。
下列财产作为特约标的同样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承保,但是必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1)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投保此类标的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提供所投保设备清单,并按重置价值投保。
(2)被保险人原有财产。此部分标的是指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投保时需提供相应清单并约定保险金额,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的资料说明此部分财产开工前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若此部分财产为建筑物,保险金额可按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确定。
(3)部分竣工工程。一般情况下,承保此类标的时,保险人会要求附加相应的附加条款(如“部分工程验收或交付使用条款”或“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附加条款”),并设定相应的赔偿限额。
(4)清除残骸费用。此部分费用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并确定赔偿限额。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两种模式。
①投保人确定赔偿限额后,以固定的金额列入保额分项明细。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值的1%,小型工程一般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值的10%。(www.daowen.com)
②投保人无法或不愿确定具体赔偿限额的,一般以损失金额的百分比为限。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建筑工程一切险还是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中均明确规定: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安装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同时在条款中进一步规定: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由于投保的工程周期长且难以确定,保险价值具有逐渐增大的特性,很难在工程开始时对保险价值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很多情况下,因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如钢材)或设计变更(国内施工方经常采用此方法向业主申请更多的预算)使得最终的决算金额远高于工程预算,而且大型工程竣工决算往往会拖延1年左右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若不采用按工程概预算或工程承包总价投保、按竣工决算来调整保费,往往会使保险人因此而流失不少保险费。
2.第三者责任部分赔偿限额
(1)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设定的要素。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通常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设定赔偿限额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工程造价及规模、工程本身的实际风险、周边第三者建筑结构及分布情况、地下管线及设施、工地周边是否有相对密集的人员集散地等。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构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构成主要为: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财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赔偿限额。
一般情况下,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等于第三者财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和;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等于或高于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一般在50万~100万元之间,但以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第三者财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和;累计赔偿限额不小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不大于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目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投保人会要求第三者责任仅设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而不设定累计赔偿限额。为避免累计风险过高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为避免后续的理赔纠纷,投保人或其经纪人应尽量设定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的分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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