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高等教育发展可以有不同的分期。与社会政治发展状况相适应,有人将新中国成立后的高等教育分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高等教育、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高等教育、“文革”时期的高等教育、改革开放以来的高等教育等。如果根据高等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变化规律来判断,可以将新中国成立后的高等教育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计划经济时代的高等教育、市场经济时代的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的精英化阶段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阶段。计划经济时代的高等教育主要是精英化阶段,市场经济时代的高等教育则为大规模发展走向大众化的阶段。与这两个阶段相适应,我国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定性评价为主,而定量评价受否定的阶段;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主的阶段。高校教师评价的第一阶段,主要与计划经济时代的高等教育即精英化的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相适应;第二阶段则主要与市场经济时代的高等教育大规模发展、进入大众化阶段相适应。同时,高等学校教师评价以定性为主,而定量受否定的阶段,从政治上分析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前,强调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时期;高校教师评价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主的阶段则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期。
(一)以定性考评为主,而定量考评受否定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高等学校的教师大部分基本是作为“旧知识分子”来定性对待的,对他们采取的是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周恩来在《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团结、教育、改造旧时代知识分子的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就,“他们中间的绝大部分已经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已经为社会主义服务,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此后,对知识分子提出了又红又专的奋斗目标,鼓励高等学校的教师红专结合。从对教师的评价角度讲,这种定性评价开始将高校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结合起来,但在指导思想上,强调的是以红为主,不能只专不红,不能以专代红。
这一时期对高校教师的评价,具有引导性的具体措施主要反映在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国务院于1960年2月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其中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相关任职条件的要求,可以看成是对高校教师进行评价的相应标准。1961年9月中央批准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其中提出“学校应该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教师的教学职别(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确定和提升,要根据他们担任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对其中优秀的,应该不受资历、学历的限制。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高校对被确定与提升职务的教师的业务条件审查不严,掌握偏宽的现象,有些新提升的讲师还不能开课;有些新提升的副教授长期没有担任过教学工作,或者没有什么科学研究成绩,或者外文水平太差。针对这些情况,教育部于1963年9月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提升工作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对教师的考核制度,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今后,教师职务的提升,必须根据考核的结果来评定”。二是从1955年7月高等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工作日试行办法》到1964年12月中央宣传部转发高等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办法等几个问题的检查报告》,标志着“文革”前对高校教师的定量评价被否定。1955年7月,高等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和工作日试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各级教师全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具体从教学工作、教学法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政治理论学习、教学行政工作、评阅和批改学生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方面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进行测算。这一规定明确而具体的将教师的考核评价指标进行了量化,而且将量化结果与工资待遇挂钩。应该说这一办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对于调动教师从事教学的积极性是有意义的。但是,由于这一办法对教师全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规定过大,如教授、副教授规定低额为480—530小时,高额为530—580小时;讲师低额为520—570小时,高额为570—620小时;助教低额为540—590小时,高额为590—640小时,因而客观上加重了教师的负担,使教师对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学习有所放松。这种情况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批评,其中中宣部就明确指出:“所谓教师工作量的办法,是死搬苏联教育制度的一个典型事件。这种办法的推行,只对那些高薪的‘专家’、‘教授’有利,对大批政治上想前进的青年教师则是很大的束缚。这种办法,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教育思想的产物,是和党的教育方针、主席的教育思想背道而驰的。”因此,高等教育部党组1964年底向中宣部、国务院文教办公室作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办法等几个问题的检查报告》,对教师工作量的办法和高校教师职务提升的有关规定实行情况进行了反省和检查。《检查报告》中提出今后不再搞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的整改措施,同时决定对教师职务提升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至此,高校教师评价中的定量考核评价被全部否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也被停止。“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对高等学校教师的考评则完全变成了只从政治角度进行定性评价了,陷入极端的片面化。
(二)以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为主的阶段(www.daowen.com)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高等教育开始拨乱反正,并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到20世纪末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伴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其间,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的评价问题也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文革”之前所确定的对高等学校教师进行定期考核的制度、职务提升的制度以及进行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办法等陆续恢复并结合新的形势进行了修订和改正。1979年11月教育部制订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81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1982年教育部公布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这些文件的相继出台,表明我国高校教师考评由以往只重视从政治上进行定性评价转入重视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阶段。
1979年的《暂行规定》指出,认真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各级教师的职能作用。同时,定期考核也可为安排教师的工作和教师培训、提职、升级提供依据。《暂行规定》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具体从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等三个方面对教师进行考核。政治表现主要是看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主要是看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及其能力。工作成绩主要是看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贡献。《暂行规定》确定的考核办法主要强调重在平时考查,并在平时考查的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要求每学年或每学期进行一次。《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考核结果作为表扬、奖励和教育教师的依据。《暂行规定》的出台,使高等学校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走上了正常的轨道。但是,它确定的对教师进行考核的要求还属于原则性的,具体执行时有一些困难。为此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并于1981年4月下发通知试行。这两个文件是高等学校对教师进行定量考核评价的依据,集中体现了以下精神:其一,强调建立健全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重要意义。教育部认为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量制度是高等学校科学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实行这个制度,有利于发挥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稳定教学秩序;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开展科学研究,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其二,明确了高等学校教师酬金分配中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主张在给予教师精神鼓励的同时,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其三,认识到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的复杂性,强调在试行中必须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部在下发《通知》中指出:“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是一项复杂、细致、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关系到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涉及每个教师的工作安排和切身利益。因此,在试行中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努力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多做贡献。”其四,将教师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作为教师工作安排、培训、提职、升级的依据之一,强调将试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同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结合起来。
为了进一步巩固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定期考核制度、教师工作量制度的成果,1982年教育部在制定关于高校教师职务提升的实施意见时,进一步将教师的考核要求即定性和定量考核评价规定与教师职务的提升结合起来。此后,各有关高等学校,尤其是部属高等学校联系自己学校的实际,都制定出台了教师考核办法、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教师职务晋升办法等一系列考评教师的文件,总的演进趋势是伴随着社会分配制度改革的进程,伴随着科学量化管理思潮的盛行,高等学校教师的评价指标越来越细化,越来越量化,进而演变成主要由教学工作量决定教师的酬金,由学术成果决定教师职务的晋升。
进入20世纪90年代,关于高等学校的教师考核评价进一步法制化。1993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不仅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任职资格,而且在第五章考核部分,就教师的考核明确规定了三项具体条款: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聘任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并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这表明对高等学校教师进行考评进入到有法可依的阶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