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害调查资料表明:砌体结构房屋随层数的增多,高度的加大,破坏程度也随之加重,倒塌率随房屋的层数近似成正比增加。因此,对房屋的高度与层数作出限制是必要的。我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对砌体结构房屋的总高度与层数的限值见表6-1。
表6-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注:(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乙类设防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4)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空心小型砌块砌体房屋。
横墙较少(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80%)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6-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80%以上)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www.daowen.com)
6、7度且丙类设防的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6-1的规定采用。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同普通砖房屋。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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