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震级
衡量一次地震释放能量大小的尺度,称为震级。地震的震级一般采用里氏震级,用符号M表示,它是由里克特(C.F.Richter)在1935年首先提出的,即在离震中100km处由Wood-Anderson式标准地震仪(摆的自振周期为0.8s,阻尼系数0.8,放大倍数为2 800)所记录到的最大水平位移A(单振幅,单位为微米(1mm=1 000μm))的常用对数M:
当震中距不是100km时,则需按修正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A0——被选为标准的某一特定地震的最大振幅。
地震震级与地震释放能量有如下经验关系:
式中:E——地震释放的能量,单位为erg(尔格)。
由上述关系计算可知,当地震震级相差一级时,地面振动振幅相差约10倍,而能量相差近31.6倍。一次6级地震释放的能量相当于一个2万吨级的原子弹。
一般来说,M<2的地震,人们感觉不到,称为无感地震或微震;M=2~4的地震,称为有感地震;M>5的地震,对建筑物就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统称为破坏性地震;M>7的地震称为强烈地震或大地震;M>8级的为特大地震。
到目前为止记录到的最大地震为1960年5月的智利大地震。这次地震发生在太平洋智利海沟、蒙特港附近海底,影响范围在南北800km长的椭圆内,是世界地震史上一次震级最高、最强烈的地震,震级达8.9级(后修订为9.5级)。其引发的巨大的海啸,导致数万人死亡和失踪,沿岸的码头全部瘫痪,200万人无家可归,是世界上影响范围最大,也是最严重的一次海底地震引发的海啸灾难。(www.daowen.com)
2)地震烈度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时某一地区的地面和各类建筑物遭受到一次地震影响的强弱程度。一次同样大小的地震,若震源深度、离震中的距离和土质条件等因素不同,则对地面和建筑物的破坏也不相同,故各地区所遭受到的地震影响程度也不同。即一次地震对于不同地区有多个地震烈度。
一般来说,离震中愈近,地震影响愈大,地震烈度愈高;离震中愈远,地震烈度就愈低。此外,震中烈度一般可看作是地震大小和震源深度两者的函数,但对人们生命财产影响最大且发生最多的地震,其震源深度大多在10~30km范围内,因此可近似认为震源深度不变来进行震中烈度I0与震级M之间关系的研究。根据全国范围内既有宏观资料,又有仪器测定的35次地震资料,《中国地震目录》(1983年版)给出了根据宏观资料估定震级的经验公式:
必要时可参考地震影响面积的大小作适当调整。表1-1给出了震源深度为10~30 km时,震级M与烈度I0的大致对应关系。
表1-1 震级M与震中烈度I0的关系
为评定地震烈度,需要建立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称为地震烈度表。它是以描述震害宏观想象为主的,即根据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地貌变化特征、地震时人的感觉、家具等物体的反应等方面进行区分。由于对烈度影响轻重的分段不同以及在宏观现象和定量指标确定方面有差异,加上各国建筑情况及地表条件的不同,各国所制定的烈度表也不同。现在,除了日本采用从0度到7度分成8等的烈度表、少数国家(如欧洲一些国家)用10度划分的地震烈度表外,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分成12度的地震烈度表。目前,我国采用的是2008年公布的GB/T 17742—2008《中国地震烈度表》(见附录B)。
3)地震基本烈度
(1)我国1990年地震烈度区划图标明的是指该地区在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
(2)与地震烈度相应的为《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提出的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对应的烈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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