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规避系统风险的可能途径

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规避系统风险的可能途径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微波炉上市之初,不少消费者担心微波炉可能有辐射危害。但IBM公司预测该类复印机10年内顶多售出5 000台,因此拒绝了哈德公司的合作愿望。基于这些情况,创业者只能“争取多渠道融资”来规避这类风险。

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规避系统风险的可能途径

1.商品市场风险的规避

创业的商品市场风险,即在创业的市场实现环节,创业者会遇到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或者是竞争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造成创业的失败。这主要是由新产品市场的潜在性、待开发、待成长,或者是竞争者的过度进入引发的。

(1)新产品市场多是潜在、待开发、待成长的。

现实中,人们往往对市场既有产品司空见惯,对其需求是相对稳定的。而新产品(含新业务)多是新鲜玩意儿,它的市场需求多是潜在的、待开发的、待成长的。越是新技术产品,用户接受起来越是会谨慎小心,甚至如履薄冰。例如,微波炉上市之初,不少消费者担心微波炉可能有辐射危害。由此,厂家和商家不得不通过媒体反复向消费者宣传“微波炉不会伤害你的健康,只会给你带来生活上的便利!”一些领先用户也帮商家现身说法,这才打消了部分消费者的恐惧和困惑。由此可见,创业者很难预先准确判定市场是否会在某个时段接受自己推出的某一新产品及其接受能力,对未来市场实际需求情况与创业者早期预期的差异只能持一种“淡然接受”的态度。

(2)很难确定市场接受新产品的具体时间。

即便市场最终会接受创业者的某种新产品,但创业者行动之前多数很难判定市场接受它的“具体时间点”,或者是误判这一时间点,从而也就很难确定新产品上市的“适当时间点”。特别是现代科技发展很快,而市场可能在相关技术突破发生很长时间之后才接受相应的新产品。例如,美国贝尔实验室在20世纪50年代就研制出了可视电话,但过了20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市场才初步接受商业化的可视电话,且主要用于政府、军事公共事业等财政付费部门。在中国,也只在2003年,人们才感受到了它的实际价值,其后在一些领域得到小范围的商业化应用。基于此,创业者需要关注相关市场需求“机会窗口”敞开的时间段,而不能盲目地开发市场。

(3)很难预测新产品的市场需求成长速度。

由于多数新产品的市场需求是潜在的、待开发的,故创业者拟凭借某种机会创业,往往却很难预测该新产品的市场需求的成长速度。例如,1959年美国哈德公司开发出了施乐914复印机,并谋求与IBM公司合作产销。但IBM公司预测该类复印机10年内顶多售出5 000台,因此拒绝了哈德公司的合作愿望。然而,后来的实际情况是复印技术被迅速采用并扩散,哈德公司10年间售出了20万台复印机。此后,哈德公司易名为施乐公司。再如移动通信技术、产品及其服务在中国的扩散。20世纪90年代初期,移动通信技术被引入中国之初,不少人认为“这仅仅是富人才会用的奢侈通信工具”。然而,到了2012年,中国市场上使用手机的人已接近9亿。当然,也有市场需求增长远远低于创业者预期的情况。基于此,对于新产品市场需求的增长情况,创业者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预期市场需求会成长的前提下,看一步、走一步,走一步、看下步。

(4)很难预测未来同行市场竞争的实际态势。

根据一些创投公司的研究,多数创业者投给创投公司的创业计划大多忽视未来可能的同行竞争,甚至认为自己的产品好到了极致,未来不会有激烈的同行竞争。但客观地看,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脑力”并无多大差异。对于众多创业者而言,只要某个团队整体上的知识、路线相关性相差无几,则其实际的机会识别能力也不会有多大差异,故面对几个商机,如果A团队拟推出某种产品,B团队也可能推出相近、雷同甚至完全相似的产品。由此,这样的创业者未来必然会遇到竞争者。但由于创业者极强的“自恋意识”,不少创业团队事实上很难预期到未来同行市场竞争的实际态势,这就可能使创业者“自以为”自己遇到了“具有不确定性的竞争”。基于此,创业者需要在充分发挥知识、经验、悟性对于机会识别的作用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弱化“自恋意识”,努力使创业之前的机会识别更为客观、理性一些,这样才可能规避此类风险。

2.要素市场风险的规避

创业作为一种商业活动,通常需要资金、技术、人力资源、上游产品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但特定的创业团队能否得到所需的生产要素,客观上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形成了创业机会的要素市场风险。

(1)资本市场的资金可得性多是不确定的。

在诸多生产要素中,创业者首先需要得到的是资金,否则就可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但恰恰资本市场存在最大的不确定性。现阶段中国创业者主要通过自筹(薪酬节余积累)、债权融资(向家人或亲朋借贷、商业银行小额贷款)、股权融资(争取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争取加盟者投资)、争取政府机构支持(诸如国家或省市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获得创业起步阶段所需的资金。但客观地看,这些资金来源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创业者的薪酬节余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成为创业者主要的资金来源。向家人或亲朋借贷,可借到的资金往往不会太多。争取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固然是一种办法,但其资金额度往往不足以支撑市场需求容量较大的创业活动。欲争取创投公司的股权投资,但创投公司的资金到位程度与创业者实际的创业进程密切相关,创业者没有将事情做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创投公司多是不会投资的。争取加盟者投资,说不定潜在的加盟者比领头创业者还缺钱。争取政府机构支持,诸如争取国家或省市的创新基金支持,多数情况下面对着严格的评价程序。换言之,这些资金来源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基于这些情况,创业者只能“争取多渠道融资”来规避这类风险。

(2)技术市场的技术可得性、实用性是不确定的。

在后工业时代,各行各业的商业活动都需要特定的技术。即便以往人们认为新技术应用含量比较低的餐饮等行业,现在也在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机电技术。可见,创业离不开技术,技术型创业更是如此。创业者获得起步技术的途径主要是:创业者自有技术、使用过期专利技术,以及有基本创意后开发新的技术或购买他人技术使用权。暂且不论前两种情况,创业者从外部获得技术的可得性、实用性及其效果,能否达到创业者的主观预期,往往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会影响创业机会四种要素的有效形成。基于此,创业起步之初,创业者应尽可能地使用自有技术,同时应对所用技术进行科学的评估,在实用、有效、可靠的前提下选用相关技术。(www.daowen.com)

(3)人力资源市场存在“趋存而流”的不确定性。

人是利益性的。加入新创企业的员工,首先是“趋存而流”,其次是趋利而流。创业起步之初,企业不可能有很好的经营业绩,员工也不可能有很高的薪酬,不少员工甚至也是怀揣“创业梦”奔向新创企业的。但如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所言,“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当新创企业不能为员工支付足以使其得以生存的报酬时,创业团队就可能从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不到员工,招聘来的员工也可能离开新创企业,这就使新创企业能否保有适当数量的员工,实际上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基于此,创业团队首先应为新创企业筹集到必要的资金,以使新创企业有能力为员工提供起码的“生存薪酬”;其次应辅以可能的其他方式的激励,诸如“只分益、不担责”的“利润索取权”激励,再如“产品销售提成”激励等。

(4)上游市场的供应商往往存在机会主义行为。

商品生产离不开上游市场的供应商。创业者看好某个商机,但为生产自己的产品,能否从上游市场获得相应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元器件供给,这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我国转入市场经济体制时间不长,企业普遍存在机会主义的销售心理,即更愿意将产品销售给当时出价高、采购条件更有利于供应商的下游企业,甚至可能不顾此前严格的供货协议。由此,新创企业能否采购到生产经营所需的上游产品,能否按质按量适时得到所需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元器件,即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供应商违反契约的现象,往往是创业者很难控制的。通常,新创企业很难建立起稳定的采购关系。在我国目前尚不规范的商业信用环境下,一旦某个新创企业遇到较大困难,其供应商可能会基于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放弃对该新创企业的供给,由此可能导致新创企业的创业活动半途而废。由此,面对上游市场供给的不确定性,创业者需要提前做好应对这类不确定性的各种预案。

3.国家法律及政府政策规制风险的规避

创业机会也可能遭遇国家法律及政府政策规制的风险,这主要源于中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国家法律在完善之中,政府政策在调整时期。固然主流方向是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但具体法律的制定、政府政策的出台,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创业者此前确认的创业机会有了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

(1)国家法律或政府政策的出台有可能超出创业者的预期。

典型的是,对于商业领域出现的不少新事物,立法机构和政府都不曾经历过、感受过。但当某些新事物,诸如新产品、新服务、新的商业模式出现之后,如果政府认为其会伤及公共利益,或者是引发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或者是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通常会做出一些政策安排,甚至会适时将某些政策提升为国家法律。这就可能改变创业者此前认为的创业环境,从而使此前创业者认为恰当的创业机会发生某些有利或不利的变化。

如果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变化超出了创业者的预期,且导致了特定的创业机会变得不可行、不可取,而创业者已经启动了相关创业活动,这时就可能遭遇创业风险。例如,近年来国内外一些新创企业开发转基因产品,曾被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由此,这些企业的创业投入即转化为“沉没成本”,创业活动得不到相应的商业收益。基于此,创业者需要通过研讨国家法律、政府政策的创立和调整轨迹,在创业机会识别阶段努力规避这类风险。

(2)创业相关事务能否得到政府许可也具有不确定性。

创业者开发出了新产品(含新服务),在正式销售之前,需要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一系列认证。诸如质量检测、产销许可、环境认证等。但因企业和政府两方面的原因,新创企业的产品并非一定都能够得到所需的认证或许可。极端的是,多年来社会学界一直在讨论科学技术的两面性问题,即某些科学技术重大突破既可能给人类带来福音,也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福音”是人类期盼的,“灾难”是人类憎恶的。如果某种新产品会给人类带来某种程度的危害,政府即可能对相关商业活动进行“规制”,对相关产品的销售发出禁令。此种情况下,创业者就可能得不到相关许可。

特别是,产品的负面效应较大的创业,政府无疑会基于整个社会的利益,在企业产品开发成功后给予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相关政策或法律对于企业的规制常出现在新产品“出生”之后。因为此前政府并不清楚特定新产品是否会有较大的负面效应。否则,政府就会提前从政策或法律上进行规制。然而,一旦政府采取了“事后规制”,开发了具有负面效应的新产品的企业就可能遭到某种程度的损失。

再如,全新产品往往缺少国家标准。在政府和行业组织没有确定相应标准之前,企业很难进入批量化产销阶段。如果新产品没有经过或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质量检测,则在销售中也会遇到障碍。如果生产过程或产品使用过程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政府也会限制新创企业的产品产销。

基于以上几点,创业者判断某个机会的可行性时,也要预测一下政府职能部门未来是否给予新开发的产品或服务以需要的认证或许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