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儿童的年龄范围
联合国规定儿童的范围是0~18岁(《儿童权利宣言》,1989);我国规定儿童的年龄范围是0~14岁(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规定),但近年来也有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研究儿童的空间活动行为要针对其心理发展特点。对儿童的心理年龄划分,学术界有很多分支,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以智力或思维水平作为划分标准。皮亚杰的分期可以作为代表。他把儿童心理发展分为:感知运动阶段(0~2岁),前运算阶段(2~7岁) [运算(operation)即内部化的智力操作或动作];具体运算阶段(7~12岁);形式运算阶段(12~15岁)。
②以个性特征作为划分标准。埃里克森的分期可以作为代表。他把儿童心理发展分为:第一阶段,信任感对怀疑感(0~2岁);第二阶段,自主性对羞怯或疑虑(2~4岁);第三阶段,主动性对内疚(4~7岁);第四阶段,勤奋感对自卑感(7~16岁)。(www.daowen.com)
③以活动特点作为划分标准。艾利康宁和达维多夫的分期可以作为代表。他们把儿童心理发展分为:直接的情绪性交往活动(0~1岁);摆弄实物活动(1 ~ 3岁);游戏活动(3~7岁);基本的学习活动(7~11岁);社会有益活动(11~15岁);专业的学习活动(15~17岁)。
智力(或思维)和个性是心理发展的核心部分,用它们作为划分儿童心理年龄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可取的,但不宜偏重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以主导活动作为划分阶段的标志,能够看出儿童心理发展的整体面貌,也更能够反映出儿童公共空间活动的特性,因此本书选择的儿童范围遵循第三种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本书初定选择能从事基本的学习活动和社会有益活动的儿童,而且在安全活动的独立性上仍然需要加以看护的儿童群体,即6~15岁的儿童群体作为调查样本。
1.2.1.2 儿童活动
行为主体与环境都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们各有特性,但两者是从一个整体中被分隔开来,两者的主要媒介则是人的行为。行为指的是社会结构意识所支配的能动性活动,发生于一定的环境汇总,并与外在环境(包括人工、心理、自然、物质、文化等)有着紧密的对应关系,并形成一定的行为模式;行为更偏重于人的精神和心理活动。本研究中提到的儿童活动即儿童在城市公共空间,即室外的公共空间环境下产生的各种游戏和玩耍活动,主要包括进入、休息、娱乐、锻炼、自我活动、交往、游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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